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谈谈千年以来科举考试舞弊与反舞弊的纠葛

这是头条号“懒龙说”的第58篇文章

再过两个多月,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就即将开始了。前一段时间从手机上看到新一年研究生考试进入倒计时的新闻。作为一个考研前辈,我就顿时回忆起了我自己当年考研的时候所经历的那些枯坐冷板凳复习的岁月。那时我看着学校图书馆外面的草地渐渐由青转黄,咬着牙坚持,反正也是挺下来了。现在回想起来,还是感慨挺多的。

相比古时候的科举考试来说,现在的考试内容上当然大有不同了。不过无论考试内容如何变化,总是有一些想要抄近路铤而走险的人,去尝试一些舞弊的行为,这一点古人和现在人没有太大区别。而作为监督考试的一方,国家也往往会想出各种办法来约束和制止这种舞弊的行为。从隋唐诞生科举考试以来,千年以降,舞弊与反舞弊的纠葛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其实从古至今,虽然技术在不断更新换代,但是舞弊的手段其实还是就那么几种,最常见的一般就是夹带小抄、冒名顶替、贿赂考官这三种。

今天的话题,我们从舞弊的三种主要手段入手,来聊聊古代科举的舞弊与反舞弊的方式,看看千年以来它们是如何相互纠葛,互相制约的。

一、夹带小抄

夹带,古人又称为“怀挟”,这个大家都很了解,就是把小抄带进考场抄嘛。古代的小抄主要是把一些主要参考书,包括四书五经之类的,用特别小的字做成小抄,藏到各种地方带进考场去。至于到底藏在哪里,那可就是五花八门了,有藏衣服里的,有藏发髻里的,有藏腰带里的,有藏鞋底夹层里的,这些都算是藏在衣服里。还有的,就藏在砚台里,笔管里等等,更高明的还有藏到馒头里的,倒不怕嘴大一口给咽下去了。

明朝人周元所编写的《泾林续记》有这样记载:“场中传递怀挟,弊端无穷,其术甚巧。募善书者,蝇头书金箔纸上,每页一篇,工价三分。经书惧千篇厚不盈寸;或藏笔管,或置砚底。更有半空水注夹底草鞋之类;又或用药汁书于青布衣铃,毫无形迹,壁泥掺之,拂拭则字立见,名曰文场备用。

比如在位于南京的中国科举博物馆,就有一件展品,就是写满小抄的内衣。

考生怀挟在北宋时就已经很严重,北宋嘉佑二年(1057年)正月,欧阳修知贡举,上《条约举人怀挟文字札子》,有言“窃闻近年举人,公然怀挟文字,皆是小纸细书,抄节甚备,每写一本,笔工获钱三二十千。”这样的小抄简直就是防不胜防,让监考官都感到十分头疼。

古人的小抄

那么对于这样猖狂的怀挟现象,官方难道就没有办法吗?这话就有点冤枉古代的政府了。其实历任政府都特别重视遏制怀挟的现象。可是所用的办法其实也并不多,只有两个,一个是入门搜检,一个是场内巡查。

首先是入门搜检。就是指在考生进入贡院考试之前,先要对随身衣物和物品进行搜查,确保没有夹带的小抄。其实唐代已经初步有了入场搜检的规则。唐代的《通典》中就曾经说过:“阅试之日,皆严设兵卫,荐棘围之,搜索衣服,讥诃出入,以防假滥焉。”这就是说士子们必须经过严格的搜身盘查,确保没有夹带现象出现。

到了宋代,对于夹带的处罚不断得以提高。南宋吴自牧《梦粱录》卷三记载南宋殿试入场检查:“其士人只许带文书及卷子,余皆不许挟带文集。士人入东华门,各行搜检身内有无绣体私文,方许放入。”不过,南宋时期认为对参加考试的士子采取搜身的政策难免有辱斯文,逐渐取消了搜身的政策,致使南宋夹带之风愈演愈烈,后来竟有无法控制的趋势。

