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国 九 江 的 地 契
民 国 九 江 的 地 契
地契是民国时期土地交易的契约。笔者收藏了一份民国廿三年(1934年)十一月初三日的地契。
这份地契记录的是九江德化东乡人黎运江、黎运海等4人因饥馑连年,无钱救急。将座落在九江县德化东乡肥猪垅的山地卖给南昌县李富厚,卖价大洋65元。黎昭镕执毛笔竖行书写,内容无标点。刘文质等8位在场人和卖主具名签 “┳”或“押”画押。
二年后的三月四日,李富厚到九江地方法院办理契约手续,缴交有关费用6角,纳印花税2分。
六月九日,九江地方法院派人实地核查。六月十五日,九江地方法院为李富厚开出了不动产证明书。
从这份国民政府竖版印刷契幅为54╳31.5厘米的“买契”实物可知:
国民政府征收地契税费有四种:解省附税每元2分;附加苗圃经费每元2分;核查费每元1分;契尾及手续费每张5角。不得错漏税款。
“买契”的适用范围为民间置买粮田、基地、房屋、山场、池塘等不动产及各教会遵照约章置买教堂公产。
不动产交易至少贴条插牌三天以上,无争议既可成交。
矿产归国家所有。
“买契”在交易款、税款、发放日期处加盖6.5厘米见方大红官印和骑缝大红印鉴。
这份地契具有较高史学价值,对研究民国时期九江的不动产交易提供了重要的实物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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