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惩戒权还给教师?作为一线教师,我能说几句心里话吗?
文/墨公子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出台,作为一线教师不知道我能不能说几句心里话?
1、首先,教师们请冷静,不要以为已经把惩戒权还给教师了,就可以尽心尽力去管学生了。
在这个惩戒规则里,教师们最要牢记的是哪些是不能做的!
2、明确一下哪些不能做:
①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②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③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④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⑤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⑥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⑦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⑧其它侵害学生权利的
3、解读一下这8条“不得有”的行为
(1)完全正确的,毫无疑问的规定。
其中的第①③④⑥⑦这5条是完全正确的,这些规定非常好,能规避少数教师因为情绪不稳定、性格偏激等原因伤害学生。
(2)让人看不懂,也无法操作的规定
第②⑤条是让人最摸不着头脑的……
第②条比较长,大部分规定是很好很明确的,但其中这句话“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把教师的手脚一下子就定住了:
什么叫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什么叫反复抄写?
这规定过于模糊。因为人的承受力是不同的,有的人站一个小时不带喘气的,有的人站5分钟就要晕。有的学生抄写10遍毫无怨言,有的学生抄写3遍能投诉老师。
所以这一条教师们无法操作,希望能补充规定,指出具体可以罚站的时间和抄写遍数。比如不超过1分钟,或者不超过3遍……总之要把具体时间和次数写出来,精确到分钟和几次。
第⑤条也比较有意思。⑤条说:不能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这是什么意思?
就是学生考试考差了,老师不能说教他更不能找他麻烦。那么学生成绩不好怎么办呢?老师能批评几句吗?按这个规定也是不行的,因为批评也是惩戒的一种。
那学生背不了书,老师是不是也不能限定时间罚他背?
至此,我惊出一身冷汗:我每天早自习都会抽查两个学生背书,背不掉的全罚他们当晚晚自习必须背掉,不然抄写3遍。
这真的违规了,从此以后我都改了罢。学生不会背书我也得微笑着请他们坐下去,不可有一句责备。
总之就是,老师不可管成绩。学生成绩好,就是好;不好,老师也不能说他们什么。
(3)拥有一票否定权的规定
其中第⑧条规定是相当牛掰的,它可以说是拥有一票否决权。
我们再来看一下第⑧条:其它侵害学生权利的。
其实惩戒本来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哪怕是惩罚学生多背一篇课文、多写一页作业,较真了讲都是侵权。
因为写或者不写作业是学生的权利,老师硬要他写,可不就侵权了吗?
再比如学生带手机也是他的权利,老师制止或者收缴,都是侵权行为;
又比如学生谈恋爱是他的权利吧?学校不让学生谈恋爱?对不起,侵权了!
这个第⑧条,实在是牛!
4、既然颁布“规则”,是不是可以敞亮一点?
说实话这个所谓《中小学惩戒规则》实在是扭扭捏捏,它既想叫教师管学生,又不敢让教师管学生。这态度,跟部分家长一模一样。
当然,作为教师我必须先表个态:
我并不想要什么惩戒权,更不会去争什么惩戒权。我又不是变态,我干嘛非得要去惩戒学生。
我想说的只不过是既然要颁布《中小学惩戒规则》是不是就该敞亮一点?
一边要求教师管,一边又不说请楚,只给一些模糊的条文。教师不实施吧,说教师不负责任;教师实施吧,那么度在哪里?
万一教师找学生谈话30分钟,家长认为时间太长,那教师就违规了,是吧?
万一教师罚学生抄写了3遍课文,家长认为太多了,那教师又违规了,是吧?
结束语
颁布《中小学惩戒规则》初衷是很好很好的,说明专家认可了教育需要惩戒。
但《规则》尚且束手束脚不敢放开,教师怎么可能不缩手缩脚、战战兢兢?
一个无法执行、不敢执行的《规则》,恐怕终究会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