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规定对废气开展自行监测,三企被查

以下为正文

为确保排污单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均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提出了明确规定。

但仍有部分企业对自行监测的责任履行意识不强,未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阻碍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损害了社会和人民的利益,赣榆生态环境局始终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查处了一批企业违法行为,为排污单位敲响警钟。

典型案例一:江苏**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1月28日,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头镇的江苏**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0年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对废气监测点位开展自行监测。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之规定,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最终,该公司受到了罚款5.6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7月29日,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石桥镇的连云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涉嫌未按照规定要求对厂界位置无组织废气开展自行监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典型案例三:江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8月16日,赣榆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江苏**油品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石油库项目”涉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记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立案。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素材来源:连云港生态环境

汇编整理:《VOCs前沿》微信公号

End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