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故意不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情景案例

二零一六年四月李四到深圳市某公司工作,职务为客服经理,月薪6000元。

你是经理张某对李四说:考虑到你刚刚结婚,公司不方便与你签订合同,希望你能理解。公司保证会按约定给你发发工资,请放心。

2016年8月底,公司单方面提出解聘李四,此后李四离职,2016年9月,李四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5个月的双倍工资,合计共3万元。

请问李四的请求能得到仲裁委支持吗?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个月被视为宽限期,如果超出一个月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的工资,法律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稳定劳动关系,避免用人单位随意辞退员工。

本案中,李四已实际为公司提供劳动,双方已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未与李四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李四实际工作五个月,在计算双倍工资时应当扣除作为宽限期的第一个月,公司实际应当承担四个月的双倍工资。

维权指南

订立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稳定劳动关系,防止用人单位随意变辞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可以避免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劳动者应当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接受了用人单位的管理,并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就用人单位而言,在劳动者入职后,应当及时与劳动者本人订立劳动合同,严禁由他人代劳动者签署,对于签署后的劳动合同,应当由人力资源部门妥善保管,避免遗失或被盗窃后可能发生的风险。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更详细的维权操作指南,请关注公众号:守法用法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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