躺着撞枪?男子自己摔倒身亡 公路局被判赔16万!
据大河报报道,贺松在一场意外交通事故中死亡,家人认为该事故道路存在安全隐患,遂将该道路管理部门告上法庭。3月1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许昌市某区公路管理局承担20%的责任,支付受害人家属16万余元。
2017年1月的一天,家住河南许昌市的贺松骑着二轮电动车行驶至许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道路时,在未与其他车辆碰撞的情况下自己摔倒在地,被人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很多人看来,这就是意外事件,自认倒霉吧。
而贺松的家属可不这么认为。。。
2017年10月,贺松父母、妻子、儿女作为5名原告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路的管理部门赔偿5名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88万余元。
为什么要告这条路的管理部门呢?
庭审中,贺松的父母妻儿向法庭出示了事故现场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图文无关
而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辩称,该路段的发包由当地政府负责,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嘉宾:李文谦律师
方弘:贺松的家属认为事发路段道路标线缺失、道路边缘不平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是造成贺松死亡的原因。您认为贺松的死亡和公路有关系吗?有多大关系,为什么?
李文谦律师:道路标线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车辆、行人依法依规通行,以秩序去保障安全。
在道路标线缺失的路段,虽然并非一定会出现交通事故,但其发生率势必比道路标线合法合规的路段高。而道路边缘的平整度,更是会对行车安全、尤其会对自重较轻的二轮电动车等车辆的行车安全产生相对较大的影响。
由此可知,案发路段确实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因此,我认为贺松的死亡与公路的瑕疵是有一定因果关系的。
但是,我同时认为,这个因果关系实际上并不很大。因为,本案驾驶人本身应当具有注意义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其自身。
方弘:而作为管理部门的许昌市某区公路局辩称,该路段的发包由当地政府负责,其单位无权发包,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路出了问题到底应该找谁?
李文谦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由此可知,公路出了问题应该找道路管理者,也就是本案中的该区公路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路局作为事故发生路段养护单位,未履行合理限度内的管理义务,其对贺松的死亡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次事故中,死者贺松未尽到谨慎驾驶的义务,道路瑕疵虽客观存在,但也并非突然出现完全不能避免。因此,死者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该路段公路管路局承担20%,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161596元。
方弘:很多人都对这样的判决感到意外,没想到法院会判公路管理局承担责任。您怎么看这份判决?
李文谦律师:道路管理部门有义务保障道路的安全行驶。所以,如果再出现本案的情况,类似道路标线缺失,道路坑坑洼洼未作警示标识,一旦发生事故,公路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这是对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也是他们的法定职责。
当然,事故发生之后,承受更大痛苦的还是当事人本人。所以,当事人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充分注意道路是否安全的义务,应该是更为重要的。
我认为,在发现道路不平、或者道路标线模糊不清等情况的时候,更好的方案是直接向公路管理局反映情况,要求公路管理局对相关路段进行维护,从大局考虑,利人利己。
方弘:其实,这个案件可以给大家做一个非常好的、生动的普法课。
从网友的留言当中,我们可以看出来,大家对于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责任方面的法律意识还不是很到位的。公共道路是用纳税人的钱去修的,这条路涉及到我们每一个行人的安全。所以,道路的管理以及整个路面的安全状况影响我们每一个行人的安全。
所以,这个案件的胜诉是法治的进步。同时,也能够警示有关行政部门,尤其是公路管理局更好得维护保养路段,尽量消除道路的安全隐患,保障行人的安全。
嘉宾:李文谦律师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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