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分手 男子索要钻戒和400多万损失 恋爱经费哪些要得回来?

相识一个月便订婚,男方给了300万元彩礼。分手后,男方诉至法院要求归还。要回了彩礼还不肯善罢甘休,男方再次将女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女方返还恋爱期间给女方的114.78万。

广州的晓磊与阿蓉(均为化名)经亲友介绍相识,在2015年3月初确立了恋爱关系。当月30日,晓磊即买了一枚钻戒当场送给阿蓉。清明节前,晓磊打算带阿蓉回老家扫墓,阿蓉提出按照其家乡的习俗,未下聘订婚前,不能随便跟着晓磊回家扫墓,需要晓磊支付300万元的聘礼。于是,晓磊向阿蓉转账300万元后,阿蓉跟随其回乡祭祖。4月18日,双方在广州举办了订婚宴席。订婚后,两人同居了大半年时间,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5年11月分手。

晓磊向白云区法院起诉称,现双方已无法履行婚约,要求被告返还钻戒及礼金3108880元,阿蓉仅同意返还钻戒及订婚仪式上的108880元的礼金,认为300万元属于恋爱诚意金,拒绝退还。

白云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晓磊向阿蓉转账的300万元是否属于彩礼,阿蓉应否返还。

恋爱期间的赠与是否要得回来?

嘉宾: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律事务部主任 国家婚姻家庭咨询师  谭瑛律师

方弘:是否是彩礼对于阿蓉是否要返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吗?为什么?

谭瑛律师: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为我们讲的彩礼和一般的赠与是不一样的。

首先,如何区分彩礼和一般的赠与?

男方给女方财物,如果定性为是一般的赠与,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已经实际履行了,是不能撤销的,也就是说不能要求返还的。如果定性为彩礼的话,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于赠送的彩礼,

1、       如果最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       办理了结婚登机手续,没有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导致自己生活困难。

有这三种情形的话,彩礼是可以要回去的。所以,这个案子当中是否是彩礼,对于小磊能否要回这300万块钱,是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方弘:300万晓磊认为就是彩礼,因为他认为当时给阿蓉就是为了订婚。而阿蓉认为这300万块钱完全是当时恋爱期间的赠与,根据刚才介绍的案情和相关资料,这300万块钱到底算不算是彩礼?

谭瑛律师:我们首先来了解彩礼的概念。虽然法律上对彩礼没有明确的定义,但是我们按照通常汉语词典的理解,我们国家对于彩礼的定义,就是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的时候,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也就是我们平常讲的聘金聘礼,这个就俗称彩礼。应该从这个概念来讲,我们可以确定彩礼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支付给女方的财物。

所以,根据这个定义来判断,我认为本案应该是属于彩礼。

因为案情表述中也提到,当时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男方就买了一枚钻戒送给女方,我们知道民间的习俗中,如果是送戒指,一般都有订婚和求婚的意思。另外案情中也提到男方是清明节打算带女方回老家扫墓,女方当时就提出来要按照其家乡的习俗下聘礼。下了聘礼之后,才能够跟随男方回家扫墓。所以,当时就提出要求男方支付300万元,男方的实际上是依据女方家乡的风俗,给付了女方300万元。我认为,根据案情的表述和彩礼的定义,这300万块钱应该是属于彩礼的。

方弘:广州省白云区法院认为300万元数额巨大且在订婚前给与,应认定为彩礼,扣除双方同居花费判令女方返还280万元,双方对此均没上诉。

280万的彩礼要回来了。此后,男方晓磊并没有善罢甘休,因为自己在恋爱过程中,还先后给了阿蓉114.78万元,于是晓磊再次将阿蓉起诉到了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阿蓉返还自己114.78万的损失。

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为到底是恋爱中的一般馈赠,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怎么来认定这部分钱的性质?

