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亭案例|对方无偿还能力,如何选择诉讼策略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对方无偿还能力,如何通过诉讼策略的恰当选择,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

文/彭镇坤(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

我们办理每一个案件都会形成大量的检索、梳理、分析、回顾、总结和复盘,『云亭案例』正是对云亭所律师办理的部分成功案例进行脱敏复盘后的集中展示。应大量客户和业内朋友的建议,我们力求将最精华和最干货的内容进行公开发布和分享。我们认为,系统回顾我们亲自办理的成功案例,经历才会变成更有价值的“经验”。

案例导读

律师代理案件、承办项目的任务之一是要最终实现客户利益的最大化。但由于市场交易活动的丰富多彩、变动不居,以及市场交易主体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会采取各式各样的风险隔离、风险防范措施,这就使得当事人的权益在完全落地、完全实现的过程中,存在诸多繁难、诸多障碍,而律师工作的一项基本内容就是要拨开重重迷雾、突破重重防范,抓住案件的实质和关键因素,尽最大努力获得胜诉的筹码和实现权益的利器。在这个过程中,诉讼策略的选择,包括责任主体的确定、案由的选择、权益的主张方式等等就变得至关重要,恰当的诉讼策略通常能够曲径通幽、柳暗花明,而不恰当的诉讼策略则往往是泥入大海、一去不返。

在本案中,本所律师通过充分研判案件的全部事实、仔细甄别案件细节、发掘案件潜在责任主体、谋篇布局另辟蹊径,最终实现了客户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一、2013年甲与乙签订《合作开发协议》,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资金,双方合作实施协议约定的建设内容。甲在建设完工且验收结算后,将乙的投资款以及约定比例的回报支付给乙。

二、为履行上述协议,乙专门设立了项目公司丙,向丙委派了公司管理团队,将合作开发协议项下的义务交给丙,由丙具体组织实施上述协议,对外签订合同、支付建设工程款。

三、丙随后与A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A承接案涉项目,进行施工。合同签订后,A切实履行了合同义务。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甲多次对图审、验收等出具了意见并提出相关修改建议。丙多次通过乙账户对外付款。

五、2018年项目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同年由甲委托审计机构对案涉项目进行审计,审计完成后甲和丙签章一致确认了工程结算审核结果,并向A出具了最终的结算审核意见。

六、后A迟迟未取得案涉项目剩余2亿元建设工程款,经多次催告未果后,遂成讼。

争议焦点

甲、乙是否应对2亿元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款与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对方主张:

甲主张:

其实并没有与A签订过任何合同,不是诉争合同的相对方,依据合同的相对性,甲不应对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款承担任何支付义务。

乙主张:

乙只是丙公司的股东,丙系独立企业法人,乙仅以出资为限对丙承担有限责任,丙的债权债务与乙无关。且乙从未与A签订过任何合同,A无权对乙提出权利主张。

本所律师代理A主张:

应当由甲、乙与丙承担共同还款责任;1)甲虽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方,但作为施工许可证记载案涉工程的建设方,甲不仅是实际的履行方也确实参与了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对图审、验收等均出具了意见、提出了建议,并参与了最终结算;2)乙是与甲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实际获得收益回报的一方主体,且甲也表示会将项目建设款支付给乙。乙与丙存在资产、人员等多方面的混同。因此,乙应承担支付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款的义务。

云亭代理

为充分阐明观点,本所律师代表A公司就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了详细论述,并充分举证,现摘要如下:

一、甲作为案涉项目的建设方,其应履行支付案涉项目工程建设款的义务。

案涉项目的施工许可证明确载明甲为案涉项目的唯一建设方。作为施工的相对方以及施工成果的实际受益人,甲应对施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况且,甲全程参与了案涉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其不仅在图审、验收环节出具了意见、提出建议,还参与了最终的结算。虽然,甲没有与A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通过甲对案涉项目的参与程度、其法定的建设方地位以及其与乙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的支付建设工程款的约定,我们可以清楚的知晓,丙仅仅是作为其组织施工的载体,而非实际的权益人。因此,甲应当支付案涉项目建设工程款。

二、乙是甲乙双方基于案涉项目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的合同利益实际享有者,其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应承担义务。

甲与乙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载明,乙将按照审定工程造价的10%计提投资回报率,甲也明确表示其会将投资款和回报等支付给乙,这就意味着丙实际上只是乙利用公司法赋予公司的独立性,来防范风险、隔离债务的工具。况且丙与乙之间存在人员、资产等多方面的高度混同,丙亦曾多次通过乙的账户对外付款,且该等款项均来自于乙。乙是前述合作协议合同利益的实际享有者,其享有权利就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而作为案涉项目的组织方,丙并不因也无权因案涉项目取得任何利益,其权利义务如果不配以乙方的义务承担,则显然是失衡的,进而就会严重损害丙的债权人合法权益。故,乙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

