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方周易》讼上九或锡之鞶带,终朝三褫之。
声明:此译文由赵庚白原创,复制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讼】上九或⑴锡⑵之鞶⑶带,终⑷朝⑸三⑹褫⑺之。
【译】邦国赐予他皮革佩带,出庭打官司就佩戴上,结束官府大堂诉讼时再将其解下,如此多次进行。
注释: ⑴“或”yù“国”的古字。邦国。《说文·戈部》:“或,邦也。”(段玉裁注:“盖或、国在周时为古今字,古文只有或字。”)
⑵“锡”通“赐”。赐予。《国语·晋语七》:“公锡魏绛女乐一八,歌钟一肆。”
⑶“鞶”皮革带。《左传·桓公二年》:“鞶厉游缨。”
⑷“终”终了,结束。《论语》:“天禄永终。”
⑸“朝”官府大堂。任昉《到大司马记室笺》:“府朝初建,俊贤翘首。”
⑹“三”表示多数或多次《战国策》:“鲁仲连辞让者三。”
⑺“褫”脱去,解下。谢惠连《雪赋》:“愿低帷以昵枕,念解佩而褫绅。”
【讼】上九 象曰以⑴讼受⑵服⑶,亦不足⑷敬也。
【译】象 因为打官司得到授予的佩带,也不值得受到尊敬啊。
注释: ⑴“以”因为。《左传·僖公三十三年》:“以贪勤民。”
⑵“受”授予,付给。《战国策·齐策四》:“昔先君桓公所好者,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天子受籍,立为大伯。”
⑶“服”佩带。《荀子·劝学》:“兰槐之根是为芷,其渐之滫,君子不近,庶人不服。
⑷“不足”不值得,不必。《史记·高祖本纪》:“ 章邯已破项梁军,则以为楚地兵不足忧,乃渡河,北击赵,大破之。”
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