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

村民小组能否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

征地拆迁法律专家团 2017-04-01

所谓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通常是因为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中实行不平等分配导致的,此类纠纷法院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通常是以村民小组作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被告。那么从法律层面上来说,不属于独立法人的村民小组究竟能否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呢?我们认为是可以的,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可以收到的土地补偿费。”通过以上规定不难看出,村民小组有权经营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讨论决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此外,实践中很多时候国土局征收土地也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因而村民小组与土地及其相应权益的联系极为紧密,由其作为被告是有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纠纷的。

第二,村民小组是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具有自己的管理机构和一定的财产,可以视为《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第三,在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关系方面,事实上村民小组的经济是独立的,其经济义务也是由其自行承受的,具备独立诉讼主体经济上的特点。

第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设置及划分更符合我国北方农村一般仅有村民委员会的实际;与南方村民小组事实上的较强独立性是不符合的,未能体现南方村民小组在村级组织中的独立地位,难以解决现实中对村民小组民事主体身份的要求。

第五,法院在很多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中均是将村民小组作为被告予以受理和审理的,当事人双方通常都未对主体资格提出异议,可以说实践中已经承认了村民小组的诉讼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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