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收入、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为什么不能一致?

经常有人在讲,会计报表的收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收入,三者必须一致。否则,就会触发税务预警。

会计确认收入的原则是企业会计准则,增值税确认收入的原则是增值税条例,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的原则是企业所得税法。谁敢说,确认收入的原则各不相同,而收入却是相同的?!

一位专业从事税务风险智能识别的专家讲,如果三个口径的收入不一致,这家企业可能有问题,可能没有问题;如果三个口径的收入完全一致,那只能说明这家企业一定有问题,查它不商量!还是找个案例吧。

甲公司与乙公司就A工程项目签订了一份总额为1200万元的施工合同,工程已于2019年8月1日开工,约定于2020年12月完工。乙公司已经就工程质量提供了银行保函,并约定甲公司按完工进度支付98%工程款,工程完工后支付尾款2%。截至2020年10月30日,该项目实际发生成本800万元(预计工程总成本1000万元),已经收款500万元。2020年10月30日乙公司得知甲公司发生财务危机,以后的款项可能无法收回。

首先,我们来讨论会计收入的确认。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按照工程进度确认收入。鉴于该工程预计总成本1000万元,实际发生成本800万元,那么依投入法确定的工程进度为80%。截止2020年10月30日,乙公司应当按照1200万元的合同总额和80%的工程进度,确认收入960万元。

但是考虑到甲公司发生财务危机,可能无法履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乙公司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800万元。

其次,增值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鉴于A项目已经开工,乙公司应当按照收款或者合同约定收款金额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因此,增值税收入=合同总额×工程进度×合同约定支付比例=940.80万元。

再次,企业所得税收入的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按照完工进度确认收入的实现。在这里,税法和会计的相同之处,都是按照进度确认收入;不同的是,会计可以考虑能否履约的不可靠因素,而税法不考虑不可靠因素。因此,乙公司应当按照960万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会计收入,还是增值税收入,或者企业所得税收入,三者之间不可能一致。它们确认收入的依据,既不是开具发票的金额,也不是实际收款金额,而是依据各自的原则。

截止2020年10月30日,甲公司A项目会计确认收入800万元,增值税确认收入940.80万元,而企业所得税确认收入960万元。

各位小伙伴,你们在实操中是怎样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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