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关于教师们的法律小知识你们知道吗?

“师者,传道授业解惑也。”今天是9月10日,我国的第37个教师节!首先祝老师们节日快乐,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1985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建立教师节的议案,会议决定将每年的9月10日定为教师节,旨在肯定教师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那今天我们就来为各位尊敬的老师们送出一波法律福利——聊聊和老师们相关的一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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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这些给教师的福利待遇,您知道吗?

《教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指出,“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那么保障教师福利待遇如何落实呢,我们从《教师法》中可以看到以上原则进一步明确,比如:

(一)平均工资及医疗待遇基本相当于公务员标准

《教师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到,“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此外,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如果是民族地区或者艰苦贫困地区坚持在教育一线的教师,从立法阶段便给与了特别的关注与保护,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教师法》同时有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二)租房、购房优先、优惠

《教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义务教育法》也作出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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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教师如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一)劳动权益被侵犯——找《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时候,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现实生活中常有教师因工伤或自身疾病请休病假或短时间内暂时无法从事相关教学工作的事情发生,而此时根据法律规定学校也不能以旷工或其他不正当理由将其开除,并停止为其缴纳医疗保险。

(二)人身权益被侵犯——找《教师法》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伤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也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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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案著作权被侵犯——找《著作权法》

教案即教学方案,是教师在阅读教学大纲和教材的基础上,经过分析、加工和整理而写出的关于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板书设计、教具或现代化教学手段的应用等进行具体安排和设计的一种实用性教学文书。教案是教师智力和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它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的范畴。

作为教案的作者,教师依法对自己撰写的教案享有著作权。若学校未经老师的授权和许可,擅自将其教案以自己的名义予以发表,侵犯了其对教案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各项权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法律责任。

(四)生育权被侵犯——找《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侵占妇女生育自由的权利,在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实践中曾发生过某市高中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整顿学校纪律作风,规定女老师怀孕必须先排号,不按规定即开除的事情,该校规定明显违法,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育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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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FIRM
作者简介
张  榕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综合业务部实习律师。

钻研领域:公司治理、合同纠纷、民商事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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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郭建强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业务部副部长。

擅长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卫生法、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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