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新规正式落地,为百姓提供更实惠产品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业务迎来快速发展。但在迅速扩面的过程中,因市场参与主体庞杂等多种原因,导致出现了非理性价格竞争、销售不规范、服务效能不高等情况。

扩面的同时亦需提质。基于对行业最新形势的调研和分析,监管部门及时出手予以引导和规范。在年初向行业征求意见后,《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落地,旨在从源头重点解决上述问题。

从22日发布的《通知》来看,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对行业较为关注的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经营十年期以上互联网人身险专属产品条件等细节进行了微调,在充分考虑到行业现实情况的同时,亦秉持了一贯的监管导向。

《通知》旨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强调保险公司合规经营、有多大能力办多大事,以及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要求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优化费用结构、提高服务效率,为老百姓提供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

变与不变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通知》的一大核心要点,即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的经营门槛,即具备一定能力的保险公司才可以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通知》主要调整了两处细节:

一是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申请条件中的“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行政处罚”调整为“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二是将保险公司经营十年期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普通型年金保险产品条件中的“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50亿元”调整为“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业内人士分析称,随着近年来监管趋严,保险公司行政处罚压力加大,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可能会有很多人身险公司不符合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要求,为维持业务平稳发展,《通知》做了微调。此外,对“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这一指标的调整,也是为了支持更多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能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老百姓提供便捷服务。

两处调整,体现了监管部门在亮明态度、划清红线的同时,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苦用心。

其余内容则秉持了一贯的监管导向。比如,对保险公司主体依然有“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等明确要求。

为何要专属管理?

随着市场参与主体及投保人群的不断扩大,对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进行专属管理乃大势所趋。

《通知》明确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和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这意味着,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与其他渠道产品严格划分界限。

业内人士分析了互联网人身险产品实施“专属管理”的必要性:

一方面,互联网人身险产品一上线就能进行全国销售,突破了保险产品原有的经营区域限制。因此,专属管理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敞口。

另一方面,前期调研发现,互联网人身险产品的运营和风险与传统保险产品明显不一样,具有细碎化、精准化,运营快、小、专等特点。正是这些特点,导致在实际运营中伴生出一些新的问题,比如“保费首月0元”等互联网平台的误导营销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因此,相较于传统保险产品,互联网人身险产品有专属管理的必要性。

对互联网人身险产品进行专属管理,亦符合国际上对于创新保险业务的审慎监管惯例。比如,在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市场,监管部门对互联网保险产品也都进行精细化管理,有的地区甚至要求产品经审批后才能进行销售。

《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开发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应符合精算原理,可保利益清晰明确,条款设计及费率厘定依法合规、公平合理。鼓励保险公司应用数字工具、科技手段提供差异化定价、精细化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人身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需求。

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应建立健全产品回溯机制。保险公司应定期按要求开展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回溯,重点关注赔付率、发生率、费用率、退保率、投资收益率等关键指标,回溯实际经营情况与精算假设之间的偏差,并主动采取关注、调整改进、主动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措施。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是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回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按要求组织实施回溯工作,确保所用数据全面真实,计算方法符合精算原理,整改措施及时有效。

业内人士表示,通过回溯机制,监管部门压实了保险公司对于互联网保险专属产品的定价责任和管理责任,以及压实了公司总精算师的审慎定价责任。

回应热点:适用哪些业务?

自征求意见稿下发后,业内人士关心的是,《通知》与今年2月起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之间的具体关系。两者的适用条件有何差异?

业内人士解读表示,所有互联网保险业务都要遵循《办法》进行监管。《办法》明确,经营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险产品,具体由银保监会另行规定。而《通知》正是对此的细化,对通过互联网经营的人身险产品做出更具体的专属规定。

也就是说,涉及到个险、银保等其他渠道的融合业务,不适用《通知》。业内人士解释称,比如,保险公司的个险营销员或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人身险产品,由其亲自向消费者介绍说明保险条款等信息,只是借助自助终端机或者网络链接帮助消费者完成投保的,这类业务本质上是个险、银保或中介业务,只是利用互联网技术手段完成投保,需要遵循的是《办法》中对于融合业务的规定。

《办法》中明确,投保人通过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的保险产品投保链接自行完成投保的,应同时满足办法及所属渠道相关监管规定。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保险销售或保险经纪业务的,其线上和线下经营活动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无法分开适用监管规则的,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规则不一致的,坚持合规经营和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

业内人士强调,融合业务本质是通过原有渠道业务,提取相关渠道佣金,应符合原有的产品监管,也不需要申请互联网产品,同时也不能突破传统保险产品的经营区域监管。“这就切断了市场主体的套利空间,不能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名义规避'双录’等要求。《通知》规范的是非融合业务”。

总体而言,无论是从设置经营资质准入,还是细化产品定价及服务要求,《通知》所体现出的监管思路,均是站在消费者角度出发并考虑的,旨在为老百姓提供更多更实惠的产品、更便捷的服务,真正发挥互联网保险产品“普惠”“普及”的特点。

值得一提的是,在最受保险公司关注的定价机制方面,处处体现了监管部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初衷。《通知》对于不同期限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的预订费用率的设定标准,虽然与现行同类产品监管规则总体一致,但增设了很多细节的规范表述。

比如,“产品可提供灵活便捷的缴费方式,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每期缴费金额应为一致”“产品设计应做到保险期间与实际存续期间一致,不得通过退保费用、调整现金价值利率等方式变相改变实际存续期间”“一年期及以下专属产品最低现金价值计算,应当采用未满期保费的计算方法”,等等。

从这些表述中可看出,监管将互联网定性为直营渠道,引导保险公司利用互联网科技等手段,降低佣金、优化费用结构,同时提高服务效率,以及堵住保险公司通过“擦边球”的产品定价及销售方式来诱导、误导消费者的漏洞。此外,防止保险公司在消费者退保时收取部分不合理的费用。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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