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有手表商标图文的表带,是手表的注册商标标识吗?——张荣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的罪名认定评析

带有手表商标图文的表带,是手表的注册商标标识吗?——张荣华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的罪名认定评析

黄璞琳

【案情】

被告人张荣华在东莞市石碣镇百花路67号智丰工业园二楼经营荣利达塑胶厂。2018年4月19日,东莞市工商局到张荣华工厂查获印有“G-SHOCK”标识的黑色塑料手表带25000条、印有“GUCCI”标识的黑色塑料手表带2539条、印有“CASIO”标识的黑色塑料手表带4000条、印有“GUCCI”标识的手表银色扣子3600个、印有“G-SHOCK”标识的手表银色扣子30000个。经查,张荣华于2015年4月至案发,还另外还加工、销售了“GUCCI”手表带42239条、“CASIO”手表带89900条、“G-SHOCK”手表带25000条。上述手表带上的商标,与手表上的“GUCCI” 、“CASIO”及“G-SHOCK”注册商标相同,且未取得商标权人授权。张荣华于2018年10月24日14时许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0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1971刑初260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荣华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等,判处张荣华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没收暂扣的案涉表带及金属扣。

【问题】

带有手表商标图文的表带和表扣,是手表商品的注册商标标识,还是仅属手表商品的配件?本案刑事判决认定当事人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否正确?

【评析】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商标印制”是指印刷、制作商标标识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商标标识”是指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包括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10月对《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但其第十五条未作修改。国务院《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也规定,本条例所称包装装潢印刷品,包括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及作为产品包装装潢的纸、金属、塑料等的印刷品。原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对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对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条应如何理解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2]189号)则指出,包装装潢印刷品,既包括粘贴、铆贴在包装物上的印刷图文的纸、金属、塑料等物品,也包括直接在包装盒、袋、罐等上印刷图文的包装物。

显然,包装装潢印刷品是指用来包装、介绍、装饰、美化某种商品,与该商品配套并附随其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印有图文的包装物,或者粘贴、铆贴在该商品上或者其包装物上的印有图文的标识或者其他物品,以及附随该商品或者另行散发的广告宣传品(如说明书),但不包括直接印有图文的该商品本身。即,包装装潢印刷品,与其包装、装饰、介绍的商品本身,是相对独立的。在手表、服装、箱包等商品本身或者其半成品上面,或者在该商品惯常情况下应当配备的零配件上面(如手表带、手表扣),以及在制造该商品必不可少且制成后物理形态改变不大的主要原材料上(如,制造服装的面料,但不含该商品的包装物),以印刷、印染、刻印、晒蚀、铸模、冲压、烫印等方式,直接印制用于介绍、装饰、美化该商品本身的图文(包括商标)的,在行业划分上,属于该商品及其零配件或其原材料的加工制造行业,而不属于《印刷业管理条例》所调整的印刷业活动,也不属于《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所调整的商标印制活动。

也就是说,作为与商品配套一同进入流通领域的带有商标的有形载体,商标标识与其所指示的商品本身,是有区别的。标注商标图文的商品本身、该商品零配件、该商品本身及其零配件的主要原材料(不含该商品包装物),不属“商标标识”。惯常情况下,手表带、手表扣是手表商品所必备的一部分。实际上,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手表140016、手表带140017、表带140017、表链140025、钟表机件140060、表壳140144,均属第1404组商品,相互间属类似商品。因此,手表带、手表扣,即使载有手表商品的商标图文,也不能认定为手表商品的商标标识。

本案被告人张荣华加工、销售的“GUCCI”手表带、“CASIO”手表带、“G-SHOCK”手表带、“GUCCI”手表扣子、“G-SHOCK”手表扣子,并非“GUCCI”、“CASIO”及“G-SHOCK”手表的商标标识,而是属于相关品牌手表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刑事判决认定张荣华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错误的。

当然,张荣华未经手表商品上的“GUCCI”、“CASIO”及“G-SHOCK”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擅自加工、销售的“GUCCI”手表带、“CASIO”手表带、“G-SHOCK”手表带、“GUCCI”手表扣子、“G-SHOCK”手表扣子,至少构成擅自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侵犯了手表商品上的“GUCCI”、“CASIO”及“G-SHOCK”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第17248315号“CASIO” 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既包括手表,也包括表带、表链、钟表机件;第14类商品上的“GUCCI”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表、表链、钟表机件,但不包括表带、表扣;第14类商品上的“G-SHOCK”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手表,但不包括表带、表链、表扣。所以,张荣华擅自加工、销售“CASIO”手表带,构成擅自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第17248315号“CASIO” 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若张荣华加工、销售“CASIO”手表带的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那么,张荣华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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