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青苗补偿费取得什么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支付青苗补偿费取得什么凭证才能税前扣除
公司为河北省的一家电力企业,建设输电铁塔占用了农民土地,地上面有庄稼,分为长期占地和临时占地,其中一种为长期占地就是塔基塔材占用的,赔偿的青苗补偿费;另一种是临时占地,如在塔材运送过程中压坏了部分庄稼,需要赔偿的青苗费。请问农民取得这两项青苗补偿费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公司支付的这两项补偿分别取得什么凭证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16年5 月1 日全面营改增以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农民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是否缴纳增值税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河北省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2016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八)> 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农业生产者将承包的土地出租给电信、电力等单位建设塔基、塔台等设施取得租金收入及青苗补偿收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农业生产者中的其他个人采用预收款形式取得的上述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出租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 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2018年8 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中所得税司副司长刘宝柱对于2018年28号公告的解读明确,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即企业与个人发生交易,且与该个人应税交易额未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起征点的,企业支出可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以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等政策规定,小额零星经营业务可按以下标准判断: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 万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 500 元(具体标准按照各省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但是,如果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规定,相关支出仍应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综上,农民个人取得塔基塔材占地的青苗补偿费应该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如果青苗补偿费在占用期分摊到每月的收入不超过3 万元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公司支付给农民塔基塔材占地的青苗补偿费应该取得对方从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农民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按占用期分摊到每月不超过3 万元,公司可凭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