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徽知识大全(三)
本专辑一网打尽有关国徽的所有问题,您想知道的在此都有答案。
国徽知识大全(三)
国徽,代表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是国之徽、民之魂。
但新中国成立逾70年,国徽图案颁布逾6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颁布逾28年,仍然有很多人对国徽问题知之甚少。有为数不少的读者在各类媒体发问:新中国什么时候开始悬挂国徽?开国大典天安门城楼有没有悬挂国徽?国徽什么时间诞生?国徽图案代表什么?国徽是什么颜色?国徽何时开始立法 ?……
本专辑一网打尽有关国徽的所有问题,划分“国徽图案专区”、“国徽浮雕专区”、“国徽法专区”,分门别类以一问一答方式加以述评。您想知道的在此都有答案。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专区
27问:《国徽法》颁布和施行时间?
答:1991年3月2日和1991年10月1日。
《国徽法》于1991年3月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徽法》是一部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国家观念的重大法律。法律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作出了严谨规定。
28问:《国徽法》立法宗旨和根据?
答:宗旨是维护国徽尊严,根据《宪法》制定。
《国徽法》的立法宗旨是“维护国徽的尊严,正确使用国徽” (《国徽法》第一条)。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29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属性是什么?
答:国徽的属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国徽法》第二条)
30问:《国徽法》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国徽法》的主要内容包含如下四个方面:
一、对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作出了规定(《国徽法》第四条、第五条)。二、对国徽图案的使用作出了规定(《国徽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对禁止使用国徽的范畴和侮辱国徽或国徽图案作出了规定(《国徽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四、对国徽的制作、颜色和规格作出了规定(《国徽法》第二条、第十二条)。
31问:哪些机构应当悬挂国徽?
答:《国徽法》第四条规定的机构。
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国家驻外使馆、领事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国徽法》第四条)
32问:哪些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答:《国徽法》第五条规定的场所。
“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国徽法》第五条)
33问:其它场所需悬挂国徽怎么办?
答: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在《国徽法》“规定的范围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国徽法》第九条)
34问:国徽悬挂的位置有没有规定?
答:有。
国徽不能随便悬挂,“应当悬挂在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国徽法》第四条)
35问:国徽不能用于那些地方?
答:《国徽法》第十条规定的地方。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一)商标、广告;(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三)私人庆吊活动;(四)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国徽法》第十条)
36问:哪些国徽不得悬挂?
答: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不得悬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应当尊重和爱护国徽。”“不得悬挂破损、污损或者不合规格的国徽。”(《国徽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37问:制作国徽的企业和国徽的规格有什么规定?
答:由国家指定的企业按规定的通用尺度统一制作。
1950年9月3日周总理批示:“全国各地应悬挂的国徽浮雕,由中央人民政府统一制作,其尺寸分大、中、小三种,大号直径为一米,中号直径为八十公分,小号直径为六十公分。”
“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为下列三种:(一)一百厘米;(二)八十厘米;(三)六十厘米。(《国徽法》第十二条)
38问:国徽为什么要指定企业制作?
答:确保国徽样式、规格和制作质量,维护国徽的神圣和尊严。
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关于指定北京印钞厂等四家厂家为悬挂用国徽的制作企业的通知》。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布《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对国徽制作企业重新指定。具体为: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未经指定的企业和原指定企业本次未重新获得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
39问:国徽尺度对应的机构级别有规定吗?
答:《国徽法》没有具体规定,但参照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文件,可以大致认定:副国级(含)以上政府机构可以悬挂100厘米国徽;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机构可以悬挂80厘米国徽;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机构可以悬挂60厘米国徽。
1950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发国徽浮雕清单》中显示:大号国徽(100厘米)浮雕颁发给东北人民政府、西北军政委员会、华东军政委员会、中南军政委员会、西南军政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徽数共6个。中号国徽(80厘米)浮雕颁发给各省、市(中央直辖与大行政区直辖市)及省级人民行政公署,总计28个省、13个市、8个人民行政公署、3个军政委员会,国徽数共52个。小号国徽(60厘米)浮雕颁发给各省直辖市、盟,总计69个市、6个盟,国徽数共75个。
198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悬挂国徽等问题给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的复函》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悬挂的国徽,直径80公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及地区行政公署悬挂的国徽,直径为60公分。”
1994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各级检察机关升挂国旗悬挂国徽的通知》规定:省辖市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分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检察院(含同级专门人民检察院)悬挂的国徽,直径为60厘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悬挂的国徽,直径为80厘米;最高人民检察院悬挂的国徽,直径为100厘米。
(国办函[200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中央军委外事办公室综合办公楼悬挂国徽的函》提到:“同意你办在新建成的综合办公楼悬挂国徽,国徽直径为八十厘米”。
40问: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怎么办?
答:履行特定的报批手续。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国徽法》第十二条)
41问:谁来监督管理国徽的使用?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国徽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国徽法》第十四条)
42问:侮辱国徽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6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国徽法》第十三条)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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