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岁老人的安乐死:这究竟是违背人性还是对生命的升华?

孔子说过: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够长命百岁,万年富贵。

因此对于死亡,一向以来都成为我们生活中的避讳。

然而,若明知道自己已经没有太多希望,

甚至自己还每日承受折磨来奄奄一息,

若是用一种提前死亡的方式,

有尊严地结束这些折磨时,那咱们又会怎么想呢?

澳大利亚104岁科学家将安乐死:很遗憾如此长寿

在当地时间5月2日,

澳大利亚年龄最大的科学家古道尔宣布自己即将飞往瑞士,

准备在10号进行安乐死。

104岁的他虽没有遭受疾病折磨,

但自己却已接近失明,其味觉和嗅觉也逐渐丧失。

“如果一个人选择结束他的生命,这是很正当的,

我不认为其他人应该干涉。”他对记者说道。

在他家人朋友陪伴下,他度过了自己第104岁生日,

但古道尔却没有为自己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生日感到高兴,

反而觉得自己活得太久了,已经准备好离开了这个世界。

由于澳大利亚国内无法选择安乐死,

因此他只好前往瑞士,通过安乐死结束人生旅程。

安乐死,究竟合不合法?

实际上,安乐死并不等同自杀,

不是每一个人都可以随意放弃自己的生命。

因此,若是一个健康人想安乐死,

在任何地区和国家都不属于合法行为。

但对于一个身患重症,自己又无法治愈,

并且身体吃不消疾病带来痛苦的人而言,

也必须要按照合法的程序和规则来进行申请。

而目前对于安乐死,每个国家的态度也各有不同。

荷兰、比利时、法国、日本和美国一些州等地

就已通过立法形式肯定了安乐死,

而我国对患者实施主动安乐死,

即违法相关规定,同时也不符合伦理道德。

安乐死,究竟是违背人性还是对生命的升华呢?

安乐死这种以无痛苦的方式去结束生命的方式,

在这近几十年来一直争议不断。

由于我国对死亡的观念以及相关客观条件尚未成熟,

两者相互制约,

也导致这种体制没法合法化。

为什么要支持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也有选择死亡权利。

因此,选择安乐死,

即是人对死亡方式选择权的尊重,

同时也是人类对生命权认识的升华;

第二,主动结束必然死亡的生命,

不仅可以免除患者在死亡前承受的痛苦,

同时也减轻了家属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另外,还需要避免社会卫生资源的浪费,

可以将有限的卫生资源用于能挽救的病人以及社会公共卫生保健上。

第三,追求生命的质量一直都是人类最大的愿望,

因此没有必要为了人性、人道等为理由,

去付出高昂的代价去换取低质量的生命。

为什么要反对安乐死合法化?

第一,人有生存权利,只有法律才能量罪结束人的生命,因此安乐死很显然违背这个规则。

第二,救死扶伤是医疗人员的职责,因此若实施安乐死,不仅会与医生的工作原则相违背,而且还可能会被出于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所利用,从而成为变相杀人的灰色手段。

第三,若实施安乐死,在一定程度上也医务人员对探索“不治之症”的责任,不利于医学的前进。

安乐死,究竟是对还是错?

实际上,关于安乐死,

一方面拷问了是对生命的意义,另一方面是考虑得是人性的关怀。

在医学伦理学中,

有个著名观点叫做“人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个这样理解:

除非得到患者的认可,

否则就不要由医生或家属的价值判断,从而体患者做出决定。

每个人的价值观都是不同,但最重要就是:

一个人活着的意义,不能以生命长短作为标准,

而应该以生命的质量和厚度来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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