到了明清时期,对入场搜检更为严厉。赶考的士子要经过两道门的搜身检验。在《清会典》中对于这部分有着严格的规定:“至士子点名时,头二门内,令搜役两行排立,士子从中鱼贯而入,以二人搜检一人,细查士子衣服、器具、食物,以杜怀挟之弊。若二门搜出怀挟,即将头门不能搜出之官役照例处治。”如果二门搜出了小抄而一门没搜出来,那一门没搜出的官吏要依法处置,这个等于是给夹带行为上了“双保险”。

为了防止士子把小抄藏在衣服夹层或者鞋夹层里等等地方,清朝干脆对士子的穿衣和所用的文房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清乾隆年间颁布的《钦定科场条例》中对此规定道:“士子服式 , 帽用单层毡,大小衫袍褂,俱用单层。皮衣去面,毡衣去里,皮裤绸布皮毡听用,止许单层。袜用单毡,鞋用薄底,坐具用毡片。其马褥厚褥概不许带入。至士子考具,卷袋不许装里,砚台不许过厚,笔管镂空,水注用磁,木炭止许长二寸,蜡台用锡,止许单盘,柱必空心通底。糕饼饽饽各要切开。此外字圈、风炉、茶挑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至考篮一项,如京闱用柳筐,柄粗体实,每易藏奸,今议或竹或柳应照南式考篮,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至皲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这规定可以说是细致到家了,连穿什么衣服用什么东西都规定到了。这么详细的规定,要是还想夹带,可得好好掂量掂量了。

其次是场内巡查。唐宋时期开始,考场内就有治安巡查人员严密监视,定期巡查。防止考生传递夹带。到了宋代,对于巡查人员检举和搜查夹带采取了一种悬赏的办法,根据《宋会要辑稿》中所说,南宋孝宗乾道元年(1165年)曾规定:“如士人告获,与免一次文解,诸色人赏钱三百千。”明清以降也大多对考场内巡查非常重视,严防参试士子夹带舞弊。

二、冒名顶替

冒名顶替也就是找人代笔,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枪手”、“替考”,请其他考生代为考试。古人又称为“倩枪”。这种作弊方式在古代还是比较有操作空间的。我们现在的考试都有准考证,准考证上一般都有照片,对着照片一般“枪手”们就不太好蒙混过关了。但是古代没有照相技术啊,所能够记录考生面部特征的也就顶多是一个小木牌,上面写着一些简单的特征,比如什么面黄、无须、国字脸,浓眉大眼之类的,这些顶多只能做到粗略的辨别,难以精确定位。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考官很难确认前来考试的是不是考生本人,这就给“枪手”的生存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要说起中国古代的“枪手之王”我认为晚唐诗人温庭筠可以说是当仁不让了。话说温庭筠这个人也算是个传奇人物,此人前半生放浪形骸,到了四十了才想起来参加科考,结果一直考到五十多都没考上,所以干脆破罐子破摔,索性给人当枪手了。

唐代的进士科考试,非常重视杂文一场,这场考试内容主要就是一篇赋和一首诗。要求以八种韵脚作为常见格式。温庭筠才思敏捷,对付这个绰绰有余。根据《唐摭言》卷十三《敏捷》载:“温庭筠烛下未尝起草,但笼袖凭几,每赋一咏,一吟而已,故场中号为‘温八吟’。”另有《北梦琐言》卷四《温李齐名》亦载:“(温庭筠)才思艳丽,工于小赋,每入试,押官韵作赋,凡八叉手而八韵成,多为邻铺假手,号曰‘救数人’也。”“八叉手而八韵成”所以温庭筠得了个外号“温八叉”。

就这样,温庭筠虽然不被科场接纳,可是科场却成为了他大展身手的舞台,他用他的生花妙笔帮助了很多搜肠刮肚苦思冥想的邻座考生渡过难关。

由于温庭筠在“枪手”界实在名号太响了,所以在唐宣宗大中九年(855年)的时候,礼部侍郎沈询做主考的时候,专门把温庭筠放在自己主考席位眼皮底下,自以为万无一失了。可是没想到,温庭筠不但提前交卷,当场给主考官写了千余字的上书,还神不知鬼不觉的又帮助了八个人捉刀。《唐才子传·温庭筠传》中这样记载这件奇事:“大中末,山北沈侍郎主文,特召庭筠试于帘下,恐其潜救。是日不乐,逼暮先请出,仍献启千余言。询之,已占授八人矣。

