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非全封闭的小区车库能算“道路”吗?

黄惠婧 I 作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I 来源

导读
小区地下车库驾车被撞,和普通交通事故有区别吗?相关事故责任又该如何认定?北京一中院近期就审理了一起小区车库驾车被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下面就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

基本案情
小吴是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区的业主,其小轿车停放在该小区地下车库。2019年5月一早,小孟驾驶自家小轿车,由东向西准备驶离停车场。不料此时,小吴驾驶自家小轿车由北向东驶进车库,两辆轿车猝不及防就撞上了,造成车辆接触部位损坏,所幸无人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孟有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过错行为,为全部责任,小吴为无责。事故发生时,小孟所驾驶车辆处于无保险状态。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后,小孟并未提出复核申请。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沟通未果,小吴自行对其受损车辆进行维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孟赔偿其修车费。

裁判结果
在一审过程中,小吴向法庭提交了维修结算单、发票、借记卡历史明细清单,以证明其实际花费的修车费。小孟在诉讼中提出不认可该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划分,认为小吴亦存在逆行、左转不避让车辆的责任。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孟赔偿小吴车辆维修费81 556元。小孟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小孟负全部责任。小孟虽主张对该认定书中的责任认定不予认可,但其在收到认定书后并未提出复核,其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书,故一审法院对该份认定书予以采信并无不当。事发道路虽位于小区停车场内,但小孟并非该小区业主亦可正常进入,足见该道路并非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封闭区域,一审法院结合在案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认定由小孟就小吴的相应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对小孟提出的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小吴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将受损车辆送至4S店修理,并提供了维修结算单、发票及银行账户明细单等证据证明其支出。一审法院结合涉案车辆部位及维修结算单、发票、银行账户明细单等证据认定的维修费用适当。据此,北京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规范,如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道路交通的参与者在道路上应当如何参与道路交通的活动、应当遵守何种规则、禁止实施何种行为等,都是基于道路交通开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本案中的小区地下车库虽属小区内部管辖,但并非完全封闭,仍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因而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在此类小区地下车库发生的交通事故,应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范确定事故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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