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告养父,相煎何太急
广安单身汉,患过脑膜炎留下后遗症的方崇财,将一名女婴抱回家,在家人的帮助下将其抚养成人。家人的想法是女孩将来能为方崇财养老。23年后,养女将养父告上法庭,要求认定收养关系无效。法院判决:收养行为无效,不过,法院表示,方家人有权要求女孩支付10多年生活、教育等方面的花销。
看到这则消息,心里确实有一种说不出来的滋味,在情和法之间,到底应当怎样选择、怎样对待,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次生动的教育。
就本案而言,养女通过起诉方式要求认定收育关系无效,从而免除自己对养父的赡养责任,达到减轻自己负担的目的,是否合适,值得讨论。毕竟,养父及其家人养了自己十多年,就像网友所言,养只小狗都会有感情,更何况人。难道这名养女对养父及其家人一点感情也没有吗?除了向法院起诉,真的就没有其他解决问题的方式了吗?退一步讲,就算要解除养育关系,也应该选择双方协商,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用起诉的手段,避免给养父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要知道,养父原本就是存在智障问题,以这样的方式解除养育关系,对养父来说,真的有失公平。
对法院来说,在收到这样的起诉案后,首先选择的也应该是调解,是多做养女的工作,教育其承担对养父的赡养责任。实在劝说不了,也要帮助养父就抚养费、教育费、精神补偿费等,给养女提出要求,帮助养女分析利害关系,再做出是否依法判决的选择。因为,在这起案件上,养父毫无疑问是弱者,是更值得同情的一方。就算收养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在收养期间所做的努力,也足以让法律的刚性变得柔情一些,而不是僵硬的依法判决。如果这样,就只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感情,解除了养育关系、损害了自身形象的结果。这样的结果,显然是双输、双败。
或许,站在法律的角度,我们没有任何可以指责养女的地方,法制社会,就是要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这也是法制文明的体现。但是,中国又是一个需要讲究道德、讲究亲情、讲究伦理、讲究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国家,一个有着5000年文明历史的国度,完全站在法律的角度,而不考虑道德、孝顺、亲情等社会文明的东西,使法制文明能够与社会文明有机结合起来,恐怕也不是最佳选择。
可以肯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养父及其家人一定会在抚养费、教育费等方面提出很高的要求,到时,又是一场时间不会短、矛盾不会小的官司。纵然法律上有规定,但从亲情、道德角度考虑,从养父自身的条件出发,给予经济上的合理补偿应当没有错。而这份补偿,对于存在智障问题的养父来说,又有多大价值呢?作为养女,该不该重新反思一下呢?
养女告养父,相煎何太急,为了一时的需要,置几十年的感情于不顾,不值得,也很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