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朝入赘,三代还宗?封建糟粕都不想的这些黑锅
头铁如我,又来哔哔赖赖作死的话题了。
说实话,在粉圈闹起来之前是真的没听过什么“三代还宗”这种说法。但随之而来的所谓“吃绝户”“断香火”,以及这四个字本身的“入赘婚”的内容还是很感兴趣的。粉圈关注的是这些词可以拿来攻击什么,我关心的是粉圈说得对不对。
当赘婿究竟是占便宜还是吃亏?
“三代还宗”的基础是“入赘婚”,它属于从夫居中的特殊产物。我找了很多资料,在一本《红河彝族词典》里找到了相对正式的词条解释:
三代归宗:血亲归宗习俗。男方入赘,必须改姓从女姓氏,所生子女也随母姓。经三代后,方能改跟男方祖姓,谓之“三代归宗”。
这里明确提出了这是一种习俗,显然就不符合粉圈说的这是一种鸡贼的做法,毕竟习俗就算不是人尽皆知也是有人可以负责作权威解释的。
但我在找资料的时候发现,“三代还宗”的内容集中出现在西南地区,并且主要是一些少数民族,除了上面的彝族,还有藏族、布依族、苗族、傣族、纳西族。为何频繁地出现在少数民族,资料里提到了两种情况:
1,少数民族的入赘婚组成是男方汉族、女方少数民族,孙辈时可以根据自己对祖辈的认同感进行选择。但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孙辈即便改姓,族属也不会更改,这是很多少数民族中汉姓的来源之一。
2,入赘婚在面对父系社会结构的时候,入赘的男方可以凭借自己的经济地位打破强弱制衡,导致入赘制度松动,在近代提出了“三代还宗”的要求。
但“三代还宗”也不等同于“绝香火”,因为在计划生育之前大家都会生很多孩子。《武定县志》里就明确提到“入赘后,男方改姓女方姓氏,所生子女亦如此,唯孙辈需有1-2人恢复原姓,俗称‘三代还宗’”,可见所谓“还宗”是要在保障女方家族承继的前提下进行的。
△ 竟然真的有一部在拍的电视剧叫“赘婿”
从“入赘婚”的本质来说,女儿女婿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孙子。宋代有一例两代招赘的案例,第一代招赘之后生了两个儿子两个女儿,两个儿子早夭,于是大女儿又招赘,终于生下一个男丁。这个孙子便可以参与家族祭祀,而两任赘婿以及这两代女儿都无法参加。所以早期的赘婿连姓氏也不用改,因为他无关紧要,他能不能生下儿子才最重要的。
“归宗”表面上看是一个香火传承的关系,实际上有更多利益在里面。很多入赘的男子大多家贫,哪怕能实行“三代还宗”估计孙辈也不太乐意,毕竟家里的财产都是女方的,改姓不等于分家,可是拿不到什么好处的。
历史上大多数“复姓归宗”的发生,都跟入赘婚关系不大。有的是随母改嫁跟了继父的姓氏,而后要求“复姓归宗”,比如范仲淹。他以朱说之名登科为官,而后才奏请改回自己生父的姓氏,要跟朝廷打招呼是因为他身上所有的荣誉就会因为他的“归宗”而变化。也就是说,你家就算没个皇位也得有个官位,否则是归个寂寞吗?还有出嫁的女儿离婚回家,也叫“归宗”,还有是过继的儿子又要回来了,也算“归宗”,但这两种大多不涉及“复姓”。
△ 范仲淹
有人会觉得赘婿可以动歪脑筋拿女方的钱回去重振自己家族的门楣,其实也没那么容易。赘婿作为外姓人在女方家族里也是被提防、被敌视的对象,发生纠纷而被族人打死的案例也不是没有过。对于族人而言,比起找个赘婿,没有儿子的家庭更应该通过立嗣的方法来完成承继,也就是常说的过继、过房,那选择的对象一般就是族中子弟了。
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立嗣与兼祧
没有儿子的家庭,在族中指定一个昭穆相当的孩子作为自己的子嗣,这种立嗣方式远远比招赘来得普遍。
古代妻子死了可以续弦,老公死了妻子最多只是儿子的代理人。但如果没有儿子,妻子最大的权力也不过是在立嗣的人选上发表一下意见,称作“立继”。如果夫妻双亡又没有儿子,族中长老也可以挑一个人选来作为这家的继承者,称作“命继”。