谭瑛律师:这在实践当中确实有一定的难度。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当事人当时的主观意思表示,站在第三方的角度很难客观公正得来判定。但是,如果出现这样的纠纷,我个人认为还是主要看双方的证据是否能证明当时的赠与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恋人之间除了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也不排除双方之间感情深厚,为了表达感情的亲密,可能会有一些财产的赠与。这个是不以结婚为条件的,所以这个时候要区分,主要是要看双方的证据。我个人认为,在发生纠纷的的时候,如何认定可以综合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个方面,可以从财产的价值的大小来考虑,比如说恋爱期间一方赠与另外一方的衣服或者一些包包、鞋子,或者不是很贵重的金银首饰啊。我认为,这些实际上都应该是双方作为恋爱期间的一般性赠与,不能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但是,如果财产价值非常大,而且还要看赠与的时间节点,如果在双方谈婚论嫁的期间,一方给另一方买房、买车或者数额很大,超过一般正常的生活需求的一些现金的赠与,我觉得这种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可能性会更大一些。

第二个方面,可能要考虑双方的感情因素,感情是否深厚。一般来讲无偿赠与肯定是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感情也比较深厚。如果双方感情本身就不是很深厚,交往时间不是很长。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财产纠纷,男女双方交往时间很短,但是一方给另一方赠与大额的财务。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如果双方不存在相互的感情,认定为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应该是更公平合理一些。

第三种情况要考量的就是当时在给付钱款的时候,具体是在一个什么样的情况下给付,为什么给付这个钱,再来具体分析究竟给的是彩礼还是一般情况的赠与。

区分彩礼和一般的赠与具体的判断标准,法律上目前有没有明确。主要是发生纠纷之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公平诚实信用,尊重社会公德,然后结合风俗民意综合起来判断。

方弘:看来区分一般赠与还是彩礼并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要综合各方面的条件来判断。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系恋爱关系,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增进彼此感情互赠财物本属人之常情,但双方交往不到一年,晓磊赠与阿蓉财物高达114.8万元,明显不合常理。一审法院判阿蓉返还114.78万元。

广州中院日前二审认为,从其多笔转账金额数字“52000”“8888.88”等寓意表明,男方转账应属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并不能反映以结婚为条件,因此114.78万元是恋爱馈赠,女方无须归还。

通常情况下,恋爱期间的赠与什么情况可以要回来,什么样情况要不回来呢?

谭瑛律师:就像我们前面讲的,对于给付的钱的性质,首先就要做一个界定。如果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不能结婚,目的不能实现的话,赠与是可以要得回来的。如果双方仅仅是为了增进感情,一般的赠与,这个就要不回来。恋爱期间一些共同的花销或者小礼物的赠送,这个就是不能要回来了。这在实践当中确实是当事人很难把握的。因为一般双方比如说恋爱期间,可能大家都有一个美好的愿望,都是想着要和对方步入婚姻殿堂,可能也没有那么多的法律意识。所以,在给付钱财的时候也没有想那么多,没有想到后来会走到分手或者结不成婚的地步。但是,在现实当中,包括我们自身也代理了多起这样的案件。

所以,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第一,要对付一些大额的财物,特别是钱款方面,最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不要以现金的方式来给付。以现金的方式给付,可能到时候给了这些钱,都没有证据来证明。

第二,我个人认为虽然恋爱,但是对于大额的财物可能还是要分条件赠与。不要动不动就赠与大额的财产,还是要分情况,要多一点心思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像刚才这个案子当中,为什么114万多元,法院没有支持晓磊的诉讼请求?我个人认为可能是结合双方当事人的一些具体情况。从前面表述来讲,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是给了300万,实际上这个数额远远超过一般家庭和一般的恋人之间聘礼数额。另外,本案中,114多万是在相对比较长的时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给付,而不是集中性的给付。比如说两人要结婚了,要买车或者买房。这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判定两人在恋爱期间针对旅游或者针对共同生活的一些花销。

其次,案情中也有表述,在双方分手之后,男方仍然给了女方财物,为了能够挽回女方的心以及挽回两人的感情进行的给付,综合以上的这些情况来检验,这种情况认定为一般的赠与,我个人认为还是合理的。通过这个案例,稍微总结一下,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对方什么财物,这需要多一点证据意识,多一点心思的。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晓磊为了证实阿蓉以各种理由向他要钱,晓磊也出示了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比如说其中“你就要发我52000,可能就是代表我爱你。阿蓉又发出“你说88888,不发88888,我就不会原谅你”等等。

通过两个人交往的这一些列细节来开,其实两人的感情一开始就是以金钱为前提的。相识不到一个月,女方就要300万的彩礼,男方这也是挺傻的,人家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一开始双方就是建立在金钱基础上的爱情,注定是走不长的。

所以,我觉得遇到女方跟你伸手要钱的情况,作为男生应该谨记,不要盲目的陷入爱河当中,要多少就给多少。当然,我们了解一些法律知识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大家还应该具体了解自己在恋爱的过程当中的赠与,哪些能够要得回来,哪些要不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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