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火车撞死人事件始末

苏州护龙街697号“时顺铜器”店主时沛泉这一天非常不顺,被飞奔而来的救火车撞死了,救火车驾驶员沈吉人见闯了祸,遇到了不吉的事就和一车救火队员全飞了。

有些时候,事件的发生有极大的偶然性。

原本这一天,时沛泉和两个朋友去恒丰泰谈业务,但店主不在,傍晚才能回店,于是此三人便去留园溜达,看着时间差不多了,这三人骑租来的自行车准备上广济桥,然后就被后面来的救火车把时沛泉撞飞了。

时沛泉被撞出一丈外,迎面倒地,多处重伤,自行车飞的更远,车把没了,车轮成了元宝状。

这起车祸发生于1930年4月25日下午5点50分。

车祸在报上登出后,引起苏州市民巨大的反响,当时苏州街道窄,警方还不允许汽车上路,苏州原本也没几台汽车,这下,救火车被苏州的百姓称为“市虎”,警察局在各路口设卡追捕跑掉的驾驶员沈吉人和那一车的队员。

男人是家的顶梁柱,男人没了,这个家的天也就塌了。

受害人时沛泉充其量也就是一个铜匠,只是租房开了一个小门面,前妻生有一儿5岁,一女8岁,两年前死了,续弦的张氏腹中怀着4个月的胎儿,而时沛泉生前毫无积蓄,日作而食,朝不保暮,如果不救济,这家也就无法生存了,况且张氏才20来岁,得知丈夫死了,神经错乱,疯掉了。如何抚恤引起了当时苏州社会的的关注。

在这个事件中,民众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是救火车是因“公”还是因“私”。

在中国人朴实的情感中,“公与私”很重要,这是评判事件合法性的重要一环,如果因公只需抚恤遗属,如果因私则没完没了。

这台救火车,严格意义上就是一台破旧的二手车。

闾胥盘区第八段同善救火会从上海买了一台二手小汽车,请工匠修理,还没有改装成消防车,出事那天才将这台车发动机调修好,车漆还没喷成红色,小汽车后部行李箱拆除,做了个木架,准备装帮浦,看起来像一辆破旧的货车。那是个汽车在民众中还处于极为新鲜的年代,对于救火会的队员来说,消防汽车更为新奇的一个产物。一些队员就请南濠巴达机器厂的工头沈吉人教授驾驶技术,这个沈吉人也就一个二把刀,事发之前,曾载着队员在马路上兜风,因发动机故障而中途返回,事发当日,重新修理的这台破车,在二把刀沈吉人的驾驶下打算到盘门试车,救火会队员由于虚荣心,打算炫耀一下,于是决定穿越平门、新闾门,绕城半周。因此车上挤得满满当当。

人在张扬的时候,往往会忘记了自己是谁,这个沈吉人有一个哥就是同善救火会的副会长沈德林,修车当然属关系户。

这个沈德林也够倒霉,那在刚好到广济桥办事,看到了这一幕。

这一幕是这样的,破旧的小汽车疯狗一样从广济桥方向冲下来,车上的人大呼小叫的嚷嚷,“让路让路”,路口的岗警见状用警棍拦截,但车并没有停的意思,直接冲下广济桥,把骑着自行车的时沛泉撞飞了,然后车撞到路边的桥栏杆停下来,一车人吓坏了,跳下车,凑到伤者身边一看,不动,之后,全跑路了。

此时的沈德林看到弟弟开着车,也知道这车是同善救火会的,见人跑了,自己忙上前查看伤者情况,这时岗警气喘吁吁抡着警棍追上来,以为沈德林开的车,一棍子把沈德林打翻在地,用麻绳绑了,让人押到警局,然后吆喝着人把时沛泉送到了肃雍医院,到医院没多久,时沛泉断气了。

这起车祸,是苏州历史上的第一起汽车撞死人事件。

有正义之人就投稿《苏州明报》阐述对救火车伤人之事的看法:不能因为同善会救火车不当行使职务闯祸,由此产生社会面对救火会的不满,质疑救火汽车的使用的合理性,进而因噎废食,现在社会面有人说,以前没有救火车,现在有了竟然开创了救火车杀人的纪录。以后可能成为常事。救火车伤人本质并不是车的问题,是驾驶人员的问题,对于这种新生事物,当局应当严格考试。予以发证,不单是驾驶人员其他救火人员也应当进行相应之训练,晓以服务之意义,戒救火人员出风头之虚荣,提高救火人员的德育水平。

按民国法律,过失至人死亡,判2年以下的徒刑,或1000银元以下的赔偿,当时,救火会提出赔偿1500银元,但时沛泉家属并未接受。

对此事,《苏州明报》的记者认为,抚恤贫苦是人道主义,肇祸是法律责任,仅顾人道而不讲法律责任,固然不可,只图减轻法律责任而不顾人道,也不可,律师的态度,不是做人的态度,而法律的态度,既不能轻法理而重人情,也不能轻人情而重法理,应在参考法律的基础上适当关照人情和民意。

舆论是对社会动态的监督,一旦失去监督和舆论的导向,那么“公”与“私”的概念将不复存在,草菅人命则可能在所谓“公”的保护下,成为常态。

在此事件中,没有对肇事人沈吉人抓捕的结果和审判的报道,但对受伤人时沛泉家人的抚恤进行了跟踪,最终,救火联合会进行了抚恤,而社会面也进行了义捐。

这个故纸堆中翻出的故事,足以说明,在中国文化下,只有硬性规定,没有死规定,我们的文化居有多元性的变通性,但不变的永远是价值的底线和人伦的道德。

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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