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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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分析报告

山东圣城律师事务所

宫辉

2021.01.17

案情概要

原否:以5号境一编用代经营者:颜小写 销铁护村东一胡系电话:1379175842被告:用代码:9137088174(鲁城)法定代表人:93.发货:山东省曲阜市兴隆街:11 联系电话:1350891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火宅造成的货物损失800000元(以评估意见为准)2、 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填成的营业损失30000元。3、判令被告返回 2019年8月8日至2020年3月1日的租金16300元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保单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白 2017 年3月份租用被告的彩钢板的仓库存放电焊网、荷兰网、地暖片、纳米窗纱、不锈钢窗纱、隐形窗纱、刀片刺绳、热锁锌铅网、保温钉等20多种货物至今,2019年8月8日9时30分许被告吴艳生经营的的生产厂房发生火灾,蔓延至原告的存放货物的仓库,将仓库顶棚烧至塌陷,仓库内货物全部过火、烧毁。经曲阜市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曲公消火认字(2019)第004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场所为被告公司生产厂房,过火面积约 200 平方米,烧毁部分生产厂房、生产加工设备、原材料一宗及毗邻的原告经营的仓库内货物一宗。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经统计,直接财产损失 230 万元,经调查,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19年8月8日9时30分许,起火部位、位于被吉有限公司生产厂房南侧西南角范园内。起火原因可排除需击、人为纵火、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故障引燃网国可燃构习外,被告出租的仓库是彩钢板房,属于易燃物品,没有经过消防验收和配备消防器材,致使损失扩大,存在过错。其所经营的限公司内存放的化工原料也为易燃物品,火灾发生以后,原告家属发现被告厂房起火第一时间拨打了119 消防电话,被告未及时发现火情,也未及时组织人员抢救,造成火势不断扩大,起火点从被告的厂房一直蔓延至原告的仓库,被告的厂房和原告的仓库之间有一个简易的小彩钢板房搭建的紧密连接,正是因为连接的小板房,致使火焰蔓延至原告仓库。火灾发生以后,原告至今不能正常营业,被告吴艳生一直欺骗原告同意调解解决,被告曾许诺将其名下的门头房赔偿给原告,后又反悔,直至今天被告也没有赔偿的诚意.46.LEVY综上,正是因为被告消防安全意识不强,致使其厂房起火,40.0000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主曲阜市人民法院具状人:2019年8月59日

分析案由及其胜败比率

判例使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8修订)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第五章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条

【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基本义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二十条

【租赁物的维修】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

【保护范围】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的请求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条

【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连带责任人的请求权】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侵害财产的财产损失计算方法】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

【受害人的过错】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提供劳务致害责任与自身受害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平等保护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三十七条

【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四条

【被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时占有人的责任】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

第五条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十五条

【个人财产所有权】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一百零六条

【归责原则】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的一般条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害财产权的民事责任】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 ,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三十一条

【混合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第七章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四条

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公开作出的服务承诺及制定的服务细则,应当认定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96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火灾统计管理工作,保障火灾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充分发挥火灾统计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GB50045-2011)6.1.1

LY201294-26

GB50016)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50694)

相似判例及其诉讼请求裁判结果

杨自伯、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12-25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第四项

2.改判驳回锦洋公司、锦洋南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3.维持一审判决

4.由锦洋公司、锦洋南宁分公司、梁涟文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再审判决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杨自伯损失人民币933462.61元;

三、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梁涟文赔偿杨自伯人民币466731.30元;

五、驳回杨自伯其他诉讼请求。

柳翔丽、孙和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16-12-25

再审请求

1.撤销二审判决主文第二、第三、第四项

2.改判驳回锦洋公司、锦洋南宁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3.维持一审判决

4.由锦洋公司、锦洋南宁分公司、梁涟文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再审判决

一、撤销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南市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初字第848号民事判决;

二、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赔偿柳翔丽、孙和吉损失人民币74296.03元;

三、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四、梁涟文赔偿柳翔丽、孙和吉人民币37148.01元;

五、驳回柳翔丽、孙和吉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国营某某农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段海珍、秦绍春、文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国营某某农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段海珍、秦绍春、文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11

