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肿瘤热疗临床应用指南(2017.V1.1)

一、浅部热疗

(一)适应证

1.浅表肿瘤:

(1)全身各部位的皮肤癌肿,包括鳞状细胞癌、腺癌和黑色素瘤等。(2)全身各浅表淋巴结的转移癌,如颈部、锁骨上区、腋窝、腹股沟等。(3)浅表器官及肢体的恶性肿瘤:①头颈部较表浅的原发瘤,如唇癌、牙龈癌、颊黏膜癌、面部、头皮及耳廓的癌瘤;②外阴癌、肛门癌;③四肢的癌肿如软组织肉瘤、骨肉瘤;④晚期乳腺癌。(4)胸腹壁复发或转移的肿瘤。

2.腔道肿瘤:

鼻咽癌、食管癌、宫颈癌、直肠癌、前列腺癌等。

(二)禁忌证

1.加温区有明显的热积聚效应的金属物。

2.恶病质。

3.严重全身感染。

4.腔道肿瘤有大而深的溃疡,管腔扭曲成角、管壁有形成瘘或出血倾向者。

(三)操作程序与方法

1.了解病情、病变部位大小、有无禁忌、进行过或正在进行哪些治疗。

2.向患者交代治疗目的、方法、治疗注意事项及易出现的并发症。

3.让患者选择舒适体位,使其精神放松勿紧张。

4.一般采用无创测温,如计划进行有创测温,应常规行局部消毒,将测温套管刺入欲测温部位,拔出针心将测温针置入套管内固定好,再拔出套管。

5.如采用体外加温,将施用器安放适宜部位,接触型(有水袋)施用器可与皮肤接。

6.一般瘤内温度控制在39.5~45.0℃,皮肤表面温度控制在39~43℃,不能>45℃,联合其他抗肿瘤治疗时温度可适当降低。欲提高瘤内温度,表皮应加水冷或风冷,以减少皮肤烫伤。

7.单独热疗时,每次加温时间为30~60 min,若治疗需要,可适当延长至90 min。相邻两次传统高温(41~45℃)热疗之间要求间隔72 h。如合并其他抗肿瘤治疗,可酌情调整温度(亚高温<41℃)与频次,但两次热疗至少应间隔24 h。同步放疗时,热疗应在放疗前后2 h内进行,伴随整个放射治疗过程。热疗与化疗配合时,可于化疗前后或同时进行,可用铂类、氟尿嘧啶类、紫衫类、喜树碱类、蒽环类、烷化剂、抗血管生成药物等,剂量一般等于或少于常规化疗用量,可用单药,也可联合用药。

8.加温时测温元件附在施用器表面的方法比较简单,但只能代表患者表面温度,有创测温较准确。定期检测测温元件温度准确性,以保证加温安全及达到预定温度。

(四)注意事项

1.设备使用前应了解其性能、有效透热度,施用器尺寸及加温的有效范围、热场是否均匀。

2.设备厂家标明的热吸收比分布图最好再进行等效体模实测验证。

3.与机器配套购买的测温设备要进行标定,误差应在±0.2℃范围内。

4.加温区皮肤热感觉减退,避免过热引起烫伤。如有瘢痕,因其吸热性强,要注意控制局部温度,避免损伤。

5.体外加温时,加温区局部应与施用器保持平行。

6.加温时要经常询问患者的感觉,并观察患者体位有无移动。

7.如加温中皮肤起水泡,应立即停止热疗。水泡可用消毒针刺破,保持局部清洁。如加温后皮肤发红,可行冷敷等对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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