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买一份保险需要有可保利益?
我们在购买保险时,经常听到说一定要有可保利益才能买。比如财产险,你不能去给隔壁邻居的财产投保;再比如人身险,你不能去给朋友购买。有时候可能不理解了,我和邻居、朋友关系好,为什么就不能买呢?这还得从保险的起源说起……
真要说保险制度,其实我国的“镖局”制度是保险制度的雏形。需要送货物的人(投保人)为了避免运输过程中货物(保险标的)受到抢劫等巨大损失,支付少量的押镖费用(保费)给镖局(保险公司),如果货物损失就需要镖局赔偿(理赔金)。
大家看,和保险的形式非常像吧?所以说,历史悠久的我们,的确很多东西还是世界领先滴!
但要说现代保险,那世界上最早的现代保险雏形始于海上保险,那时候意大利处于文艺复兴时期,可以说是世界经济文化的中心。而最早的纯粹保险单就是1384年3月24日在意大利签发的,这张保单承保了从法国运往意大利比萨的纺织品。
在这份保单中,列明了海滩事故以及海盗、抛弃、捕捉、报复、突袭等情形导致的船舶及货物损失,具备了现代保险单的雏形。
随着海上贸易日渐频繁,也开始签发了一系列海上运输保单。但是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进行规范,逐渐开始有了赌博性质的保单出现。
和船长、船员完全没有关系的两个人,可以自行设个赌局,以船员的生命为保险标的(赌注),如果船员在出海过程中身故,自己就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身故赔偿。
这种行为肯定是不道德且不被鼓励的,但在那个时候却真实存在。
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杜绝保险成为赌博的滋生地,意大利先后出台了巴塞罗那法典以及佛罗伦萨条例,规范了保险单的标准格式。
到了1601年,英国女王颁布了第一部海上保险法律,设立了解决纠纷的仲裁机构。随后在1745年,英国颁布了《海商法》,明确规定了没有可保利益的,没有其他合法利益证明的,或者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而174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保险利益,也就是说在一份保险合同中,必须存在可保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必须存在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保险标的损失会使投保人或被保人遭受经济损失。
比如之前说到的海上航运赌博,船员的身故对赌博者不会造成经济上的损失,因此这种利益就是不可保的。
我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对被保人有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被保人对保险标的也需要有保险利益。所以你想给朋友投保,朋友对你来说是不具备保险利益的;想给邻居家的财产投保,他的财务对你来说也是不具备保险利益的,因此一般情况下都不能承保。但是某种特殊情况是可以的,后面我会讲到。
《保险法》第31条对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作了明确规定。具备可保利益的包括本人、配偶、子女、父母、有抚养赡养关系的成员、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等。
除此之外,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也被认为存在可保利益,比如抵押贷款保险和信用人寿保险就是这一种形式,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购买此类保险,指定债权人为受益人。
还有就是被保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这种保险也被认为是可保。比如朋友书面同意你为他购买一份保险,那这张保单就可以被签发。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财产的所有权人;
●有对财产合法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
●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最典型的就是租的房屋;
●因侵权等行为可能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
保险利益是保单的重要原则。如果投保时,不存在上述保险利益,那么合同就是无效的。
之所以需要规定可保利益。一是减少道德风险发生,比如有人为完全没有保险利益的人投保,指定自己为受益人,那么就存在伤害被保人获得利益的可能,这与道德和法律是相悖的;
二是消除赌博可能,比如前面提到的无保险利益的人未出海海员投保获利,或者为患病的名人投保以期获利,这种保单在现代是不可能被签发的;
三是限制赔偿程度,使风险可控,因为保险遵循的是补偿原则,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利益。如果不限制保险利益的话,就会出现因被保人的损害而导致多人重复受益。
由于保险利益的法律规定,明目张胆的赌博保单已不复存在,但是为了吸引眼球,过去几年,有部分保险公司制造噱头,打造了一些带有赌博性质的保险。
比如2014年巴西世界杯期间,安诚财产保险公司推出了“遗憾险”,如果投保人支持的球队在其投保赛段(小组赛、八强赛等)出局,则可以获得“遗憾补偿”。
但实际上,球队的出局对投保人而言是没有经济利益关联的,因此这一险种是带有赌博性质的。
再比如众安保险公司曾经推出过“高温险”,如果被保人所在城市37度高温天超过合同约定天数,就可以获得每天5元的理赔,这也是带有赌博性质的险种,因为高温天数与被保人经济利益无关。
除此之外还有诸如“雾霾险”、“摇号险”之类的,赶着热点时期打造上线,制造噱头。
因此这类保险上市之后,都被我国保监会紧急叫停,现在很少再看到此类博人眼球的险种了,充分彰显了我们监管的力度。
近年来,保监会一直强调保险姓“保”,产品的开发应尊重法律和社会道德,产品设计也应以保障为主,在保险责任上多下功夫,不应博取消费者眼球来炒作,到头来无人喝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