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914 每日一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3类支出

【20210914  每日一税】

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3类支出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70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实务中,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行政和解金能否税前扣除。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结论: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一、定义

行政和解金,是指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监管执法过程中,与涉嫌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就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理达成行政和解协议,行政相对人按照行政和解协议约定交纳的资金。

法规依据:《行政和解金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4号)

二、行政和解金的税务处理

(一)支出方

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收入方

1.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个人:免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代收方:不征税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简称投保基金公司)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0号)

提醒:财税〔2016〕100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12类支出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9.行政和解金;

10.永续债利息支出;

11.文物、艺术品资产在持有期间,计提的折旧、摊销费用;

12.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

13.母公司向子公司提取的管理费。

还有吗?欢迎大家留言补充。

思考:M公司向其子公司收取的服务费,子公司能否税前扣除?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你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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