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解析 | 《民法典》新变化解读(3)侄子的继承权
一典出世,数法废止。所以说,《民法典》如此重要,出门不聊聊《民法典》,怎么证明我们是文化人呢!
新法解析 | 《民法典》新变化解读(3)
侄子的继承权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 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综上可见,民法典29条、1045条、1128条、1129条等等诸多法律条文都在从不同的侧面回答谁是家庭,谁是家庭成员的分类问题。1045条的第三款作出的回答最为直接和明确。
“近亲属”概念用在哪?
近亲属代为确认病情:《民法典》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近亲属代为诉讼:《民法典》994条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近亲属对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除外:《民法典》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家庭成员”概念用在哪?
确认家庭暴力等概念的对象:《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那么《民法典》就明确了“家庭成员”则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范围较“近亲属”进一步缩小,接近与社会学中的“核心家庭”的概念。夫妻当然是家庭成员,子女当然是家庭成员,父母当然是家里成员。外祖、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们,只要共同生活都属于家庭成员。而其中的逻辑我们也可以理解:共住一个屋檐下,共同生活,才有家庭暴力的危险。
1128条第二款的规定确立了一下我们现行的继承法曾经空缺的法律规则:人去世的时候,他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可以取代他兄弟姐妹的位置来继承他留下来的遗产。原有的《继承法》上没有这样的代位继承制度。民法典是首次确立这样的规则,事实上是意味着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其实也可以看做是属于家庭成员。
1129条重申了原来继承法上的一项规则,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拥有等同亲生孩子的继承权。
对于新出现的1128条举个例子,如果某先生没有留遗嘱,他的兄弟先于他去世了,这位兄弟的孩子有权继承属于兄弟份额内的某先生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