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服务指南
一、服务对象
法人和自然人
二、适用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检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法人、自然人)
三、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四、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本法所称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第四十三条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对前款规定的动物、动物产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进行监督抽查,但不得重复检疫收费。
第四十四条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第四十五条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第四十七条人工捕获的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野生动物,应当报经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四十九条依法进行检疫需要收取费用的,其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物价主管部门规定。
2、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派官方兽医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检疫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
第八条 下列动物、动物产品在离开产地前,货主应当按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一)出售、运输动物产品和供屠宰、继续饲养的动物,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
(二)出售、运输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卵、胚胎、种蛋,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提前15天申报检疫。
(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相关易感动物、易感动物产品的,货主除按规定向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外,还应当在起运3天前向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九条 合法捕获野生动物的,应当在捕获后3天内向捕获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检疫的,应当提交检疫申报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还应当同时提交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申报检疫采取申报点填报、传真、电话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
第十二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受理机构
元宝山区农牧业局动物卫生监督所
六、决定机构
元宝山区农牧业局
七、办理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三章产地检疫、第四章屠宰检疫、第六章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检疫、第七章乳用种用动物检疫等规定的报检条件。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3、不符合农业部《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
(三)其他需说明的情形
无审批数量限制。
八、申报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版 |
特定标注 |
1 |
《动物检疫申报单》 |
原件 |
1 |
纸质 |
留档 |
2 |
申请人、货主、承运人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 |
复印件 |
1 |
纸质 |
留档 |
3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申报材料 |
九、办理方式
窗口受理:直接到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带齐本指南规定的相应资料一并提交。
十、办事流程:
(一)流程图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受理—审查—决定
受理:元宝山区农牧业局窗口人员接到申请人申请后,要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具备的受理条件和申报材料、证件等。
审查:审核负责人要随机安排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受理条件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现场查看,并且要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审批、签批。经现场踏查后对检疫不合格者告知申请人不予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理由,并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对合格者由元宝山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人员对检疫合格者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决定:对合格者所有申报材料、证件复印件等留存,制作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档案后出具《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
十一、办结时限:
受理后,3-15个工作日到检疫现场办结。到现场检疫踏查和所需实验室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无
(二)收费依据:无
(三)收费标准:无
十三、结果送达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当场取件或邮寄方式送达。
十四、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从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农牧业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0476—3532562。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一)现场监督投诉: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牧业局窗口咨询;
(二)投诉电话:0476—3531192。
十七、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平庄内环北路,元宝山区农牧业局
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季: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00
冬季:上午 8:30-11:30 下午 2:30-5:00
十八、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元宝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农牧业局窗口咨询)
(二)电话查询0476—3532562。
本事项无制式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