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简史
晚清外交家薛福成(1838-1894),曾经将他从同治四年(1865)至光绪十七年(1891)的所见所闻,写成了《庸庵笔记》,里面记载了有关性骚扰的两宗事。
一个男子在路边尿尿,刚好一个女子路过,不料这男子不仅不回避,还一边尿,一边淫笑,用手指着自己的小鸡鸡要给人家看。
女子被吓到了,嚎啕大哭。回家后,竟然上吊死了。
按照大清律令,凡是调戏妇女、企图诱奸,以致妇女自杀的,要判处“绞监候”。于是,男子被捕,案子被送到了刑部。
在当时,大多数官员都认为该男子虽然可恶,但并没有进行手足勾引和语言调戏,因此只是拟了个“缓决”。
但是,刑部有个官员却坚持认为,这厮“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拟为“情实”。
最终,这个在今天看来,或许只是一个性骚扰案例的男子,被判处了死刑。
▲晚清外交家薛福成。
在薛福成的记录中,晚清时期,还有一个更离奇的案例。
有一个私塾先生,上课时尿急,于是便到户外一个偏僻的地方小解,无意中一抬头,竟然发现对面有一个少女在窗外眺望。
这位先生不禁对着少女笑了一笑,那女孩子马上脸色大变,随即关了窗。
貌似没事了。
没过多久,外面就吵嚷开了,说是对面有个少女上吊身亡。这私塾先生一听,吓了一跳,说了声:“哎呀,今天错了。”
刚好他的学生中,有一个学生就是这位少女的弟弟。学生跑回家一看,见姐姐莫名其妙上吊自杀,便将老师的怪异言语说了出来。少女的父母听说后觉得很是可疑,立马报官,于是乎,私塾先生被抓。
最终,同样也是以“绞监候”罪名,被拟为“情实”被杀。
听起来,上面两个男人真是倒霉透了。
但是了解古往今来,有关性骚扰的案例后,你就会明白,在清代由于这种事被杀,其实有着偶然之外的必然。
性骚扰自古就有,汉代的乐府民歌《陌上桑》中,实际上记载的就是一个官员“使君”,想要调戏、骚扰女子罗敷的故事:
使君从南来,五马立踟蹰。
使君遣吏往,问是谁家姝?
秦氏有好女,自名为罗敷。
罗敷年几何?
二十尚不足,十五颇有余。
使君谢罗敷:宁可共载不?
……
这使君本来好色轻薄,没想到被罗敷一通奚落,自讨了个没趣,只得悻悻而去。但《陌上桑》的流传,反映了汉代达官贵人对民间女子的调戏、性骚扰并不罕见。
▲汉代乐府《陌上桑》背后是一起性骚扰事件。
如果说这个使君还算识趣,那么,唐朝开国皇帝李渊的儿子,洪州(今南昌)刺史、滕王李元婴,可就不仅仅是性骚扰,而是公然的诱奸乃至逼奸了。
根据唐人张鷟所撰《朝野佥载》的记载,李元婴好色,经常以王妃的名义,召唤属下官员的妻子进入王府,加以奸污。
李元婴手下有个典签官叫崔简,他的妻子郑氏刚到洪州,就被李元婴差人以王妃的名义召唤入府。郑氏已听说滕王的手段,但无奈只能前往。
果然,一到王府,李元婴就开始动手动脚。
哪知道这郑氏也是个厉害角色,脱下一只鞋子便将李元婴一顿暴打,用手抓得李元婴满脸是血,还大声嚷嚷说:“滕王哪会干这事,你这家伙一定是猖狂的家奴!”
打架声音太激烈,王妃闻声而来,郑氏才得以离开王府。
李元婴吃了这番亏,又不好对外说,于是有十多天不敢出门视事。
倒是郑氏的老公崔简被吓得半死,要去向李元婴请罪。李元婴实在不好说啥,外头这事又传得沸沸扬扬,只得作罢了。
好色之徒反被利用的事例,在正史中也很常见,俗称“美人计”。
《宋史》记载,北宋的名将种世衡镇守西北时,当地的羌人中,有一个叫慕恩的酋长所属的部落最为强悍。为此,种世衡请来慕恩一起夜饮,并派出一个美女姬妾在一边服侍。
酒席进行到后面,种世衡假装有事离开,然后却偷偷在墙壁缝隙中窥探。
慕恩喝了酒,就开始调戏起种世衡的美妾。就在这个时候,种世衡突然闯入,慕恩吓了个半死。要知道,这可是在北宋大将的营房中,调戏人家的小老婆。于是慕恩“惭惧请罪”。
没想到,种世衡却大笑起来,说,“兄弟你要是喜欢,这位美女就送给你啦!”