经此一事,温庭筠一战成名,奠定了自己“枪手”之王的地位。

枪手都这么牛了,政府当然也要想办法遏制他们了,办法其实也有两个,一个是互保连坐,一个是复试制度。

先说互保连坐制度。互保连坐制度其实主要是为了解决如何认证考生是否是本人的问题,这是杜绝“枪手”的一个有效手段。所谓互保连坐制就是将十个同一地区的考生分为一保,一人考试出问题,其他人都要受处分连坐。这个制度最早是从宋代开始有的。据《宋史·选举志》记载:各地推荐士人时,“先稽其版籍,察其行为,每十人相保,内有缺行,则连坐不得举。”这就是说,一旦十个人中有一个作弊,十个人都受罚,这就让所有的考生不光要自己不作弊还得监督他人不要作弊。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

另外一个重要手段,那就是复试制度。

即使考生通过枪手替考,成功通过了考试,最终还有一关那就是复试,要是没有真才实学,这一关可能很难过去。复试这个制度在北宋太祖时期就已经存在了,但是当时主要针对权贵子弟,南宋初年一度废止,后来到了南宋高宗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高宗又重新恢复了复试制度。并且颁布了复试细则。根据《宋史·选举志》中记载:“命潜臣及师守于解试揭晓之前,点差有出身悴贰或幕官,专充复试。解名多者,斟酌分日。但能行文不缪、说理优通、觉非假手即取,非才、不通就与驳放。如将来省复不通,罪及元复试潜守之臣及考校官。

看起来制度挺不错,实际上这个标准非常低,“行文不缪、说理优通、觉非假手即取”这个基本上就是说有点文化就可以了,大概觉得不是假的就行,可见南宋“枪手”蔓延的严重程度了。

虽然如此,复试还是客观上提高了考试的公正性,为那些通过舞弊侥幸中选的人增加了录取难度。

三、贿赂考官

相比前面两种得要自己动手丰衣足食,而且成功率还不一定能够保证的情况下。贿赂考官实在是一种非常高等级的作弊手段了。因为归根结底,考场上就是考官说了算,一旦考官愿意帮助你,那你基本上就没有后顾之忧了。

贿赂考官能够做的事情太多了,比如唐朝就有通榜和行卷的做法。通榜,是指有的主考官在录取进士时,请有社会名望,又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共同决定录取名单。一般来说,通榜者没有看过试卷,他提出的名单主要是根据自己认识的熟人来定夺的。这样就给了达官贵人影响科举录取结果的机会,从而使得科举成为了他们私人互相提携的私地。而行卷就是指,应试举子将自己平时的作品写成卷轴,在考试以前投献给达官贵人或政坛巨卿。一旦行卷被达官贵人看中,就能够在科举中有一个好的前程。

到了宋朝,科举制度不断完善,废除了唐代的通榜行卷之类的弊端,但是考试毕竟是人在考,还是有能够操作的缝隙。南宋时期,宰相秦桧就曾经利用手中权势,干预科举。绍兴二十三年(1053年),陆游与秦桧的孙子秦埙同场参加锁厅试考试,考官陈阜卿按成绩定了陆游为第一名。秦桧大怒,利用权势公开干涉,将秦埙定为第一名,而陆游置末尾。在次年的礼部省试中,陆游又名列前茅,压倒秦埙。秦桧以宰相身份插手定榜,将陆游黜落。陆游终身未考中进士,由于他诗名大,三十八岁才由孝宗赐进士出身。

此外,贿赂考官还可以换卷、泄题等等,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破坏科考公平性的行为,也多为历代王朝所深恶痛绝。为了遏制贿赂考官的舞弊行为,历代政府也采取了多种手段来对抗考官的舞弊行为。

