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江波龙离职员工疑似带走技术秘密给新东家
2020年6月18日,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就该公司离职员工卢浩、赵迎以及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含其境内外关联公司,如炜志新电子国际有限公司等)涉嫌侵犯其重大商业技术秘密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公开声明。
该声明称,在2018年下半年,该公司突然发现晶存等人在市场上通过其自有的“Rayson”品牌或者其他方式,出售LPDDR3等DRAM产品。
经调查,江波龙公司前任DRAM产品经理卢浩(历任我司软件工程师)在主动辞职后,随即加入了晶存公司。
众所周知,没有多年的行业技术积累以及成熟的研发团队,则难以保证DRAM产品测试结果的专业性及准确性,更无法保证产品品质。
卢浩离职的时间,离晶存等人公开出货前述DRAM产品相隔只有短短数月,再考虑到卢浩作为产品经理已接触到江波龙LPDDR3的整套测试方案,江波龙公司认为自已的重要技术秘密已被人非法侵犯。
2019年8月20日,江波龙公司正式向深圳市市场稽查局举报晶存等人的涉嫌侵犯我司测试方案技术秘密。
经过现场查证、扣押相关测试板、电脑等材料(下称“检材”),多轮严格鉴定(鉴定报告显示检材系实质相同,检材涉及部分电路板的物料编号与我司编号完全一致,检材中部分设计图纸还留有江波龙公司的注册商标)以及损失评估后,深圳市市场稽查局认为晶存等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移交公关机关进行进一步处理。
现在,该事件双有了新的进展。
2020年7月7日,深圳市晶存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江波龙公司发出了律师函,声称江波龙公司故意隐瞒事实,诬陷他人。
针对晶存科技的把驳一击,江波龙今天在其公众号上再次发出重要声明。
在这则名为《公安不予立案,提起行政复议、立案监督及民事诉讼》的声明里,江波龙再次对于涉嫌侵权事宜的来龙去脉和最新进展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涉案测试技术到底是不是江波龙公司的技术秘密?
在本案中,江波龙提交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该机构亦是深圳市市场稽查局随后委托的鉴定机构)的非公知鉴定意见,报告厚达数百页,仅关键的核心技术秘点就有11处。
晶存公司断言涉案测试技术均为公知技术,并非专有,但是晶存公司电脑中相关的硬件资料中赫然还有“Longsys”图标,又作何解释?
同时,晶存公司部分测试电路板上,赫然出现了与江波龙公司完全一模一样的物料编码。更有甚者,晶存公司这些测试电路板的尺寸都与江波龙公司的宣传一致,这个测试电路板尺寸本身是江波龙自行设计的非标准尺寸,而且其从未对外销售过该测试电路板。
再追溯到深圳市市场稽查局扣押的晶存公司资料里,居然江波龙公司直接生产测试电路板的硬件版图设计图等重要资料。
类似的技术机密要点被直接盗用和抄袭,还远不止于!虽然现在还不方便进一步公开更多细节,但如此昭然若揭的不当行为,晶存等人居然主动发律师函大言不惭说都是自己累积的技术设计,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
二、深圳市公安局的不予立案决定
深圳市稽查局经过长达半年以上的调查以及各类证据搜集已经正式认定,晶存等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才会移送公安机关受理。毫无疑问,本案中的行政机关查处程序已经认定了侵权事实的客观存在,而且考虑到涉案金额巨大才会移送公安机关。
当然我国的工商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是互相独立的机关,均可依职权对违法及犯罪行为做出认定及处罚。所以,虽然最终深圳市公安局近期出具了不予立案决定,但深圳市场稽查局的侵权事实认定仍然有效。
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非不可推翻,也不代表没有侵权事实。
江波龙公司表示,近期已经依法向深圳市公安局提出了行政复议,该行政复议也还在进一步处理中。
同时,江波龙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了立案监督。行政复议和立案监督一旦认定本案需要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仍要依法重新立案进行侦查。
为了进一步寻找案件正义,除了行政复议、立案监督之外,江波龙还正式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及时对关键证据采取了证据保全措施。
江波龙公司提供若干证据
1.非公知鉴定(即秘密性鉴定)报告外观
2.涉案测试技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鉴定意见
3.晶存公司测试电路板物料编码等细节与我司一致
* PCP0014X0926,即我司内部自有物料编码,不可能与外界完全重复
* 87.4*93.2 mm,为我司独特设计的测试电路板的尺寸。该尺寸为我司定制的非标准尺寸,我司未对外销售
*LPDDR3 BGA 178 Ball V1.00, 即我司内部自有物料编码
4.晶存被扣押的检材出现Longsys 标识
行文至此,相信广大读者大致了解江波龙和晶存科技两家公司之间的纠纷。用不了多长时间,在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的大环境下,在有关政府部门的调查下,真相将很快大白于天下。
最后,有一个现象级的问题留给大家:员工离职后,哪些是属于自己的技术资源,哪些是属于原东家的技术秘密?
相信在更多诉讼案例判决后,类似的法律诉讼结果会让大家在离职后,能够更清醒地处理好“自己”与“公司”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