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捕诉一体审查报告模版的理解和思考(二)

今天我想重点讲讲如何简化,但我认为《xxx案审查报告(适用捕诉一体案件)》《xxx案审查报告(适用非羁押直诉案件)》《xxx案审查报告(适用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这三个模版是一个整体,我会在整体的框架下来讲,我会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代称这三款审查报告。

我会把这三款审查报告作为一个整体来讲,既讲个性的问题,又讲共性的问题,事实上这三款报告也体现了我们对捕诉一体工作的基本理解和认知,因此也是不可分离的。为什么这样讲,更加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看前一讲。

很多人肯定头疼、烦闷、吐槽更多是第一款,也就是复杂版这款审查报告。但是之前也讲过了,因为这一款适用了量相对较少,即使繁琐一点也不是十分要紧。而且看起来繁琐了,但是它是把两个报告合在一起了,还是会减少一些重复的工作量,因此还是一种节约。对于它的不适应,很多的原因其实在于打破了一种舒适区造成的。

但是我更想讲的其实是第三款审查报告,因此因为它才是使用最多的那个模版。如果原来的审查报告是不加区分的一边粗细,那现在这三款审查报告,就是有粗有细,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大幅度减化来提升工作效率,从而将更多的精力转移到复杂疑难案件当中。这种慎重性也必然在第一款审查报告模版的精细化程度有所体现,它的精细化和复杂性其实是庭审实质化所带来的审查实质化的必然要求。

我认为第三款审查报告应该优先选择。

这三款审查报告摆在你面前,你会选择哪一种?

很多人会说,我要根据实际情况,还有不少人说,我看到第一款审查报告上写了“捕诉一体”四个字,而我们办的案件现在大多数都是捕诉一体的了,而且是第一款。那我当然要先选择这一款啦,这还有什么疑问吗?

优先顺序,难道不是先第一,不行在第二,实在不行在第三,这个选择顺序么?

在这三款审查报告之前并不是这样的顺序。

这个顺序选择也体现我们一种思维定式,那就是按照自然顺序选择,或者先适用复杂的,复杂的更安全。或者望文生义,看到“捕诉一体”就以为就只有这个是捕诉一体了,其他不是捕诉一体了。

当然这也有模版命名问题。事实上,在我们先行试用的时候,我们是将这三款报告统称为“捕诉一体”版审查报告,第二款算做一种特殊形态,算是捕诉一体的一种例外形式。而第一款和第三款算是一种一般形态,而这两款之间就是繁和简的关系。全都是捕诉一体框架下的审查报告,所以不要以为哪一个和捕诉一体有关,其他没关,只要选择繁和简就够了。

那根据一般趋利避害的本能,自然是愿意选择“简化版”的人多,选择“繁琐”版的人多。而“繁琐”其实有两层意思,一层是更加规范、全面体现新的工作要求,另一层意思也是让大家知难而退。尽量去做教育转化工作,把认罪认罚做好就可以审查报告简化的优惠。

如果你要是偷懒不做认罪认罚,那审查报告也要复杂一点,这样就让这个“偷懒”偷不到实质的利益,从而形成一种开始认罪认罚工作的内生性动力。

当然了,如果那些通过认罪认罚工作但还是做不下来的案件,那就说明这个案件不简单,证据上可能真的有问题,那就更不应该掉以轻心,那就更应该全面的进行审查,这个时候“繁琐”也就成了一种必要。

因此,简化即使一种激励,也是一种对案件难度系数的分流,适用这个第三款的案件,自然是难度系数比较低的案件。

比如速裁程序案件,那显然是轻罪案件,而且事实往往比较简单。其次是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案件,这个刑期上可能会高一些,但是都还是有期徒刑,但是因为认罪认罚了,案件的不确定性相对较低,证据事实的压力较小。

