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轻伤害类案件,这几种可能的错误做法,不可取

做的最多的事,不一定是我们真正能做好的事,我们民警办理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也是如此。故意伤害案子手里面天天不离,但是一些细节却可能自己都不知道。

故意伤害案件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罪最经常遇到的案件,不管是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数量都非常巨大,问题也是相对多。

而这一类的伤害案件又是人民群众最经常遇到,所以也是最关心关注的!自己个人账号里面阅读量最大的就是一个关于轻伤鉴定的小视频。

所以作为一名办案民警,还真应该把办理轻伤伤害案件的一些细节搞懂弄透。

上一期说了说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的情况,也有很多同事在一起评论,一起交流如何办案,如何正确的办案,如何办好一个案子,这是一件很开心的事情。

大家讨论比较有代表性的几个问题:

伤情不明或者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的情况下,案件如何处置、处理?

伤情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当事双方各说其词,又没有其他旁证证明的时候,怎么办?

围绕这些问题,我们继续说一说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伤情不明或者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的情况下,先行政受案还是刑事立案?

轻伤害案件发生后,伤情鉴定往往需要一个过程,在鉴定意见出来之前,或者受害人拒绝伤情鉴定,可以先受理为行政案件,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有证据证明(这里轻伤害案件就需要有明确的伤情鉴定)涉嫌构成犯罪,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伤害案件,伤情鉴定的费用由谁出?

一般情况下,伤害案件鉴定的费用都由办案单位出,我们这里所说的伤情鉴定,是指人体伤害司法鉴定意见或者司法鉴定结论。

因为伤情鉴定是我们做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的证据,公安机关不论是办理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取得、固定各类相关证据都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责任,作为受害人,只要配合就可以。

有些鉴定意见和结论主要是用于民事责任赔偿,比如伤残鉴定,这一类的可以由受害人自行去鉴定。

当事双方各说其词,又没有其他旁证证明的情况,怎么办?

这种情况,我个人办案也有惨痛的教训:2007年,一个简单的伤害案件,侄子和亲叔叔因为宅基地纠纷发生打架,致叔叔六根肋骨骨折,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案件取证时,受害人陈述伤情是其侄子用铁锹把朝其肋部击打所致,嫌疑人则辩解是他叔叔扬着锄头要打他时自己摔倒在石头上所致。当时还有村上的村民在旁边拖架,但是,村民出于各种原因都不愿意作证证明,都说没看清如何致伤。最终,该案因为证据不足,检察院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因为没有得到任何赔偿,受害人上访了好几年。

一、首先是仔细查证,询/讯问必须详细具体。

伤害案件由于案发现场仅有受害人和嫌疑人,没有其他证据,就存在受害人夸大、嫌疑人避重就轻现象,那如何查清案件事实呢?只能从伤情、伤害部位等细节去印证、查清违法犯罪事实,因此,询/讯问必须详细进行。

询问被害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害工具、方式、部位,伤情,嫌疑人情况等。

询问伤害行为人,应当重点问明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地点,原因,经过,致伤工具、方式、部位等具体情节。多人参与的,还应当问明参与人员的情况,所持凶器,所处位置,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及预谋情况等。 

询问目击证人,应当重点问明伤害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双方当事人人数及各自所处位置、持有的凶器,实施伤害行为的先后顺序,致伤工具、方式、部位,衣着、体貌特征,目击证人所处位置及目击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等。

询问其他证人应当问清其听到、看到的与伤害行为有关的情况。

二、更为关键的是要纠正两种错误思维,错误做法。

1、案发后,工作重心全部放在伤员的救治,冲突的缓解或者受害人家属情绪的安抚上,没有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

任何案件,第一现场、第一手证据都是最重要的。伤员的救治以及冲突的缓解,家属情绪的安抚是我们工作的一部分,但不是我们工作的主要内容(这部分工作应该让双方家属、村组干部等相关人员更多的去做)。作为一个办案民警,要始终将调查取证放在第一位。只有调查取证到位,将来案件的调处以及依法处置、处理才有基础的依据和基本的前提。否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只能会使当事双方在后续处理当中更多的去为自己找理由,使案件事实越来越得不到真实的证据还原。当事双方之间的矛盾,最终会转化为对办案机关的矛盾。

2、只注重当事双方的言词证据,忽视现场勘查。

现勘,是我们现在办案过程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都会去做,但是没有真正去做!

特别是本期所说的这一类轻伤害案件。认为及时谈了话,都做了笔录,就是固定了证据。

上期说过:大多数的伤害案件都是由纠纷进而引发争执、冲突,最终造成伤害。而纠纷一般是熟人之间发生,也就是说当时双方一般来说是互相认识、有接触,甚至是亲戚朋友、家族成员甚至是家庭内部关系。所以,一旦要追究刑事责任,双方的关系会出现一些微妙、必然、又情理之中的变化!

所以双方的言词证据,都是不可靠的!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对他们的言辞证据予以证明。

除了第一时间把作案的工具、现场的证人取证做好之外,现勘,是固定现场第一手证据的最有力的侦查取证措施。

最后,特别说明一下:这几期所说的轻伤害案件,是指造成轻微伤或者轻伤类的案件,不包括重伤及以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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