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权转让的流程与手续(必备)
矿业权转让是我国矿业权流入市场实现其财产价值的方式之一,即当前的矿业权主体在矿业权满足一定条件后,将其依法转让给另一主体的行为,有出售、作价出资等转让方式。
审批权限
矿业权转让必须依法批准,并履行相应程序。首先转让人和受让人依法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再向转让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办理审批手续。其次审批管理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批准后,方可转让,并办理探矿权、采矿权变更登记。没有经过有权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的,矿业权不发生流转的法律效力。
矿业权转让公示
国土资源部于2011年12月31日发布的《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已失效)规定,矿业权转让必须在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固定交易场所或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也就是说,不论转让方和受让方是通过交易机构协商议价,还是自行达成协议,都必须在矿业权交易鉴证下签订矿业权转让合同,然后由矿业权交易机构出具鉴证文书。既然存在鉴证服务,则势必要收取鉴证费用,一般按照协议约定的标的金额收取,如果矿业权价值较大,也要数十万甚至上百万元。2016年2月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取消了“矿业权转让鉴证”,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进行鉴证,明确提出“改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发布矿业权转让公示信息并出具公示无异议的意见”。
根据《矿业权交易规则》第三十三条、三十五条规定,公示信息应当在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同时发布,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1.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2.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
3.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
4.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
5.转让矿业权的矿区(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
6.转让价格、转让方式;
7.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
8.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1、探矿权
非油气探矿权的受让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或者非营利法人中的事业单位法人。油气探矿权的受让人原则上应当是营利法人。此外,受让人的资金能力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
2、采矿权
采矿权受让人原则上应当为营利法人,且在2年内未被吊销过采矿许可证。
除上述资质要求外,还要注意我国对外商准入的限制。石油、天然气的勘探、开发限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而我国禁止外商投资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禁止投资稀土勘查、开采及选矿,禁止投资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及选矿。
2. 转让采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各地的规定有所不同,具体地方情况以各地为准。笔者查询相关资料后,在此列举自然资源部矿业权转让申报所需材料:
1、探矿权转让申报材料:
各地申报材料略为不同,参照自然资源部《探矿权变更登记(非汽油类)服务指南》,自然资源部颁发勘查许可证的探矿权转让审批所需材料为:
2、采矿权转让申报材料
各地申报材料略为不同,参照自然资源部《采矿权转让(变更)登记(非汽油类)服务指南》,自然资源部颁发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转让审批所需材料为:
审批和生效
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批准转让的,矿业权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