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邻居搭起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
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相邻权的纠纷,那么邻居搭起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关于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山西农业大学法律爱好者协会小编整理了关于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情简介:邻居搭起违章建筑
原告顾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肖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
XX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被告购得该房屋后,于2009年底,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原、被告所称的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原告认为被告所搭建的构筑物在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影响其利益,多次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2010年10月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被告在未经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影响他人利益,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该露台上的构筑物(包括防盗设施)至今未拆除。原告无奈,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被告将其搭建的构筑物拆除并恢复露台原状
经法院查明,原告顾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被告肖XX系XX市XX街道XX名都2幢1单元XX室房屋(以下简称XX室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系楼上及楼下的邻居关系。
XX室房屋北面平台原设计用途为露台。被告购得该房屋后,于2009年底,在该露台搭建封闭构筑物(即原、被告所称的阳光房),此后又在该构筑物外安装防盗设施。原告认为被告所搭建的构筑物在噪声及安全隐患等方面影响其利益,多次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反映。2010年10月等,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向被告发出整改通知书,认为被告在未经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搭建建筑物,影响他人利益,要求被告予以整改。该露台上的构筑物(包括防盗设施)至今未拆除。
律师说法: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
本案争议的部分为房屋露台,并不包含在被告所购买的房屋面积中,被告所购房屋虽有开向该露台的门,但被告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被告在享有该露台使用权时,不得侵犯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现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被告虽认为经过了原告的默许及房屋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的口头同意,但未提供证据证实,所有法院并未采信。
同时被告搭建构筑物未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该构筑物的存在并无合法依据。根据露台改建后的状况并结合生活常识,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后,构筑物顶面与XX室房屋窗户的距离更为接近,对XX室房屋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并且在下雨等特殊情况下所产生的噪声,对居住于XX室房屋的原告的影响更大。
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相关规定,被告在露台上搭建构筑物并无合法依据,且对原告的利益存在影响,故法院判决被告拆除该构筑物(包括防盗设施)并恢复成露台原状。
综合上面的介绍,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要依法进行拆除。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违章建筑侵犯相邻权是否能拆除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