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大普法课堂|未成年人侵权案件,诉讼主体如何列明

素材:泽大永康分所(陈芳草律师)

责编:李洁(运营事业部)

法律上将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定义为未成年人,其中未满八周岁自然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除了十六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都归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文中的未成年人特指未满十八周岁,且没有劳动收入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法律许可之外的民事法律行为,应由其监护人代理实施。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在未成年人侵权或被侵权的案件中,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代理诉讼。
此时的监护人是法定代理人还是诉讼当事人(原告或被告)或是共同被告呢?

未成年人虽然不具有民事诉讼能力,但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从出生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具有独立的人格权,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可以继承财产、接受赠与,获得民事利益。未成年人作为被侵权人时,未成年人是法律文书中民事利益的权利主体,未成年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获得民事利益,故应将未成年人作为原告,而其诉讼活动由监护人代理,将监护人列为法定代理人。

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列未成年人为被告还是监护人为被告,或是列两者为共同被告?实务中可以区分两种情况,一是起诉时尚未成年的侵权案件,另一种情况是起诉时已经成年的案件。

对于起诉时尚未成年的侵权案件,侵权人是侵权责任承担者,是赔偿义务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虽然未成年人是侵权人,但其侵权责任由监护人承担,监护人是替代责任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约束的利害关系人,一般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表人,但不包括诉讼代理人。如果未成年人侵权案件列未成年人为被告,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那么法院的法律文书就不能约束监护人,不能直接判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1188条第一款明确未成年人侵权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了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财产由两部分组成,即未成年人有财产的,先将其财产抵作赔偿费用,不足部分才由监护人赔偿,那么是不是就代表应将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呢?《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说明监护人的职责除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还有权监管其财产,在特定情况下,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可以处分其财产。

在未成年人有财产的情况下,支付赔偿费用的人还是监护人。为此,在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且被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时,未成年人尚未成年的,应列监护人为被告,法院在审理中主动审查查明未成年人的财产状况,在法院论证中说明法理,直接作出判决即可。

未成年人侵权案件中,如果侵权时未成年,但起诉时已经成年的情况,当事人如何列明?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起诉当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起诉时已成年的侵权人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然具有诉讼能力,可以独立参加诉讼活动,列其为被告的,不需要再列法定代理人。但侵权责任的承担是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实际情况为依据的,监护人当时承担着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的侵权行为应承担侵权责任,只有其尽到监护责任的,才能减轻侵权责任。同时,根据《民法典》第1188条第二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与监护人的财产都属赔偿财产范围,且未成年人的财产优先赔偿,基于未成年人在起诉时已经成年,具有独立处分财产的能力,在此时提起侵权之诉,可以将侵权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列为共同被告。

综上,未成年人侵权或被侵权的案件,要区分情况列明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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