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申请被驳回,该如何处置?(中国自然资源报20211022)

本期特邀专家:谢伟

  问:2017年,一村民未批先建占用耕地建库房(不符合规划),经土地主管部门立案查处,按法定程序对其下达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的处罚决定书。该村民逾期拒不履行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的处罚决定,过了法定期限后,土地主管部门于2018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为由将案件退回。2018年底因规划局部调整,将上述所占的耕地调整为建设用地,该村民申请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土地主管部门对此形成两种不同处理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因此案属于未结案状态,原立案编号不能撤销,继续补充证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重新立案查处,按未批先建(符合规划)没收并处罚款后给予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此案如何处置为宜?

网友 大明

  答:人民法院的不予执行裁定虽然不能否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效力,但具有极强的公信力。因此,收到该裁定后,行政机关应当重新审视所作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若确有问题,应当撤销重作;若确定不存在问题,可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充分阐明理由。法院仍不认可的,可申请检察院监督。

  若坚持原处罚决定不变,经沟通释明,法院裁定强制执行后,如规划已经调整,违法地块的规划用途已调整为建设用地,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可予没收的,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由其裁定按照原处罚决定执行,还是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改为没收建筑物。

  若自然资源部门撤销原处罚决定重作,由于需要适用当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处罚决定依旧可能是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此时,当事人可经由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陈述规划已经调整、可从轻处罚的理由,寻求最终裁判。此后,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执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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