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岁老人的安乐死:这究竟是违背人性还是对生命的升华?
孔子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长命百岁,万年富贵。
因此对于死亡,一向以来都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避讳。
然而,若明知道自己已经没有太多希望,
甚至自己还每日承受折磨来奄奄一息,
若是用一种提前死亡的方式,
有尊严地结束这些折磨时,那咱们又会怎么想呢?
在当地时间5月2日,
澳大利亚年龄最大的科学家古道尔宣布自己即将飞往瑞士,
准备在10号进行安乐死。
104岁的他虽没有遭受疾病折磨,
但自己却已接近失明,其味觉和嗅觉也逐渐丧失。
“如果一个人选择结束他的生命,这是很正当的,
我不认为其他人应该干涉。”他对记者说道。
在他家人朋友陪伴下,他度过了自己第104岁生日,
但古道尔却没有为自己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日感到高兴,
反而觉得自己活得太久了,已经准备好离开了这个世界。
由于澳大利亚国内无法选择安乐死,
因此他只好前往瑞士,通过安乐死结束人生旅程。
实际上,安乐死并不等同自杀,
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
因此,若是一个健康人想安乐死,
在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属于合法行为。
但对于一个身患重症,自己又无法治愈,
并且身体吃不消疾病带来痛苦的人而言,
也必须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和规则来进行申请。
而目前对于安乐死,每个国家的态度也各有不同。
荷兰、比利时、法国、日本和美国一些州等地
就已通过立法形式肯定了安乐死,
而我国对患者实施主动安乐死,
即违法相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伦理道德。
安乐死这种以无痛苦的方式去结束生命的方式,
在这近几十年来一直争议不断。
由于我国对死亡的观念以及相关客观条件尚未成熟,
两者相互制约,
也导致这种体制没法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也有选择死亡权利。
因此,选择安乐死,
即是人对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
同时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
第二,主动结束必然死亡的生命,
不仅可以免除患者在死亡前承受的痛苦,
同时也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另外,还需要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
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以及社会公共卫生保健上。
第三,追求生命的质量一直都是人类最大的愿望,
因此没有必要为了人性、人道等为理由,
去付出高昂的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为什么要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只有法律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很显然违背这个规则。
第二,救死扶伤是医疗人员的职责,因此若实施安乐死,不仅会与医生的工作原则相违背,而且还可能会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从而成为变相杀人的灰色手段。
第三,若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也医务人员对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不利于医学的前进。
实际上,关于安乐死,
一方面拷问了是对生命的意义,另一方面是考虑得是人性的关怀。
在医学伦理学中,
有个著名观点叫做“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个这样理解:
除非得到患者的认可,
否则就不要由医生或家属的价值判断,从而体患者做出决定。
每个人的价值观都是不同,但最重要就是:
一个人活着的意义,不能以生命长短作为标准,
而应该以生命的质量和厚度来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