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事故隐患概念和分级
一、事故隐患有关概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对“事故隐患”从规章以上法的层面最早进行了定义:
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总局16号令第三条第二款对事故隐患进行了分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同时,给出了“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概念探讨
但是,从重大事故隐患概念上看,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概念并不完整。
因为,上述重大事故隐患概念中:“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以及“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情况 ,只是强调了“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和“自身难于排除”的情况;却忽略了“整改难度不大”、“自身可以排除”但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情况,而恰恰就是这后者情况,却是最容易发生事故甚至重大事故的情况。
如“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冒险蛮干或者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的“情况”,如进行动火或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时,就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甚至发生重大事故,这种“情况”正是事故、乃至重大事故的重要“发生源”,理应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范畴。但事实上这种“情况” ,却没有包含在上述重大事故隐患的概念之中。
上述一般事故隐患的概念为:“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很显然,在“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 能够立即排除”和“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自身难于排除”之外,更多的是“整改难度不大”、 不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 、 “自身可以排除”、并且在较短时间内就可整改完毕的情况。也就是说,在上述一般事故隐患概念、重大事故隐患概念之外,存在着更多的是其他“事故隐患情况”,而这种情况,并非一般事故隐患定义的“能够立即整改排除”,也非重大事故隐患定义的“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而是监管执法中经常遇到的“责令限期改正”、自身在较短时间就可以排除的情况,这种情况暂且称之谓“第三种情况”吧。而这“第三种情况”,正如特殊作业,就很容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甚至发生重大事故。
三、事故隐患分级问题探讨
总局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把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两个级别。但是,从上述分析存在的“第三种情况”来看,这种非敌即友的“两分法”分级并不缜密。下面,再从“事故”和“隐患”的概念上,对此作进一步分析。
众所周知:事故,泛指意外的变故、损失或灾祸,一般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隐患,泛指潜藏着的祸患,一般指在某个条件、事物以及事件中所存在的不稳定、并且影响到个人或者他人安全利益的因素,它是一种潜藏着的因素,“隐”字体现了潜藏、隐蔽,而“患”字则体现了祸患,“不好的状况”。
通常情况下,事故,很明,“昭然于天下”; 隐患,很暗,“深藏于其中”;而在“很明”、“很暗”两者之间,存在更多的却是 “不很明”、 “不很暗”的“不好的状况”,称之谓“问题”吧。客观地讲,“事故”和“隐患”只强调了两头,却忽略了中间即“问题”,“事故问题隐患”才能包含现实存在的事故隐患状况。所以,“事故隐患”,只是一个笼统的称谓,其中理应包含着“问题”
从对“重大事故隐患概念探讨”和对“事故”、“隐患”概念分析中不难看出,上述事故隐患“两分法”分级,过于简单、粗糙,并不符合客观现实,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下面就“事故隐患分级”作进一步近探讨:
先了解一下“事故”的分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四个等级,即: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如果“事故隐患”参照“事故”等级划分进行分级的话,可以对应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四个级别。但是,从现实应用的角度来看,事故隐患分级不宜过细,否则,既不易于界定、也不便于操作,更不利于运用。
参照上述探讨分析,结合现实实际状况,尝试把原有的“两分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为“三分法”,即可以把事故隐患划分为三个级别:“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
“三分法”也正好和上述分析的“事故问题隐患”相对应。在日常监管执法中发现,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在实践应用中对事故隐患的等级划分,也正在采用这种“三分法”,在台账记录中已经把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三个级别。
四、事故隐患重新分级和补充定义探讨
综上所述,可以把事故隐患分为三个级别,即:“重大事故隐患”、“较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三者定义可以补充完善为: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较长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容易造成人员伤亡、较大财产损失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通俗地讲,重大事故除患就是:“较大整改难度、容易发生事故、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不需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较短时间整改治理就能排除的隐患。
通俗地讲,较大事故除患就是:“较小整改难度、不易发生事故、自身可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很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通俗地讲,一般事故除患就是:“很小整改难度、较难发生事故、可以立即排除”的事故隐患。
本文转自安全管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