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讲义(017)-法律关系
大家好,我是你们的仲达博士。我们今天看一下第十章法律关系。法律关系这个词可能日常经常听说过,但是对它的具体概念内涵,没有做过很深入的逻辑思辨。
法律关系的观念,最早来源于罗马法中的“法锁”的概念。怎么理解“法锁”呢?法律关系的定义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在法律关系的概念之外,还有一个更大范围的概念,就是什么?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这个大的概念范畴之下,一个更细化的概念,法律关系首先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种类很多,非常复杂,只要处在这个社会中,每个人都会就社会上其他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特定的某些人,产生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但是,这些关系里面哪些是属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一定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什么叫“法锁”,我们自发产生的社会关系本身,是比较自由的,比如说我愿意跟你交朋友,我们就可以结成这种社会关系,我不想跟你交朋友了,我随时跟你可以绝交,但是,法律关系就不一样。法律关系是什么?法律规范就相当于一个锁,把被他规范的社会关系锁定,这样的社会关系就会上升成为法律关系,这样的法律关系就不再是你想改变就能改变的了,而必须要在法律的规制范围之下改变或调整。就叫“法锁”。所以说,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是必须有相应法律规范的存在。
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的特殊关系,因为法律规范就体现了意志性——国家意志。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也就是说,法律关系最后落脚的就是权利和义务,权利是什么,义务是什么,权利的范围在哪儿,义务的范围在哪儿,谁应该享受权利,谁该承担义务,承担什么样的义务,享受什么样的权利。法律关系前面加上一个民事,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意味着这种法律关系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
所以说,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是私法领域,民法是意思自治,但是,他一定也是一种体现国家意志性的关系,自治,是国家认可,让你意思自治,一定也是有国家意志的体现。所以就是,民法不是私权,而是私法。自治也要在国家规制之下,不是当事人只要达成合意,就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关于这部分,可以查阅张凇纶老师的《超越意思自治的现代民法》。
法律关系的分类,第一种,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律关系。基本法律关系就是宪法及其相关法律所规定的。选举权,受教育权等。普通法律关系就是宪法之外的实体法律关系,比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主要是指为程序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与司法机关之间结成的法律关系,比如立案、应诉、审判等。
第二种分类,平权法律关系和隶属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典型的如民事法律关系,就算是政府作为主体的其中一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地位也平等的。比如说,政府的承揽工程,出现了纠纷,然后进行诉讼,他们俩之间什么关系?也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但是如果公司的经营不规范,政府过来罚款,那就隶属型的法律关系。所以,典型隶属型法律关系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然后,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物权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绝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又称为对世权,没有特定的义务人,除权利人外,其他所有的人都负有不侵犯权利人权利的义务,债权法律关系是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中,权利人有特定的义务相对人,只能向特定的人主张权利。
我们讲到民法的时候,再细讲这一块。
然后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权利,法律义务,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是既相互对立,互为手段和目的,又相互统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物、行为、精神产品和人身利益,这是法理学的分类,不是民法的分类,两者在这里有所区别,在民法中,物这个客体所对应的调整规范是物权法,行为对应的是债法,精神产品对应的是知识产权法,人身利益对应的是民法典中的人格权编。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是行为和自然事实,而法理学分为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那法律事件就是跟当事人意志无关的,分为绝对事件和相对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有关的,由当事人意志支配所作出的就叫法律行为。这里还有一个所谓的事实构成,事实构成就是,一个法律事实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变化,然后而一个法律关系变化,也可能需要多个行为或者事件。
然后,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就是否定评价,我们讲过,这种否定评价是有权机关作出的,他们做出的否定评价代表国家意志,然后,这个否定评价是对行为本身进行惩罚的正当性来源,所以正常的执法或司法流程,必须要先界定行为是不是应该承受否定评价,然后再对它进行制裁措施。民事责任的制裁方式一般都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当然我们说,现在民事制裁方式里面有也有不少带有一定的惩罚性,但是惩罚性一定不是主要的。
然后是行政责任和行政制裁。行政制裁的方式,有拘留、罚款,而刑事制裁,也就是刑罚里,是拘役、罚金,这个词可不能错。
然后是违宪责任,能够产生违宪责任的行为,主要是立法行为。违宪制裁方式一般就是对法律法规的撤销或者改变,然后追究立法机关主管者的责任。然后是法律责任的构成,要具备这几个要素,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这是所有的法律责任都应该具备的。但是,具体到各个部门法,它的表述方式是不一样的。我们法理学是把这些的共性进行抽取。比如说,对应到刑法里,责任主体就是四要件里面的主体,然后行为就是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然后损害结果就是客观方面的危害结果,然后因果关系,也是客观方面里的内容,指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然后主观过错,在刑法里就是主观方面。但是刑法是不同的话语体系,比如说,刑法里面有不要求危害结果的犯罪,就是行为犯,但是,行为犯没有产生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就没有法理学上所称的损害结果了吗?那肯定是有的,他一定侵害了一定的社会利益,就一定产生了损害结果,而且行为犯之所以行为一旦做出就既遂,就说明这种行为的危害性非常的大。那就是说,刑法的话语体系里的危害结果和法理学所说的损害结果,它不是完全相同的含义。
然后归责与免责。归责的含义,就是责任的归结,一般情况就是要进行判决了。就是认定谁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这个过程就要进行法律论证。然后归责原则,责任法定,因果关系,责任与处罚相称。免责时效免责,有效补救,自首立功,不诉免责,这些有可能在刑法部门出现,有可能在民法部门出现。
以上就是法律关系部分的重点知识。