近年来“吃绝户”成了一个热点话题,其实就是新时代下旧风气的失控。就像之前在《大清残喘一甲子:香港人“妻妾成群”的婚姻制度》里说的,古代是不会有这样的家庭的,因为古代有古代的法律去约束娶妻纳妾,同样的,没有男丁的家庭“户绝”该怎么办,古代也有相对完善的规则。
如果这户人家有立嗣,一般考虑是和亲生儿子一样,就不算“户绝”。如果丈夫死后再立嗣也可以算。立嗣一般不找抱养来的外姓孩子,就算异姓也首选姐妹的儿子这样的近亲缘,而且除非从很小的时候养起,否则依照古代法律是要被惩处的。如果属于命继,也可以拿到继承权。不过大多数时候需要和这家的女儿分,未嫁的、出嫁的以及前面提到的归宗女份额各不相同,有时候与这家长期同住的男性比如外甥也可以拿到一部分。
赘婿有一部分的继承权。有时候招了赘婿又生了儿子,或者有赘婿也有立嗣,那个儿子的继承顺序是大于赘婿的。由于赘婿地位低,旧时“吃绝户”往往都是发生在族人对其的欺压上,以办丧事的名义挥霍钱财。对比对独生女家庭的“吃绝户”完全是在以往恶习上更加变本加厉的方式,放到古今哪个法律下都是违法乱纪的行为。
族中长老也不是随便可以指一个人作为这家的继承人,如果昭穆失序完全是可以告官的。而粉圈认为赘婿“三代还宗”可以“吃绝户”也是异想天开,族人都还没吃呢,怎么能轮到外姓人,因为族内纠纷而被打死的赘婿就是明证。
清代时还出现了一个很大程度上解决问题的方式“兼祧”:两个儿子只有一个人生了孙子,这个孙子就可以兼祧两房,娶两个妻子,承两房宗嗣。
一子两祧,为乾隆间特制之条,所谓礼以义起也。道光间议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则为所生父母斩衰三年,而为兼祧父母齐衰不杖期。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血缘越近,利益就越紧密,财产上也更不容易出现纠纷,各房利益也不统一失衡。而且兼祧制度可以让孩子在不脱离原生家庭的前提下,兼做别人的嗣子,从人情角度上来说也更容易接受。在“三代还宗”的案例里也可以看到一例“兼祧”两姓,而且他还是伯父养大的。所以,我从来不怀疑古人在继承香火上的执念和“智慧”。
梅兰芳就以兼祧父亲和伯父梅雨田两房的名义娶了两个妻子,而不是纳妾。
△ 梅兰芳
不过实际上民国已经不允许“兼祧双娶”,而算作重婚。但是由于民国法律的不完善,实际上是没有什么制约作用的。
不要在新时代下做旧时代的事儿
无论是入赘、兼祧、立嗣,还有改姓,这些东西听起来如此荒诞滑稽,完全因为属于它们的时代已经过去了。
旧时代不等于没有规则的时代,恰恰相反旧时代里很多看似不合理的现象自有当时的体制维护当事人的部分权益,但在新时代里连这部分都没有,还会被人嘲笑唾弃。
前不久在知乎看到一个问题,弟弟“精神分裂”又“高位截瘫”,母亲想要远嫁的女儿以后生个孩子后过继给弟弟养老。这种就属于三观在新旧时代的交错里被碾成渣渣。现在早就没有“过继”了,一切按照《收养法》,而远嫁的姐姐对于弟弟也就是个扶养,不包括搭上一个还没成受精卵的孩子。
在新时代显得荒诞的事,在旧时代下就合理了吗?显然也不是!
首先姐姐就不一定能顺利自由恋爱并远嫁,很可能留在家里招赘,这样姐姐生的孩子就可以顺利承继。立嗣也可以,立嗣和招赘还可以同时做,但继子一般是叔伯的儿子们,叔伯没儿子的情况概率很小。即便一切小概率事件都发生了,不得不选远嫁女儿的孩子,也没有找女儿不找女婿商量的道理,女儿自然也不会迫于养育之恩而纠结。
过继从来就不是口头约定,而是一整套协议的签定:需要出具嗣书,双方画押,亲人作证,再挑一个好日子举办仪式,这样家族才会认同。如果以后因为种种原因而归宗,也需要额外的手续,当官的需要奏请朝廷,民国时还需要登报。
△ 清代乾隆时期的嗣书
有些事情只是封建糟粕么?不不不,就连封建糟粕都未必看得上这些畸形又鸡贼的“俩不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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