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现在允不允许委托其他单位代缴本单位员工社保?政策依据是什么?

不合法,用人单位违反了《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若劳动者据此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法》第5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5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由上述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账户开立和费用缴存主体均应为“用人单位”,也即用人单位应在工商注册登记地开户并为员工缴存社会保险费。如用人单位将社会保险缴费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代办”,并以用人单位名义缴费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但若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以第三方名义代缴社保,由于转移账户、改变了缴费主体,则不符合《社会保险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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