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言I批评辩护人
按:在前文《为什么我要在法庭上对公诉人进行批评》后,有检察官不服,也有法官认为辩护人这方面的问题多过公诉人。本人亦认为辩护人在法庭上同样有扣帽子,讲大道理的毛病。特发怡宝资深公诉人所写之文,辩护人和公诉人都应以此为鉴。
正文:
在从业的这十年经历中,在法庭上,我都以公诉人的身份指控犯罪,与辩护人对抗,庭上中规中矩。但是在下面,我常常会对一些在庭上遇到的律师嗤之以鼻,虽然我知道,这并不好。
大家讲事实,摆道理,各说各的就是了,实在没有必要针锋相对。但实在没忍不住,看到这些辩护把法庭当成表演的舞台,不是通过缜密的事实和道理论证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动不动就扣帽子,讲大道理,一副真理自居,正义在手的样子,我真的是看不下去了。
但是我理解,辩护人为什么喜欢这样做,因为怡宝其实也是从他们的队伍里出来的(刚毕业时在律所打过两年杂)
一是在角色上,代表被国家强权指控的一方,在当前极端偏重人权保护(特别是嫌疑人和被告人人权保护)的法治大环境下,有着天然的道德优势地位,方便给侦查人员,公诉人还有法官扣帽子讲大道理。
二是一般而言,不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侦查机关,公诉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总会有这或那可批评或者说可指责之处,正好可以让辩护人扣帽子和用来讲大道理,所谓的“法律共同体”,在一些辩护人看来,公检法都是联手制造冤案的,只有律师才是法治天使,才是正义卫士。
三是扣帽子和讲大道理容易造成司法机关都是背靠强权构陷人罪的形象,似乎每个案子都是冤案,正如有天怡宝的朋友圈里有朋友引用了一句福尔摩斯说的“世界上没有完美的犯罪,因为那是人做出来的”,然后进一步解读为“同样,世界上也不应该有完美无缺的证据链条,因为那也是人做出来的”,于是怡宝很不识趣的跟了一句“等于说所有的案子都应该是宣判无罪哇?”
然后……就又把天聊死了
记得曾在办理一起敲诈勒索案时,遇到几位辩护人,案情大概是这样的:两个包工头在已经领取了工程款后,发现如果自己依约给手下民工发放工资的话,自己会亏几十万,想来想去于是就召集手下八个民工班组长开会,约定第二天两个包工头携带工地上发放工资的账簿等资料关机跑路,然后八个民工班组长带着手下工人以包工头没发工资为由去发包方公司讨薪,并采取打砸工地,爬塔吊以及阻拦交通等方式,逼迫发包方重新支付将近三百万的资金,并且把扣除工资的多余部分全部交回给包工头,从而达到民工得薪和包工头赚钱双赢的目的。
这样一个案子,其实很容易发现包工头和班组长之间已经构成了共同犯罪,在起诉时,公诉机关也充分考虑到了民工的实际情况,认定了诸多法定和酌定情节,然而到了法庭上,却有数名辩护人抛开案卷材料,无视在卷证据,在法庭上慷慨激昂的演讲民工生活如何不易,民工讨薪天经地义,不发工资天诛地灭等等,带动旁听的家属情绪。从大道理讲是没问题,“干活挣钱”本身就是一个可以抛开任何限制因素和约束条件的普世观念,根本不可证伪,但我们回头看看案情的话,这真的是民工在讨薪么?就算是民工没领到钱,是因为发包方的问题么?对于这样明知实情还要一起商定以非法方式讨要本不应当的资金,到底是犯罪还是民工讨薪,相信各位自有公论。
庭审中还出了一档子小插曲,因为八名涉案民工班组长的供述内容基本相同(一起开的会,一起去堵的发包公司门),一开始就有辩护人提出公诉人能不能举证效率高一点,我们是外地律师,庭早点开完好赶回去,于是怡宝就提出因为各被告人供述内容基本相同,那么我就选一份有代表性的详细展示,经过合议庭允许后,于是怡宝就以被告人A的供述为代表,进行了详尽展示,然而到了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BC的辩护人居然提出“今天公诉人根本没有证据证明我们的当事人明知第二天的讨薪行动的内幕……”,当时怡宝确实忍不住了“各辩护人都是提前已经阅卷的,刚才也是你们提出高效举证且公诉人所建议的方式也是你们同意并经法庭准许的,可是现在辩护人却提出公诉人没有举证证明BC明知内幕,辩护人的诚信何在?”
这样的经历在我以公诉人身份出庭经历中,并不少见。辩护人扣帽子,讲大道理常用的方式可归纳如下:
一是有罪推定,虽然我们都知道“任何人未经法庭判决,都不视为有罪”这一无罪推定原则,但是在一些辩护人看来,对待被告人和对待司法人员就是两个标准,对被告人就是无罪推定而对司法人员却是有罪推定,一开始就设立大前提“这是个冤案”,再把诉讼过程中的某些行为上纲上线,无论如何一定要把每个证据都找个问题出来,然后就无限放大,让大家看看司法机关就是这样非法取证办黑案,例如某次怡宝办理的一起砍伐珍贵树木案件,辩护人抓住被告人的某一次讯问笔录中,侦查人员问了一句“你砍伐四棵树木有没有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再反复强调被告人实际只砍了三棵,公安机关却要问四棵,分明就是处心积虑的要把人整厉害,这样的证据怎么能用?这样的民警怎么配当人民的卫士?听完以后怡宝也是情绪激动,说了一句“辩护人请仔细阅读其他的笔录和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分明就是认定涉案树木只有三棵啊~!”
二是慷慨正义,义正言辞进行法治宣讲。具体表现就是脱离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以演讲的方式发表辩论意见,气势磅礴,高屋建瓴,让人觉得热血沸腾,只是细细听来才发现都是一些不可证伪的普世观念,却完全抛离案件基本事实,如同前文怡宝所提的那个所谓民工讨薪案
对于辩护人这样的表现,如果是为了表现给当事人看的,那么怡宝真心理解,毕竟在大部分普通群众观念中,律师好不好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在庭审中说得多不多。但是如果是辩护人真的就是认为案子就是这样的话,那么怡宝就只能呵呵了。
要扣帽子谁都会,要讲大道理谁都能,但法庭终究是依据事实和证据来摆事实,讲道理,不是靠扣帽子,讲大道理。我想在以后的从业过程中,虽然知道不好,但在遇到这种辩护人时,我虽然在庭上不说什么,但在心里还是会毫不吝惜甩上N个白眼,真的,你还不如那些只会“刑辩律师三大宝,认罪初犯态度好”的辩护人呢。
前检察官|现法学教师和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