慕恩因祸得福,从此便对种世衡忠心耿耿。在种世衡驻守的地域,哪个部落敢反叛,只要差遣慕恩前往讨伐,攻无不克。
总体而言,在唐代以前,性骚扰基本还属于无法可治的状态。但到了元代,法律终于上马惩治了。
在元代,东汉《陌上桑》中使君的行为,可是犯了性骚扰或猥亵部属罪,这是官吏独有的罪名。元律明确规定,“诸职官因谑部民妻, 致其夫弃妻者, 杖六十七, 罢职,降二等杂职叙”。
元仁宗延祐五年(1318), 武进县(今江苏常州)一个蒙古官员就因为“将部民妻阿五扯捽戏谑,决六十七,罢现役,降二等杂职内叙用”。
由于调戏手下人的妻子,这名蒙古官员不仅被重杖殴打67棍,而且被罢免现役官职,降职二等,只在“杂职”内叙用。可以说,这是古代反性骚扰的难得的进步。
▲元律中有针对性骚扰的处罚规定。
而像唐朝李元婴的行为,如果在元代也犯了一种罪——求奸罪。
求奸罪,也是针对官吏的独有罪名。元律规定,如果官员用言语、动作等挑逗求奸, 即使未成也构成犯罪:“诸职官求奸未成者, 笞五十七,解见任,杂职叙。”
《元典章》记载:,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 年) , 江西瑞昌县达鲁花赤屯屯求娶民妾, 对方不从,乃“扯定求奸”,被拒。事情发生后,达鲁花赤屯屯被判决“甚失牧民之体”,遭重殴57杖,并免官罢职。
元代针对性骚扰的重罪,在明代也得到了继承。
明朝初年,天下甫定,朱元璋用酷刑来安定社会。明代《大诰》规定,如果在公共场所骚扰女子,手脚不检点的,将被断手斩脚。
当时南京城中就有一个案例,一个公子哥当众调戏民间妇女,被报官后,有司判处罚款了事。不料朱元璋大怒,直接判定将这个浪子斩断双手,以儆效尤。
当然,乱世之中,性骚扰往往难以得到惩处。
民国时期,工厂中的许多女性包身工,经常受到性骚扰,乃至性侵害。
美国学者埃米莉·洪尼格在关于民国上海棉纱厂女工的研究中,就发现女工经常被骚扰乃至强奸。
一位被访问的纱厂女工说,工头曾经多次强奸她,而这种事情在民国时期的上海纱厂中非常普遍,有些女工由于拒绝工头的性骚扰和性要求,经常遭受打骂:“如果女工屈从工头的要求,就可以得到好活、轻活;如果不从,就会得到重活、脏活,还会丢掉工作。”
女性被性骚扰乃至性侵害,本来应该引起公众的同情,但实际上,一旦事情暴露,反而对女性更加不利。
美国汉学家贺萧就曾在针对1900-1949年天津女工的研究中发现,女工经常遭受性骚扰和性侵犯。这种骚扰和侵害,不仅来自工头,而且在上下班路上,同厂的男工也经常骚扰她们。此外,女工如果在工作中犯错、偷窃乃至请病假,都时常被工头要挟进行性侵犯。
因此,民国时期的上海、天津一带的女工,普遍存在嫁人难的问题。即使结了婚,也常常被婆家人看不起,当时民间就有俗语说:“好男不当兵,好女不做工。”
▲民国纱厂女工经常遭遇性骚扰乃至性侵害。
度过民国的动荡,针对性骚扰,重典重新出现。
1979年,新中国首部《刑法》中,专门设立了“流氓罪”:“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流氓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983年严打期间,当时的著名影星迟志强由于经常跟大家一起跳舞(当时流行跳贴面舞),跟女粉丝搂搂抱抱,被以“流氓罪”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在出狱后接受媒体采访中,迟志强提到,当时与他一起被关进监狱的囚犯中,“一个偷看女厕所,判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另一个,强行搂抱了一个女青年,叫猥亵,判了4年。”
▲青年时期的迟志强,因为“流氓罪”被判刑四年。
1987年出狱后,迟志强的《铁窗泪》唱遍了大江南北。
铁门啊铁窗啊铁锁链
手扶着铁窗我望外边
外边的生活是多么美好啊
何日重返我的家园
条条锁链锁住了我
……
不要只是悔和恨
洗心革面重做人
1997年,《刑法》修订,将原来的“流氓罪”取消,分解成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但如今,针对职场上性骚扰乃至性侵害的问题,依然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元]脱脱:《宋史》,中华书局,1977年李银河:《性学入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荷兰)高罗佩:《中国古代房内考》,商务印书馆,2007年(美)埃米莉·洪尼格:《姐妹们与陌生人:上海棉纱厂女工,1919-1949》,江苏人民出版社,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