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家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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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文温习:《如何做到证券事务类法律法规过目不忘?》(点击蓝字看原文)

写在开头

没错,有好多三好学生不知行政处罚为何物!

那我们就先来普及一下行政处罚的事:

1谁可以做出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比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当然必须包括我们最熟悉的证监会、证监局(沪深交易所是没有行政处罚权的)。

2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有何区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管理机关针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经过调查取证掌握违法证据的基础上,制作的记载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和决定等事项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书面法律文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So~难道接到告知书后还有翻盘的可能?必须的!

好了,下面开始说正文了,小伙伴们坐稳啦

当你违停去办点事,很快就回,可惜交警蜀黍不等你啊,啪地一下,一张100/200元毛爷爷就不见了,桑心欲绝……乖乖拿着处罚单,交罚款去。顺便把罚单给扔掉,被发现,免不了一顿絮叨啊

那么当上市公司/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了,咋办呢?

套路是一样的,罚款必须按时交,拖延的后果可是很严重滴!

那文件也给扔了?不行!财务要作为付款凭证啊!

悄悄的,这事就算过去了?老司机说,当然不是,得看看行政处罚告知/决定书的出具单位是谁?

1、如果是证监会出具的,那就赶紧麻溜的收到告知书就公告(反正你不说,人家新闻发布会上也会说的)

2、如果是安监部门、食药监管部门、环保部门等出具的,根据规则及公司实际情况,酌情披露。(后文重点阐述)

那么什么时候披露?看规则!看案例!问券商!问律师!

规则

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11.12.5上市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9.2条的规定。

深交所的参看《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3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与上交所的规定无异。

【结论】公司收到重大行政处罚,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时,应当及时披露。反之,不用及时、单独披露?答案是看情况!

案例分析

情形一:有多次行政处罚记录的,放在一个公告里“一起”披露

案例1:龙蟒佰利(002601)于201791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公告》

分析:龙蟒佰利本次收到134.32万元行政处罚,与公司2016年度经审计总资产(1,804,856.36万元)、净资产(1,233,988.01万元)、净利润(44,210.51万元)指标相比,九牛一毛,不会导致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但公司进行披露。且公司将之前的行政处罚15万元、5万元一并披露,笔者猜这可能是监管部门要求。

案例2:大连热电(600719)于2016316日披露的《关于所属热电厂受到环保行政处罚及相关情况的公告》

小结:因环保违规受到行政处罚,涉及金额较小,对公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如每次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就进行公告,可能有损公司资本市场形象。因此,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酌情“一揽子”进行公告。

情形二:行政处罚金额虽达不到披露要求的,但对业绩、生产经营、公众形象等产生一定影响的,及时公告

案例3:亿利洁能(600277)于2017928日披露的《关于下属控股子公司内蒙古亿利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分析:亿利洁能公告称,本次处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20%,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29%,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金额涉及较大,虽达不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对经营业绩有一定影响的,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可进行公告。

案例4:环能科技(300425)于2017108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及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分析:环能科技的行政处罚是由一起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行政处罚金额最终确定为34.99万元(详见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披露的《关于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安全生产事故直接造成损失预计300-400万元(注: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披露《2017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告》,本次安全生产事故,已计提赔偿及罚款350万元)。按照已计提赔偿及罚款350万元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39,745.47万元)的0.2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6,953.38万元)的5.03%。本次安全生产事故不会导致公司面临重大风险。但是,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大,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对罹难家属表示慰问,公司进行合规、合情的公告,表现了社会公民的责任感。

PS: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属较大事故。

总结

通过梳理上述公告,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时,笔者认为:

对金额小、影响较小的行政处罚,酌情进行一起披露,真心没毛病!

对金额小,但事件本身影响较大的,及时披露;

对金额较大,影响较小的,按照规则酌情披露;

对金额较大,影响较大的,及时披露。

当然,如果你家领导愿意的话,不论金额大小,影响大小,来了就公告,也是没毛病!

最后,特别提醒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决定书的披露节点,一是收到告知书时;二是收到决定书时。如过程中有进展/变化的,视情况公告。

(本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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