1.事实与证据

基于这种特点,在第三款审查报告的事实和证据部分就有了一个极大的简化。

速裁程序案件是可以完全省略掉证据部分的,只写认定的事实就可以了,而且捕后事实没有变化的,就用这一个事实就行了,也不用重新再写了。

即使是认罪认罚的简易程序案件虽然要写证据,但也完全不用摘录证据,只写证明的内容就可以了,从而免去证据摘录之苦。当然了,因为有电子卷宗在,案件报告的记录功能本身也下降了。

而且即使证明内容,也不用每个证据都写一下,对于客观证据可以合并书写,同一证明事项的客观证据可分组写明共同证明内容。

事实上,这也符合简易程序的举证方式,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那就意味着,这种只是证明内容的证据表述方式可以应付大多数庭审情况。

但是了,对于那些可能有争议的证据,我们也会有一个大致的预判,因此在证据证明内容的时候要相对详细一些,对可能出现的问题也可以提前注明,同时标注页码。

对于卷宗比较多的简易程序案件,尽量在叙写证明内容的同时都标注一下页码,这样虽然略有繁琐,也好过在法庭上发生不得定的争议而找不到卷要好。

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那就是简化到什么程度为好?

那就是简化到你能把握得住为好,特别简单的案件,不管是刑期重一点还是轻一点,但是因为证据比较少、事实比较简单,即使不写页码,也能够很快翻找的证据,这种情况,其实你加不加页码,也没有所谓。而且模版本身也没有要求加。

证明内容也不用过度复杂,只要能够满足举证需要,能够让人看清楚证据的脉络和归因逻辑也就可以了。

但是那些事实相对复杂,虽然刑期可能不高,即使是认罪认罚简易程序案件,即使是表格化的审查报告,即使不用摘录证据,但是也应该将证明内容的细节点展露清楚。

因为这个第三款审查报告,虽然是为了用于简化的,但是由于它的跨度比较大,适用面比较广,它其实不是一刀切尽量“去审查报告化”,而且在一个尽量简化的框架下,允许承办人根据案件系数,自己把握审查报告的简化程度。

也就是简化程度应该服务于案件的顺利办理,简化程度应该与案件的复杂程度相匹配,否则就会导致过度简化,导致案件看不明白,出庭的时候说不清楚。

要知道,我们精简的主要是案件证据摘录这种机械性的重复劳动部分,从而为创造性的劳动部分,那些分析、归纳、权衡、判断的部分,是不能过度简化的。而且这些内容所占的篇幅并不多,简化也简化不了多少。

相比于证据来说,事实部分更显精华,因为它是整个案件的缩影。关于事实我之前写过几篇文章,在这里不展开了。

事实部分与证据一样也是与复杂性相互匹配的。这里边可以这个简化主要是通过继承性予以体现,那就是批捕阶段的认定的时候,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变化的不用重复叙写。

这就意味着对于很多案件来说,审查逮捕阶段可以将事实一次性搞定,这样就让审查逮捕阶段的事实和证据审查变得更加有价值。

而且从客观上来讲,捕后证据相对较少,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更是如此,事实发生的变化几率并不大。

之前,很多时候是我们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上写的事实和证据都太简单了,总想着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写一遍。这样看起来,好像审查逮捕阶段赚到便宜了,但是写一份简单的,再一些一份复杂的,肯定没有只写一份复杂的要节约时间。

而且这本身就是一个报告了,批捕阶段把事实写得尽量详细,如果需要写证据的把证据证明事项也写到位,那这个报告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几乎不要怎么动了,就可以直接提起公诉了,这样岂不是更省事。

而且通过这种一体化的设计,鼓励你在审查逮捕阶段把事实和证据搞细,从而也更有利于及时发现细节问题,及时要求公安补正、补强,这样也可以保证审查起诉阶段证据的充分性。即使由于后续证据的调取,对事实的细节有一些微调,在证据描述部分需要补充一些内容,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就无需再搞过多退补延期,这样就可以在最快的时间内容提起公诉。

因为补充事实的细节,补充捕后的证据所消耗的工作量,要远远小于重新写一份审查报告。

这是通过略微繁琐的方式实现最大限度的简化,实现之前的付出可以继承,之前的审查成果可延续,前期的努力有利于推动后期的精简,其实这是通过一体化的方式实现了一种结构性的简化。

