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瓷器之科鉴:司法笔迹鉴定——应用于瓷器底款
鉴于之前已经提到过的清代瓷器断代仅依靠老化痕迹法的困难(时间跨度太短,老化特征接近),为了最大限度摒弃眼学的主观性,引入科检体系,笔者觉得有必要将司法笔迹鉴定应用于瓷器底款字迹识别的价值及方法专文论述。
首先,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来自百度)
根据上述定义,可知司法鉴定具有科学性、专业性、严肃性。
另外,司法笔迹鉴定基于生理学、心理学,和动力学原理,而非基于我们对有限的瓷器数据库形成的经验总结及抽象文字描绘,且鉴定人员经过一定时间的特殊训练都可掌握,具有客观公允性,和便于推广性。
笔者于接触到清代瓷器收藏时,便开始学习研究司法笔迹鉴定相关知识,自觉运用于自身的清代瓷器收藏行为。一直没有将此办法论述,主要是由于目前博物馆藏清代瓷器底款的数据库并非完整版(我们很难囊括清代写款工匠的全部笔迹),导致此方法无法推广于每一件清代瓷器的鉴定。
但此法也有非常积极的意义:
(1)首先,它可以将民间藏瓷的底款与博物馆标准器做同一性认定,如果底款笔迹为同一人书写,其司法笔迹鉴定结论可优于对胎、釉、纹饰、器型等特征的主观鉴定结论;
(2)虽然标准版瓷器底款的数据库不完整,但是经由(1)确真的民间瓷器,它们的器型、胎、釉、纹饰等特征(如与各博物馆标准器不同)可充实我国文物数据库,也充实部分民间科研机构的数据库(比如胎釉化学成分数据库。用此数据库鉴定瓷器的不科学性笔者已多次强调,但此数据库作为事后研究古代陶瓷制造工艺还是十分有意义的);
(3)经由(2)所形成的扩充后的数据库,可以辅助鉴定出(1)尚未覆盖底款的那部分古代瓷器,而后又扩大了(1)的底款数据库,从而形成良性循环。
基于上述,对于此方法的使用,应采用确真部分藏品,而不能反向定伪的原则,即:与国有博物馆馆藏瓷器数据库底款可作同一性认定的瓷器,确真;但与国有博物馆馆藏瓷器数据库底款者非同一者,不能直接定伪。因为标准数据库不全。
本篇提及的样本字迹,均选自《故宫陶瓷图典》(故宫博物院 紫禁城出版社 2010年)中的清代瓷器,本篇中提及的检材,均选自民间藏瓷。本篇提及的参考书目附后,本篇使用的专业术语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239-2018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本文中所举范例,已由笔者请司法笔迹鉴定方面的专业人士进行复核,且结论一致。
下面举例说明,先上图
图1 左:样本笔迹,右:检材笔迹
1、首先,按照国家标准,我们应对检材是否存在摹仿笔迹进行检查。
首先,从认识学的角度来看,摹仿书写人不可能完全感知摹仿对象。第一,从形态上,笔画及其组成部分中明显、清晰的容易被感知,而复杂细小的特征不容易被感知;第二,动态上,笔力、笔顺、意连(整体动作关系,尤其是不连笔)一般不易被感知;第三,字与字之间整体的连贯性也不易被感知。
其次,摹仿人的观察能力条件不同感知对象的能力也不同,同时在书写时旧技能与习惯的控制与再现状况也不同,摹仿人要不断的修正、观察,必定会影响书写的效果;在书写人注意力、控制力变弱时,其旧技能与习惯会“流露”出来;当旧技能与习惯再现时,书写人可能意识到而对其进行修正,必然导致动作变化的特征痕迹产生。
再次,在摹仿整个过程中,书写活动在不同因素的干扰下,会出现不同的矛盾现象:观察注意与对象之间的矛盾,感知与书写过程的矛盾,书写与效果监督之间的矛盾,单字对象的有无与仿写之间的矛盾,仿写的开始部分与其它部分之间,书写注意与控制不一致之间的矛盾,仿写的效果中,明显部分与细小复杂部分之间的矛盾。
以上心理和摹写特点,致使摹仿笔迹中往往容易存在如下特征:笔画中断、笔画仓促、笔画交代不清、笔画颤抖、笔画漂浮等。(与正常书写中的断笔、连笔等不同,正常书写中如出现上述特征,往往笔画肯定、笔迹清晰;而正常笔迹中偶有抖动、跳脱者,往往可找到外在条件变化的导因,比如手从垫上落下,或者纸张下有异物等)
按照国标,确认是否为摹仿笔迹,需检测以下特征:
a) 书写人故意放慢书写速度(上例检材未发现);
b) 书写人强行加快书写速度(上例检材未发现);
c) 书写人故意改变单字的写法、结构、字体、字形、笔顺、运笔等(上例检材未发现);
d) 书写人故意采用非习惯用手(常为左手)进行伪装书写(上例检材未发现);
e) 书写人故意采用直尺画写、喷涂等非常用书写工具和书写方式进行伪装书写(不相关);
f) 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故意采用其他特殊方法进行伪装书写等(上例检材未发现)。
综合结论:书写笔迹稳定、流畅,不存在刻意摹仿他人书写样式的特征。
2、瓷器的底款字迹,虽然存在与签名笔迹类似的一些特征,比如确实有署名,且确实字数少、书写模式多变等,但并非帝王本人亲笔,通常还存在多名匠人署款的情况,需要先比对样本和检材字迹的特征是否有可能吻合(步骤略),才能进入鉴定流程,所以不适用签名笔迹鉴定的有关条款。