二审请求

1.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2.驳回刘秋香在一审时诉请李某某、黄某某承担相关责任的诉讼请求,正确划分出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及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周某因火灾产生的损失156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0%,即312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40%,即6240元;陈某某赔偿40%,即624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周某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156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312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4680元,陈某某赔偿4680元,段海珍赔偿1560元,秦绍春赔偿1560元。上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刘若仁与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5-11-02

一审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1567390元(房屋损失500000元中包含三楼废墟运输费20000元、房屋租金30000元、一楼店面租金损失69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

一、被告瑞安市三都圆动塑料织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若仁经济损失533632元;

二、驳回原告刘若仁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李天元、黄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匡某某、国营某某农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段海珍、秦绍春、文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11

二审请求

1.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2.驳回刘秋香在一审时诉请李天元、黄某某承担相关责任的诉讼请求,正确划分出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及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匡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匡某某因火灾产生的损失1039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0%,即20780元;李天元、黄某某赔偿40%,即41560元;陈某某赔偿40%,即4156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匡某某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1039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0780元,李天元、黄某某赔偿31170元,陈某某赔偿31170元,段海珍赔偿10390元,秦绍春赔偿10390元。上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国营某某农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段某某、秦某某、文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11

二审请求

1.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

2.驳回刘某某在一审时诉请李某某、黄某某承担相关责任的诉讼请求,正确划分出其他各方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过错及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刘某某因火灾产生的损失9055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0%,即1811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40%,即36220元;陈某某赔偿40%,即362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刘某某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9055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1811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27165元,陈某某赔偿27165元,段某某赔偿9055元,秦某某赔偿9055元。上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与被上诉人文某某、国营某某农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段某某、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09

二审请求

1.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书

2.驳回上诉人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请求,正确划分各方当事人过错及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文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文某某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156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0%,即312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40%,即6240元;陈某某赔偿40%,即6240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文某某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156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312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4680元,陈某某赔偿4680元,段某某赔偿1560元,秦某某赔偿1560元。上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葛晓丽与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蒙城县人民法院/ 2015-08-17

一审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455007.6元

2.本案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判决

一、原告葛晓丽的各项损失1142170.92元,由被告国网安徽蒙城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80%计款913736.72元。由被告马飞赔偿20%计款228434.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光伟与周银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光伟与周银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崇州市人民法院/ 2015-12-07

一审请求

1.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228056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判决

一、驳回原告王光伟的诉讼请求。

二、驳回反诉原告周银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陈某某、李某某、黄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文某某、国营某某农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段某某、秦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015-12-11

二审请求

1.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

2.驳回上诉人承担本案责任的诉讼请求,正确划分各方当事人过错及责任

二审判决

一、维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勐腊县人民法院(2014)腊民一初字第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周某某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156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20%,即312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40%,即6240元;陈某某赔偿40%,即6240元。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三、周某某因本次火灾产生的损失15600元。由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赔偿3120元,李某某、黄某某赔偿4680元,陈某某赔偿4680元,段某某赔偿1560元,秦某某赔偿1560元。上述赔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争议焦点

杨自伯、上海锦洋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6)桂民再161号

(一)关于案涉火灾事故造成的本案损失应如何划分各方责任的问题

柳翔丽、孙和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2016)桂民再158号

一审责任划分是否恰当

上诉人李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国营某某农场、某某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段海珍、秦绍春、文昆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一终字第181号

(一)案涉火灾事故造成的本案损失应如何划分各方责任

(二)被告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倪国栋、史庆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鲁06民终2398号

本案所涉《鉴定报告》系有鉴定资质的专业部门出具,具有客观性

天津市津南区吉祥玉装饰材料商店与权玉国、张洪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津0112民初542号

金源合作社的财产损失与大田电力公司所属运行中的110KV温前线高压输电线路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及大田电力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大田县金源油茶专业合作社与国网福建大田县供电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闽04民终1040号

关于李士军的财产损失,其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表述仓房内堆放的物品价值7090元,仓房价值5000元,起诉书中表述仓房内物品价值14993.20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其在消防部门的陈述,故认定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的表述较客观真实的反映了仓房内物品价值,即仓房内物品价值70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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