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后送伤者去医院 保险公司因此拒赔被起诉!

张京律师

云南靖节律师事务所主任

案情

李师傅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将67岁的沈先生撞倒,沈先生因此受伤。李师傅当即驾驶自己的车辆将沈先生送往医院救治,并垫付了1万元医疗费。约两个半小时后,李师傅报警。同日,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师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沈先生胸部外伤,左侧第1-6肋骨折,为十级伤残,住院治疗1个多月。
因李师傅驾驶的车辆购买了保险,事故发生在投保期内,沈先生出院后到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保险公司以“肇事司机离开事故现场”为由拒绝赔偿。沈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师傅和保险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审理中,李师傅表示自己已垫付1万元,商业三者险部分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李师傅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驾车离开现场,根据合同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免予赔偿。
 
来源:中国普法
采访对话
方弘:大家都非常关心一个问题,咱们每一辆车都必须要买保险,甚至很多车主给自己的车除了买强制险以外,还会去买其他的保险。每年的保险费用付了,但是什么情况下赔,什么情况下不赔,可能很多驾驶员并不是非常了解。就像这个案件当中保险公司就拒赔了,赔不赔是不是完全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张京律师一般保险公司拒赔主要是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的。但实际情况并非保险公司拒赔就一定合理。保险拒赔后应当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分析,若拒赔理由不充分的,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但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以下条款,作为拒赔的理由:
 
第一,酒后驾驶或吸毒后驾驶;
第二,交通肇事逃逸;
第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件驾驶车辆的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同时也会衍生出来就是无证驾车、驾驶证过期了,或者是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等各种情形;
第四,未年检的车辆和改装车辆行驶上路的。
以上的这四种情形出现的话,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当中通常都会列明属于拒赔的情形。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保险合同就约定了,也是因为这个条款保险公司拒赔,这个条款是说事故发生以后,在没有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就免于赔偿。也就是因为当时驾驶员李师傅着急送沈先生去医院,所以就离开了现场,因为这个保险公司不赔了。您觉得在这个事件当中是不是适用这一条款就可以拒赔了呢?
张京律师:从客观事实来讲的话,确实李师傅肇事以后没有即刻报警,而是进行了一些相关的救治,将受伤的沈先生送往医院,并垫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大概两个半小时以后才报警的,就是没有第一时间报警。
第二也没有保护好现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离开了现场。如果简单机械的去看这个客观事实的话,确实和保险合同约定是不一致的。因为保险合同约定的是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免赔。如果是看客观事实再来应对保险条款的话,保险公司似乎有理由予以免赔的。
方弘:但是如果予以免赔的话,显然对于李师傅来说和发生事故以后以受伤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为重的这些人来说就很不公平,因为李师傅完全是出于好心,先以救人为主,如果去救人了就不赔,那么法律是鼓励我们去救人,还是鼓励我们不救人?
张京律师:实际上这个案例我觉得应当还有李师傅做的不周延的地方,实际上李师傅在送沈先生去医院救治的两个半小时过程当中,完全可以提前报警的,也并不是说李师傅因为送沈先生去医院了,就可以延迟两个半小时。所以,李师傅作为肇事方也有做的不周延的地方。
但是,我们要搞清楚他离开事故现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他主要原因不是逃避责任、不是逃逸,而是为了尽快救治受伤人员。我觉得他内心并不是说要逃避责任离开现场,从这个角度来讲,法院最后认定保险公司拒赔被裁定无效的话,是有完全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
方弘:为什么最后会认定为无效呢?
张京律师:《民法典》496条到498条都有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496条说的很清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险合同通常都是格式条款,也叫格式合同,如果说机械地去套用没有采取依法措施驾驶车辆离开现场的,保险公司免赔,表面上看上去是有道理的。但结合李师傅肇事的情况来讲,如果机械的认为李师傅救治人员导致车辆离开,也应当保险公司免赔的话,明显违反了刚才所说的公平原则。
 
按照《民法典》合同编498条对格式条款的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我们认为肇事司机积极救助人员,恰恰是他担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是公平正义的体现,如果机械套用他离开现场保险公司免赔的话,恰恰破坏了公平原则。所以,我觉得当有两种不同的理解的时候,按照《民法典》合同编498条对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就应当支持认可这个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方弘:这个案件平湖法院审理认为肇事司机李师傅虽然没有及时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也没有能够很好的保护现场,但是李师傅驶离现场是为了积极的救治伤者,凭现有的证据不能够得出李师傅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结论。如果肇事司机为了积极救治伤者,而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因此被判决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的话,对肇事司机是有失公平的,也可能会造成漠视他人生命和健康的社会导向,所以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沈先生12万元。应该说这样的一个判决,是没有硬搬教条或者仅仅适用双方签订的保险条款来做的判决,而是从尊重生命、救人优先的一个价值导向,灵活的将法律的原则适用到具体个案的判决当中,值得我们去点赞的。
张京律师:非常棒的判决。我觉得法律是有温度的,不是机械的文字或法条的体现,法院的判决至少体现了一个公平原则,传递的是尊重生命、救人优先的价值导向,这份判决是非常棒的一份判决书。
方弘:这个事故发生了以后,也建议大家可以先报警,确实是非常非常紧急,连报警时间都没有,那可以事后马上去报警。
张京律师:是的。我还有一些建议,首先自己在驾驶当中要承担一些驾驶责任,不要因为过失导致他人财产损失和生命、健康受损,这是作为驾驶员应尽的责任。
第二,一旦发生交通肇事以后,尽可能在第一时间进行报警,如果要离开现场,或者无法保护现场情况下,尽可能的用手机拍照、手机摄像,保留事故现场的现状,这样对交警的事故认定是非常好的证据留存。
结语

在生命面前,我们别无他选。法律规定人的生命高于一切。所以,在面临选择的时候,毫无疑问救人第一。为了救人和损害了相对较小的利益的时候就不该担责或者减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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