结论:不适用签名笔迹鉴定条款。
3、进行同一性的鉴定,即比对样本与检材的笔迹特征,给出是否同一性的结论。
因瓷器大小有别,拍照预留的底款图片也无法衡量尺寸,本文仅使用直观比对和重合比对两种比对方法,而跳过显微比对、测量比对、仪器/软件比对的方法。
(1)重合比对:将检材使用photoshop软件将图像调整为黑白,透明度设为60%,覆盖于样本之上。发现检材与样本基本一致,轻量位移既可是书写时产生,也可由拍摄角度不一致而造成。
图2 重合比对
结论:重合度高,可达95%以上。
(2)直观比对:
a)书写风貌:主要考察书写者的谋篇布局、字的大小形态、排列组合等,所体现出的书写人的书写水平与控制能力。
图3 书写风貌
从图中画箭头处可看出,检材书写者具有良好的书法素养和书写习惯,用笔力度富有变化,行笔稳健,笔画的起承转合衔接自然,收笔点顿均具有个人的惯性动力特征,排布规整,与样本一致。
b)布局:通过重合比对,可见样本与检材的缩进、突出、轴线和基线角度高度一致。
图4 布局
c) 写法:仅“制”字的“斤”字写法、与“年”字的收笔是否粘连有差异。由于在另一份故宫样本底款中找到了近似写法,故可知当时存在另一种写法。其余字体写法均高度吻合。
图5 另一故宫样本
d) 形体:
“大”字的中间两竖向左漂,最外笔中部内凹;“制”字的左上部竖笔收尾向右勾起成圆弧状;“制”字底部一横越过竖笔出头;“年”字的左上横折下倾,右上一横类隶书波挑。以上特征均为书写稳定,检材与样本变化情况相符等高价值特征。
图6 字形
e) 结构:
根据重合比对图可知结构高度一致。
f) 笔顺:
参图5的序号3、4、5、6四处,可知笔顺完全一致。
g) 运笔:除c)所述的两处不一致外,其余字的起、收、转、折、连、绕、提、顿、拖、带等特征一致。
h) 笔痕:此条检验的是书写过程中书写工具在字迹笔画中形成的综合反映书写工具结构特点和书写人书写动作特点的痕迹特征。如用圆珠笔书写形成的油墨露白、堆积、间断、分裂等......
检测结论:笔痕清晰连贯,并无不一致处。
综合结论:除个别笔画不一致(且存在合理的理由:样本笔迹数据库不全)外,其余特征高度吻合。
综上所述,经由重合比对及直观比对,可以得出肯定同一的结论。
国标中关于肯定同一的要求:
作出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符合点的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没有本质性的差异;
c) 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下面附上样本瓷器和检材瓷器的更多图片,以供参考:
故宫样本:乾隆黄地珐琅彩十字花草纹镂空瓶
故宫瓷器描述及底款图片
检材:乾隆粉地珐琅彩花草纹螭虎耳镂空赏瓶
检材细节图
检材底足图
检材底款图
下面将笔者之前论清代瓷器断代时提及的两件相似,却恰巧被两家机构误检的高相似度瓷器的笔迹鉴定特征呈现如下:
(1)此件为被某机构通过胎釉化学成分比对法,误检为晚清民国仿品的清“康熙御制”款红地珐琅彩荷花碗
清“康熙御制”款红地珐琅彩荷花碗
(2)此件为被某国际拍卖公司通过专家目鉴,认为到代清康熙瓷器的拍品:
请看如下两件的底款笔迹鉴定对比图:
(1)第一件:与故宫标准器之底款笔迹可作同一性认定
底款对比图
布局、字形、结构对比图
笔画书写特征对比图
(2)第二件:与故宫所存标准器的三分样本字迹均不符,均给出否定同一的鉴定结论。但由于存在数据库不全的可能性,不能直接定伪(可通过纹饰笔法及绘画风格进一步鉴定)。
以下是另一件被某机构通过胎釉化学成分分析法和专家目鉴认为是民国时期仿品的清三代瓷器,底款笔迹可作同一性认定:
重合对比图
底款对比图
底款布局、字形、结构对比图
底款书写特征对比图
如下是故宫标准器和被误检的藏品更多图片,以供参考:
故宫珊瑚红地珐琅彩牡丹纹贯耳瓶
故宫瓷器描述及底款图片
民间被误检藏品“大清雍正年制”款斗彩龙纹葫芦瓶
“大清雍正年制”款斗彩龙纹葫芦瓶细节图
“大清雍正年制”款斗彩龙纹葫芦瓶底足
“大清雍正年制”款斗彩龙纹葫芦瓶底款图
类似的指鹿为马、或指马为鹿的冤假错案还有很多,如有时间,可专开一贴。
本号之目的,不为打假或指责,旨在阐明科学的方法和技术,呈现实锤的证据链条,还乱象丛生的鉴定界一个清白。
本文参考书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37239-2018 笔迹鉴定技术规范》
(2) 《笔迹鉴定新论 鉴定人手册》王冠卿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6年
(3)《司法笔迹鉴定》陈晓红 科学出版社 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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