首先是糊名制度

糊名制度应该是开始于武则天时期,但是仅仅是在殿试中采用,没有在科举中普遍使用。糊名在宋朝被称为“弥封”或者“封弥”,就是考试结束后,由专门的人将考生卷子上的姓名和籍贯用纸密封起来,这样阅卷官就不能知道这是哪位考生做的卷子了,可以部分杜绝考官的舞弊行为。《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宋真宗曾对宰相王旦说:“今岁举人,颇以糊名考校为惧,然有艺者皆喜于尽公。”仁宗年间,欧阳修曾经在《论逐路取人札子》给了糊名制度很高的评价,说糊名制度使得考官“莫知举子为何方之人,谁氏之子,不得有所爱憎,厚薄于其间。”糊名制度客观来讲确实是有益于保障考试公平的,所以一直到现在的考试还在用这个办法。

其次是誊录制度。糊名制虽然是很有效的手段,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很快人们就发现,虽然不能通过名字来确认是谁。但是还是可以通过在卷子中的特殊标记和暗语来让考官明白哪个是与自己有联系的卷子。《宋史·刘师遗传》中有记载,宋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都转运使刘师道弟几道应进士,廷试陈尧咨为考官,教几道于卷中密为识号。既摧第事泄,诏落几道籍,永不许预举。”通过在卷子中作上秘密记号,一样可以让考官关注。

为了克服这种弊端,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年)正式创立了誊录院,主要负责在考生完成考试以后,由朝廷雇请一些抄写手将考卷重新誊写一遍,再交给考官评阅。这样考官所见到的笔迹并不是考生原有的笔迹,这就杜绝了考官辨别笔迹、标记、暗语等等的弊端。这一制度也被元明清一直沿用,也确实起到了保障公平的作用。

再次就是殿试制度。殿试最早也是在武则天时期出现的,但是并没有形成制度。后来到了宋太祖开宝六年(973年),宋太祖在召见科举考试中及第的几人时,发现里面有几位明显前言不搭后语,“材质最陋,对问失次”(《宋史·选举志》)后来一问,才发现是主考官的同乡。太祖大怒,于是决定亲自复试举人,结果原来主考官所选拔的三十八人中有十个人都不能通过,主考官也降职为太常卿。从此,殿试作为科举的最高考场,被元明清所因袭,成为了固定制度。

《宋史·选举志》中记载,宋太祖曾经对身边人说:“昔者科名多为势家所取,联亲临殿试,尽革其弊矣。”从此,科考的前几名正式成为了天子门生,从根本上把考试的权力收归了皇帝,防止考官营私舞弊,结束了考官与门生的特殊关系。


古人之所以要作弊,主要是因为科举考试的重要性而决定的,一旦登科成功,那就可以做官,加入官僚体系,“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实现一步登天的人生蜕变。而作弊就成为有些意图走捷径的人的首选方法。而政府为了保证整个科举考试的公平性,也为了能够真正选拔出对国家有用的人才,所以对于作弊的手段都采取了相应的反作弊方法来遏制。从作弊与反作弊的前年斗争史来看,正所谓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那些意图走捷径不走正路的人,在历代不断进化的反作弊方式之下,真的很难实现自己的目的。要想一步登天,最重要的还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成功。

参考文献:

1、《泾林续记》、《条约举人怀挟文字札子》、《通典》、《梦粱录》、《清会典》、《钦定科场条例》、《宋会要辑稿》、《唐摭言》、《北梦琐言》、《唐才子传·温庭筠传》、《宋史·选举志》、《宋史·刘师遗传》等等

2、《科举考试舞弊、防弊及对现代考试的启示》 廖亚菱 西南大学教育硕士学位论文

3、《作弊与防弊博弈中科举考试功能的异化》 易波 湖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4、《南宋科举舞弊及其防范措施研究》 吴晓华 华东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5、《论科举制度舞弊与防治的本质及现实启示》 刘超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另类“枪手”——晚唐才子温庭筠》 尹楚兵 张旺 兰台世界 2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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