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公诉人和辩护人,能一起好好说话吗?

前     言

公诉人和辩护人虽然因在法庭上的角色和分工的不同,必然导致看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具体的诉讼目标也会不一致。但都应该使用同样的话语体系,遵守同样的职业伦理,都应当忠实于法庭、忠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对抗的目的不是在法庭上争个输赢,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阐述,对法律适用提出各自的意见,让法官能够倾听各方不同意见以做出更为准确的裁判。大家是可以也应当好好说话,这样才能让事实越辩越清,道理越辩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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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文

如果组织一场公诉人和辩护人相互吐槽大会,一定会很热闹而且相当的不和谐。这并不奇怪,公诉人和辩护人因立场、角度的不同,在法庭上不可能一团和气,你好我好大家好,完全赞同对方辩友的观点,必然是激烈的对抗。

在激烈对抗过程中,总是会出现为了维护己方观点、为了打压对方取得场面优势、为了显示水平和能力博得赞赏、甚至是为了个人荣誉和尊严,不按规矩出牌,把论理说法变味为相互吵架。既然是吵架,按吵架的一般逻辑,就不能全讲道理。因为讲道理,就需保持理性、克制和实事求是,遵守既定的游戏规则,架自然吵不赢,至少场面上不会好看。为了把架吵得顺溜,就只能是你说你的,我说我的,你说的我不听,我说的全对,通过讲似是而非的大道理、扣帽子取代缜密的事实分析和法理论证。

这样做的后果就是在法庭上,公诉人和辩护人不是讲事实、摆证据,而是抛开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空谈政策、法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正当程序、保障人权等等,甚至互相进行人身攻击。你怼过来我怼过去,针眼对麦芒,场面可以说相当精彩和热闹。但听来听去,对公诉人为什么要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证据和事实的基础在什么地方,法律的依据又在何处,辩护人为什么要做无罪或罪轻辩护,理由和根据又在何处,被告人冤枉但冤枉在何处等等,就不明觉厉了。

公诉人和辩护人这种在法庭上不好好说话,在各自群体中都有体现,而且都把责任推向对方,是你先不讲道理,我才不讲道理,自己不过是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这种认识在辩护人群体中尤为突出,大多都有是“月亮惹的祸”,我这样做是迫于无奈,没有办法。公诉人则认为,我也知道你收了律师费,要为被告人说话,让当事人满意,但你在法庭上有问题就说问题,表什么演和作什么秀,整那么多无厘头的事干嘛,辩护人你话说得简单、轻巧,换成你来试试。

我们认为,这与公诉人和辩护人个人素质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对自身职责和定位认识不清、彼此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和理解。公诉人和辩护人虽然因在法庭上的角色和分工的不同,必然导致看问题的角度和侧重点不同,具体的诉讼目标也会不一致。但都应该使用同样的话语体系,遵守同样的职业伦理,都应当忠实于法庭、忠实于案件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对抗的目的不是在法庭上争个输赢,而是从不同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证据进行阐述,对法律适用提出各自的意见,让法官能够倾听各方不同意见以做出更为准确的裁判。大家是可以也应当好好说话,这样才能让事实越辩越清,道理越辩越明。

在法庭上,公诉人是靠证据和事实来支持公诉,不是靠慷慨正义,义正词严来彰显指控的正确;不能够为了指控而指控,罔顾事实和证据上存在的瑕疵和漏洞,更不能为掩饰错误强词夺理。公诉人虽自当热血公义,要保持一定的强势,但过度的热血和强势会让公诉人失去应有的理性和克制,言行必然有失偏颇,导致不尊重和理解辩护人的辩护行为,变成一只好斗的公鸡,一遇挑战,立马回击过去,把法庭变成一场你死我活的战斗。

对辩护人来说,虽然有的时候为迎合当事人需要适当表演,但要明确法庭裁判依据的是事实和证据,光靠表演不会有实际效果,要适可而止。在辩护过程中,多讨论“是”还是“不是”的问题,少讲“应当”还是“不应当”的问题。结合具体案件讨论法律及制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有价值,但毕竟案件的具体处理只能在现有法律和制度框架下展开。“应当”还是“不应当”虽高屋建瓴,但没有落到实处。要理解和体谅公诉人受到的限制和约束要远远多于辩护人,公诉人在法庭上不能挥洒自如,随心所欲,更多的受制于自己角色和身份,有问题就说问题,不要上纲上线,人为激化矛盾。

我一直认为,讨论“先有鸡还是先有蛋”是一个伪命题,批评和指责别人行为中的不是并不能成为自己行为正当性和合理性的理由。不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需要的都是先从自己做起,从自己能够做的事做起,并以此一步步推动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一点一滴地推动法治的进步。

现在需要做的就是,从一起好好说话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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