2.处理意见

这个处理意见包括分析意见、量刑建议、需要说明的问题、诉讼监督和审查意见等内容。

这些之所以放在一起,其实就是因为这些意见都是一种结论性的判断。

这些意见突出的特点表现为三点:

一是焦点集中,没有像第一款审查报告要求角度那么多。这个情况与第一款报告一对比就知道了。

二是可继承,批捕阶段写的意见,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最大限度的继承,无需重复写了。比如证据整体分析部分,如果没有大的变化也不用因为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就重写一遍,证据还是那些证据,重写一遍没有必要。法律适用这些都一样。也就是如果审查逮捕阶段分析的好,这个报告就可以基本不动。因此,在分析意见等环节根本没有区分一个审查逮捕阶段的意见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意见,就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接着写就是了。

甚至于量刑意见部分,也不是一定要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写,因为一些法定情节,酌定情节,在审查逮捕阶段也掌握了,那就先记下来。等到审查起诉阶段再分析一些量刑建议,做一个预判就可以了。

三是勾选项或填充式。

对于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三款的模版已经设计了一些选项,只要勾选就可以了。审查意见也是一种填充式的方式。

而且根据审查意见的预填充的内容,也包含了不起诉和不起诉类型。这就表明即使案件最后的结论是不起诉,也不需要将案件审查报告的类型转为繁琐版。

一般来说,只要签订具结书,只要不是普通程序的案件,就都可以适用简化版的审查报告,不管这个案件最后是否被起诉。

3.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的简化量一定要与第一款审查报告的繁琐程度相对比,才能够有所体会。当然第一款报告的目的也在于全面规范,这个环节的繁琐程度缺失要比我们当时的试用版要复杂不少,但是应该说自有它的道理。

一方面有利于规范和权利保障,比如增加被害人基本情况这部分。

另一方面,也在于体现简化版的优越性,如果没有复杂版的过度繁琐,又怎么能够体现简化版的优越,又怎么能够体现对认罪认罚案件程序从简的制度性优惠呢?

对于这一点来说,第三款审查报告的基本信息就显得太基本了,没有任何可以抱怨的。而且只要批捕阶段一次性填写,审查起诉阶段基本没有重复填填写。

而且除了这个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之外,除了被害人信息可以免掉之外,发破案件经过、诉讼经过、审查报告的首部部分统统都免除了。

对此来说,这不就是在遵循认罪认罚案件“去审查报告化”的精神么?

当然了,我们那个时候真的允许速裁案件的公诉报告不用写,但是我之前也说了,毕竟捕诉一体了,还有一个捕的信息如何安放的问题。因此,我认为在整体上还是要保留一个载体,留着一个报告,但是在审查逮捕充分叙写之后,实质上就会产生一种公诉阶段几乎不用写什么的效果。

尤其是证据摘录部分,事实上对于速裁案件,我们允许不写这部分,这实际上就是“去审查报告化”的延续,而且不仅是公诉阶段不用写了,批捕阶段实际上也可以不用写了。这实际上也相当于将“去审查报告化”前移了。

因为,我们原来诟病的审查报告浪费时间的,主要就是这个摘卷这部分,那现在好了,对于速裁案件来说,捕诉阶段都免掉了。这就是一个极大的简化啊。

从这些角度来看,这个新版的审查报告模版总体上还是简化的,而不是繁琐的。因为简化的报告在市场份额上应该更大,简化的力度上不仅是及于公诉,而且惠及批捕,是一种一体化的简化,又通过部分捕诉一体的合一性和继承性,就能够更大程度上实现整体简化。

但是现在不少承办人误以为这次的模版更加复杂的主要原因,那就是忽视了第三款也是捕诉一体的审查报告,尤其是忽视了应该优先考虑简化,优先选择简化的顺位,陷入第一款审查报告的模版不能自拔。

根本上来说就是没有将这三款审查报告的模版作为一个整体来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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