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认罪认罚,律师无罪辩护后判了缓刑

被告人认罪认罚后还能无罪辩护吗?

5月份接到一个案件,被告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6岁的被告人(法院阶段称被告人)在看守所一年多了,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急切地希望判缓刑尽快走出看守所。家属则希望法院能够判决被告人无罪。这就比较尴尬了,在被告人“认罪认罚”和家属无罪辩护要求面前,律师该如何选择呢?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无罪辩护的风险在哪?#法律人举案普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但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律师和犯罪被告人。实践中,很多初次违法犯罪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经过一番法制教育,都积极地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但是,家属委托律师会见后,发现指控涉嫌犯罪的事实证据不充分,这时候辩护律师认为证据不足,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应当无罪呀。律师要做无罪辩护,但是被告人认罪认罚,担心无罪辩护会导致认罪认罚被撤销加重处罚。很多时候被告人家属迫切想被告人早日出狱,无罪辩护导致与公诉机关对抗,如无罪意见不被法院采纳可能面临较重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笔者5月份接受委托的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就是这样。家属希望无论如何都要被告人早日出狱,几次会见被告人,由于被告人身单力薄,天天在牢里刷厕所,被告人表示一天都不想在看守所多呆了。虽然,这个案件从证据上分析,证据有严重缺陷,比如假冒商标商品的最终去向不明,没有买家的证据。通俗地说就是没有卖出商品的赃物证据。案卷中没有商标持有人的报案证据。扣押的库存被告人正品商标商品和假冒商标商品没有区分清楚。

这个时候法律上无罪辩护的主要顾虑在于是否会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被公诉机关撤销。另一方面被告人一直坚称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护,这是很矛盾的事情。此时,如果被告人改变供述和律师一道做证据不足无罪辩护,辩护律师面临诱导被告人翻供的巨大风险。

司法实践中存在被告人改变认罪认罚供述,公诉机关撤销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建议。辩护律师介入以后,被告人改变认罪供述,往往会被公诉机关认为律师诱导了被告人翻供。很多律师因此被追究责任。辩护律师刻意诱导被告人改变供述的情况很少,很多时候律师从证据方面发现,公安机关调查的证据不充分,向被告人宣讲证据不足,法律上就是疑罪从无。

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确立以来,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多数都会向被告人宣讲这个司法制度。这样多数被告人就积极地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签署具结书,较好地预防了刑讯逼供。在认罪认罚争取从宽处罚,和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目标指引下。面对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辩护律师发现现有事实证据确实难以定罪的情况下,可以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为了控制风险,不改变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也就是说,被告人在法庭上认罪认罚,辩护律师从事实法律上作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辩护。

笔者办理的在上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案件中,被告法庭上坚持认罪认罚,辩护人则从各个方面证据论证证据不足,应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最终,被告人在家属赔偿了受害方损失取得谅解书,上缴部分罚金后、违法所得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四年执行。判决宣判当天,家属从看守所接回了被告人。被告人和家属都很满意这样的结果。虽然,法律上这个案件有证据不足的缺陷。但是,律师是为当事人服务的,当事人满意是最主要的。没有被告人和家属的积极配合,辩护律师很难把无罪辩护进行到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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