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鹰潭法院判决出售人工繁育鹦鹉不构成犯罪
邱某荣、万某龙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全国首例 非法收购出售 人工驯养繁殖鹦鹉 不构成犯罪
案情简介
邱某荣在未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情况下,在江西省贵溪市红石广场经营了一家水族馆,并从万某龙处收购鹦鹉等鸟类用于销售。2018年4月,万某龙将其收购的4只鹩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出售给邱某荣。经鉴定,涉案的4只鹩哥和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中的物种。经查,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由万某龙购于持有《河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河南省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的窦某、李某处,4只鹩哥是从上门兜售的人手中所购。
2018年5月4日,贵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对涉案鸟类物种进行健康检查,确认无恙。贵溪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工作人员与贵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将4只鹩哥及8只费希氏情侣鹦鹉运至贵溪市嘉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交由其代为养殖。
裁判结果
贵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遂判决: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犯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邱某荣有期徒刑二年、万某龙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邱某荣不服,认为“原审量刑过重”,向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邱某荣未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鹩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邱某荣、万某龙无证收购、出售的8只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皆人工种源,并非野外获取的种源,系对人工合法繁育的种源进行商业利用、出售,不宜认定为犯罪。同时,扣押的涉案费希氏情侣鹦鹉均为活体,邱某荣、万某龙的行为未对费希氏情侣鹦鹉的资源造成实际损害。收购、出售的4只鹩哥未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且邱某荣未实际卖出,属犯罪未遂,万某龙具有自首情节。综上,法院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邱某荣、万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重要法治意义。自“深圳鹦鹉案”以来,收购、运输、出售人工繁育野生动物案件频发,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引起的争议至今未平息。本案系全国首例适用2020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也是首例判决出售人工繁育鹦鹉无罪案,实现了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新京报、网易等各大主流媒体对本案进行了宣传,社会反响良好。本案运用实质解释方法填补了规则漏洞,有利于引导形成司法共识。在认定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动物属于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犯罪对象的同时,认定驯养繁殖动物系人工种源,驯养繁殖技术成熟、数量规模较大,非法收购、出售行为没有对野生动物种群造成实质危害的,以刑法第十三条“但书”出罪。坚持罪刑法定,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其他法院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
原载:江西政法、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