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当月工资须全额支付吗

企业职工退休时,社保机构要到职工退休的次月才发放养老金。那么对于那些生日未在月底的职工,在退休当月用人单位是否还应按约定的全额工资支付呢?职工是否一定要坚持工作至月底呢?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单位在对待到龄退休员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也要考虑员工长期为企业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职工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站好最后一班岗。

职工6月5日退休,当月工资如何支付?

张某,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张某在2020年6月5日年满60周岁退休,但上海L食品有限公司未足额支付张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2020年8月18日,上海市静安区劳动仲裁裁决L公司支付张某2020年6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工资差额人民币3190元。

L公司向上海市二中院提出撤销劳动仲裁裁决书的申请,称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张某在正常出勤并付出劳动后,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但张某自2020年6月5日起退休,且不再为L公司提供劳动,L公司无需支付张某退休后的工资。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二中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规定,职工退休的时候,退休当月工资照发,从下月起停发工资,改由社保部门发放退休费。张某虽在2020年6月5日年满60周岁而退休,但L公司应依规定足额支付张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员工退休当月取得当月全部工资,是否还需要提供劳动,企业可与员工进行协商处理。L公司在办理张某退休手续时,没有告知张某若要获取2020年6月份的整月工资,需要工作至6月底,也未与张某协商有关退休当月工资发放相关事宜,以致张某有充分理由相信L公司会支付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

需要指出的是,L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对待到龄退休员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也要考虑员工长期为企业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

综上,L公司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对其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特654号)

只在提供劳动后才照发退休当月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目前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5周岁,非管理和技术岗位年满50周岁。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即可终止劳动合同。但是由于养老金要从退休次月才可领取,劳动者退休当月用人单位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工资呢?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工人退休、退职的时候,退休、退职当月工资照发。但该文件未明确是否要提供劳动后才照发当月工资、是全月足额工资还是劳动者实际工作日的当月工资,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有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退休当月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约定的整月工资标准支付。至于劳动者工作到哪一天,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如在本案中,上海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判决L公司应依规定足额支付张某2020年6月的整月工资。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文件出台时还是计划经济时代,与现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不同,当时退休工资由企业发放,而现在则由社保部门发放,仲裁裁决适用劳动总局文件规定处理本案纠纷,与现行劳动合同法原则相悖。

如在苏州职工张某与华苏公司争议案中,张某出生于1958年9月19日,于2018年9月19日年满60周岁。华苏公司发放张某工资至2018年9月19日。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认为,对于张某退休当月工资的发放,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并未作出特别约定,现华苏公司按张某实际工作天数予以计发并无不当。(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苏05民终4175号)

我们建议用工双方遇到此类问题,还是应该本着互相体谅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为宜。正如上海二中院判决书中所言:用人单位在对待到龄退休员工福利待遇方面,既要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事,也要考虑员工长期为企业工作而付出的辛苦,以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职工也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站好最后一班岗。

退休当月工资按养老金标准支付吗?

按照上述第一种意见,对于职工退休当月的工资,应由用人单位按约定的整月全额工资标准支付,而非按劳动者本人退休金的标准支付。如果劳动者请病假的,就应按病假工资标准支付。

如在X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黄某一案中,黄某于1958年9月6日出生,他的退休当月工资公司只发到2018年9月5日,但他要求X物业公司支付自己退休当月的退休养老金。

一审法院判决,关于病假工资,黄某自2017年6月起再次请病假,按工时7.5年的工龄,连续病假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按90%计发。X公司向黄某支付工资至2018年9月5日止,但对于黄某退休当月的薪资依然应由用人单位支付,X公司应当向黄某支付工资至2018年9月30日止,故X公司对此应予补差。

黄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X公司支付自己退休当月的退休养老金。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2019)沪02民终10945号)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的生日那天终止劳动合同,该职工当年应休年休假也应折算到其生日那天,而非折算到月底。如李某于2017年9月23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法院认为,李某与上海海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既然双方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李某再主张2017年9月23日之后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上海海君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向李某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23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667.59元。(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沪02民终5314号)(据《劳动报》报道 文/周斌 摄/贡俊祺)

【来源: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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