裁判结果

本案的案情相对简单,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完成后建设方、发包方未支付建设工程款,丙作为责任主体是显而易见的。但如果本案诉讼仅止步于此,只是简单的处理本案的话,客户的权益将会因丙不具有效清偿能力而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为能够真正实现客户的利益,本所律师挖掘出潜在的责任主体甲和乙。但责任主体的增加,虽然加大了客户债权实现的可能性,同时却也意味着更多的不同法律关系的交织,无疑会使得审理变得更为复杂、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增加,也意味着代理律师及客户需要面对的障碍会增多,但如果不如此处理那结果必然是权益停留在纸面上而不能落地。基于此种两难的局面,结合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客户的核心诉求,本所律师意识到诉讼(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属于零和博弈)并不是化解本案纠纷和维护客户权益的最佳方案,因此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本所律师在积极完成诉讼工作的同时,取得客户授权,通过与被告方积极协商,向被告方进一步阐明了我方主张的法律依据、司法实践判例并通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本案庭外和解成功。

律师手记

1. 在本案中,丙作为案涉合同的当事方,其应依约履行合同项下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义务,没有太大问题。可经前期调查、了解,丙仅为项目公司,且名下并没有可供偿债的有效资产,其本身已负债累累,已无任何经济偿还能力。若不想办法突破合同的相对性,仅以丙作为唯一被告,即便最终A胜诉,其所主张的巨额建设工程款亦难以得到有效执行,这样的结果对客户来说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这是摆在本所律师面前最大的困难。

为能寻找到突破口,本所律师进一步深入分析案卷材料,调查、了解与案涉项目相关的全部事实以及来龙去脉,梳理案件法律关系,进而发现具有有效偿债能力的甲是案涉工程的建设主体且实际参与了案涉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作为案涉项目的最终受益主体,其应当承担案涉建设工程款的支付义务。

而通过乙与甲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本所律师进一步发现乙将按照审计部门审定工程造价计提投资回报率,甲也明确表示其会将投资款和回报等支付给乙。显然,该等事实表明丙只是乙利用公司独立性为防范风险、隔离债务之目的而创设的主体,乙才是最终合同利益的实际享有者,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乙应承担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基于以上,本所律师通过深挖责任主体,选择了恰当的诉讼策略,依据对案涉项目的参与程度、对案涉项目的实质影响和控制等事实将甲有有效列为被告,并将隐藏在丙背后的乙挖掘出来,使得本案从极有可能的虽然“胜诉”但权益并未获得实质维护的不利局面转变为胜诉即维权的有利局面。也正是由于将甲乙列为了被告,在后来的和解中被告方才有了动力和意愿进行协商,否则,作为空壳公司的丙根本就不在乎债务多少,更遑论实质清偿了。

2. 本案对于客户而言,我们可以总结的经验教训之一就是,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对交易对手要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尤其是要考虑一旦出现违约等情形,交易对手是否有足够的清偿能力。客户应尽可能选择清偿能力强的交易对手,或将交易规模控制在与之相匹配的范围内。但交易对手的选择往往会受自身市场地位的影响,在不能理想选择的时候,可以通过在履约过程中的有关事实固定,将潜在的责任主体拉进到相应的法律关系中来,这样就能为可能发生的风险增加更多的保障。

3. 本案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我们需要牢记的是律师代理案件、承办项目的目标是为当事人实现最大化的利益。获得胜诉只是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的手段,不是结果。有时候即使取得胜诉的生效判决,却因债务人不具备有效清偿能力,客户的权益不得不停留在判决书中而难以得到实际清偿。因此,我们在制定诉讼策略时,一定要充分了解被告方的清偿能力,深挖潜在的责任主体,综合评价和考量如何最终实现当事人权益,从而制定出更优、更具操作性的诉讼策略。

本文作者

彭镇坤  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手机:18911281352

微信号:pzkpky

座机:010-59449968

邮箱:pengzhenkun@yuntinglaw.com

彭镇坤律师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具有中国专职律师执业资格,至今已经从事法律工作近二十年。

彭镇坤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从业经历,曾为中国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钢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五矿集团有限公司、富力地产、华润集团、鄂尔多斯投资控股集团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知名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并曾在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执业8年。在近二十年的法律工作中,彭镇坤律师总能深刻地理解客户的真实法律需求,能从表象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入手,通过挖掘案件或项目的关键所在和核心事实,形成清晰有效的诉讼思路和诉讼策略,辅以对证据的梳理和取舍、谈判策略的个案化制定等,真正实现完美维护客户权益和客户风险最小化等代理人目标。

彭镇坤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投融资事务、房地产及金融等领域有诸多成功案例,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和对行业的深刻认知,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各高级人民法院、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基层人民法院都有诸多出庭经历,并取得过优异的成绩,其至今已代理过上百起民商事案件。彭镇坤律师不仅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优质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还在诸多投融资项目中凭借专业化、高水准的业务能力,获得大量客户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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