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办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确定的违法行为清单

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

特种设备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即行施工的;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在特种设备验收后三十日内未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

电梯制造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明知特种设备存在同一性缺陷,未立即停止生产并召回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的;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经营单位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查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或者进口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销售、交付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来源:电梯服务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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