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称因患胃炎失去生育能力争抚养权,法官怎么判?

夫妻离婚争抚养权时那真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当然,在能把孩子养育好的前提下,争也无可厚非。但是到底怎么提交证据才对争抚养权有利呢?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离婚时,两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归母亲,八周岁以上的孩子要听取孩子的意愿,两到八周岁之间,以有利于孩子原则来判决抚养权,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能证明自己已丧失生育能力而对方尚具备生育能力,往往也会对争取抚养权更有利。这不问题就来了,要怎么来证明自己丧失生育能力呢?一般情况下,需要出具正式的三甲及以上医院的诊断报告或者是检查结论,证明自己生育能力丧失,这点也就是赵律师经常在直播间讲的,提交证据要和想证明的事项之间具有关联性。

在一个离婚案件中,女方向法庭出具了自己患有慢性胃炎的诊断报告,证明自己丧失生育能力了,法官经审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女方失去生育能力,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男方。为此女方上诉:说自己因患慢性胃炎所以要服用药物,服用药物就不能再生育了,说得理直气壮,但是二审法院并未认可她的逻辑,认为患慢性胃炎和是否具有生育能力并不具备直接关联性,所以维持了一审判决。您对这个神逻辑是否认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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