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纬观点】PPP项目公司法律研究之一 ——联合体部分成员是否可以不作为项目公司股东
综上所述,PPP项目中项目公司不是必须成立,其设立完全遵循自愿的原则,现有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并未对此进行强制性约束。政府和社会资本可自行协商是否成立项目公司,即通过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或谈判文件中的具体说明来。即,PPP项目中政府方寻找社会资本进行“联姻”,社会资本必然要承担相应义务,履行相应责任,而项目公司只是作为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一个纽带和桥梁,是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政府方也可以与社会资本直接签订PPP项目合同。
宋仲春
上海建纬律师事务所主任助理、高级合伙人
宋仲春律师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筑工程、房地产、不动产金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领域具有良好的法律实务经验。
业务领域及服务范围:地产项目的开发、建设、招商、运营;土地与地产项目及收购与并购;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PPP项目、不动产领域资产证券化、酒店管理等。
◎【建纬观点】采用特许经营运作方式的PPP项目合同纠纷解决方式选择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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