支付赔款取得发票能否作为扣除凭证?

目前,有网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公司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如发生以下三种情形下的赔偿,能否索取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情形一:我方在运输服务过程中,没有按时送达,或者被供应商发现没有达到公认的货物运输的安全标准(如运输车辆未配备合规灭火器);按合同约定需要向客户赔偿。

情形二:我方在运输过程中不小心损坏了货物;按合同约定需要向客户赔偿。

情形三:我方司机运货抵达客户仓库时,将客户仓库大门撞坏,经协商后,向客户赔偿。

这三种情形下的赔偿,能否索取发票作为扣除凭证?

笔者认为,情形一和情形二均属于贵司提供运输服务存在问题或瑕疵,这种情况下,支付给客户的赔偿,应当按销售折旧处理,即:对方配合开具红字发票,贵司在红字发票信息表核验通过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减贵司当期收入和销项税额。

情形三业务与运输服务无关,发生的赔偿费用正常计入营业外支出,凭双方的协议及损失鉴定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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